⑴ 上海養老保險繳費怎麼算的
為什麼我個人交了204,但一共才281.單位那部分怎麼這么少,到哪裡去了?
答:你看到的281不包括單位繳費部分,單位繳費部分不顯示在勞保網上。281都你自己繳的。
⑵ 上海市民,個人交養老保險,最低基數 已滿15年,請問一個月能領到多少養老金
養老金的計算公式是:「中年人」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版+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權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通過上面的公式,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多少將直接影響退休後月養老金的多少。假設隸屬「中人」行列的市民王先生平均月薪4000元,養老保險繳費期限為10年,假設10年後月平均工資是3000元,那麼退休後,他每月能領到多少基本養老金呢?
王先生退休後每月可領到的基本養老金=3000元×15%+4000元×8%×12×10÷120=770元。
你自己算下吧
⑶ 上海市養老保險最低標準是多少
交費比例最低交費基數是當地社平工資的60%,這個就是最低標准。
交費比例:
養老,單位20%左右,個人8%
醫保,單位8%左右,個人2%
失業,單位2%左右,個人1%
工傷,單位1%左右,個人補交
生育,單位0.8%左右,個人不交例
沒有全國統一的交費比例,具體比各地略有不同,個人全部交費比例最高就是11%
(3)上海養老保險基本條例擴展閱讀
1、保障性。保障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之後的基本生活,從而維護社會穩定。
2、法定性。法定性就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
3、互濟性。互濟性是指社會保險按照社會共擔風險原則進行組織的。
4、福利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於社會福利性質。
5、普遍性。社會保險實施范圍廣,一般在所有職工及其供老的直系親屬中實行。
⑷ 上海市養老保險計算方法
養老金的計算抄方法:
按照規定襲,職工符合領取養老保險條件之後,其養老金計算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方法是按照其個人賬戶全部的儲存額,包括本息,除以一個系數,如果是男性除以139、女性除以170,計算出其每個月應該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標准。另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大體上是按照本人繳費工資基數和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基數的相互關系確定最終領取待遇的基數,然後繳費滿15年,就領這個基數的15%,在此基礎上如果多繳費一年就再多領一個百分點。也就是說繳費20年就領20%,繳費30年就領30%。
⑸ 上海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以上海市2018年機關、事業、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為例,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
上海市自2018年4月1日起,上海市2018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分別調整為21396元和4279元。繳費基數為4279-21396元,單位需要繳納的比例為20%,個人繳納的比例為8%。
而對於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數為4279-21396元。繳納的比例為個體業主繳付20%,個人(包括業主)繳付8%。靈活就業人員(含非全日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全由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為4279-21396元,繳納的比例為28%。
(5)上海養老保險基本條例擴展閱讀:
在上海,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用主要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共同進行承擔。不過,所繳納的比例會有所不同。其中,在上海養老保險的繳納比例中,公司要佔20%,個人只需要繳納8%。而繳納費用的繳納基數會根據上海市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而定,每年都會有所調整,每年都會有所不同。
如果職工中間出現斷繳,是可以通過續交和補交的方式進行繳納。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補繳時也是需要按照當前的繳費比例進行繳費。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8年度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
⑹ 現在上海市養老保險最低標準是多少
1、按照上海小城鎮保險的相關規定,農村戶籍征地的,一次性繳費15年,那麼你已經符內合鎮保退休條件了,容也就是說你到達退休年齡後可以在鎮保辦理退休;(你應該是農村戶籍征地人員)
2、公司給你交二金,在上海是不可能的,上海實行的是五險統一征繳,失業保險是不可能單獨徵收的,公積金可以單獨交。(你了解錯了吧?是不是你征地時給你交的征地就業補貼?交的話你現在應該每月在領取的吧)
3、假設你公司為你交城保了,那麼以後你退休時可以進行折算(就是將鎮保的繳費按一定比例折算為城保繳費年限),如果你符合城保退休條件了,你就到城保辦理退休,如果你不符合城保退休條件的,你在城保交的就轉回鎮保,在鎮保辦理退休。
⑺ 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的第六章
爭議處理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 在職人員與單位之間因繳納養老保險發生爭議的,以及在職人員、退休人員或者單位與養老保事業管理中心因養老保險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裁決。
第四十四條 在職人員、退休人員或者單位可以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要求核查個人或者單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和養老金的支付情況。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應當無償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繳、漏繳或者少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以通過銀行扣繳,並可處以未繳納金額1至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3萬元。
第四十六條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按日增收應繳納金額2‰ 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歸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四十七條 退休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到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注銷手續。違反前款規定,以偽造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應當追回其多領、冒領的金額;情節嚴重的,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處以多領、冒領金額1至5倍的罰款。其中,對單位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個人最高不超過1000元。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對擾亂養老保險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⑻ 上海個人養老保險每月基本繳多少 急
這個說不一定的,要看年齡而定,每年都可以繳一樣的費用。但是年齡越小費用越要貴一點,繳到一定的年齡就有收益了。你可以請教一下專業的保險人事。
⑼ 上海的社會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字〔1999〕6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小城鎮基本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小城鎮保險基金」)、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基金納入單獨的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八條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每年度終了前,由市經辦機構按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市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由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部門及時通知市社會保障部門執行,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書面通知市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市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收支情況,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按要求分別匯總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並加強對基金運作的監控,發現問題迅速糾正。
第十二條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基金預算時,市經辦機構要編制調整方案,由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並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部門及時通知市社會保障部門執行,並按照要求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調整方案書面通知市經辦機構。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基金按國家和本市有關征繳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等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四)轉移收入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市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小城鎮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
(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賬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賬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
(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包括按規定由繳費單位繳納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賬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賬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在市招投標委員會認定、公開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市經辦機構收入戶除向市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第十七條經辦機構要定期將徵集的基金及利息收入繳存市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由市財政部門委託開戶銀行將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繳存時,必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賬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市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該憑證記賬。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小城鎮保險待遇支出、綜合保險待遇支出等。
(二)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之間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三)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四)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經市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小城鎮保險基金支出、綜合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返回個人儲存額和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養老金是指支付給離休、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和各種補貼。
(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辦法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四)返回個人儲存額是指職工個人因私出國出境定居、未到達退休年齡死亡或到達退休年齡不符合退休條件等,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返回給個人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失業補助金和其他費用。
(一)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三)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的補助金。
(五)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失業保險基金除用於失業保險待遇的足額發放外,結余部分可以用於職業培訓、公共實訓、職業介紹、崗位補貼、開業貸款擔保貼息等促進就業項目,經市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後,還可用於其他促進就業項目。
第二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等。
(三)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因工緻殘支出、因工死亡支出。
因工緻殘支出是指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用、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因工死亡支出是指醫療費用、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第二十五條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包括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第二十六條小城鎮保險待遇支出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等待遇支出。
(一)養老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領取的養老金以及家屬按規定申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撫恤金等。
(二)醫療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發生住院、門診大病時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失業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以及家屬按規定申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綜合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工傷、醫療、老年補貼等待遇支出。
(一)工傷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經鑒定後參照本市工傷待遇標准支付的費用。
(二)醫療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在參保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及按規定支付的日常醫葯費補貼。
(三)老年補貼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參保繳費滿一年支付的老年補貼費用。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在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按險種和支付級次分別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市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各類社會保險待遇的支出款項,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九條市經辦機構應根據批準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市財政部門並抄送市社會保障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市財政部門有權責成市經辦機構予以糾正。市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撥入經辦機構支出戶。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三十條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統籌基金結余和個人賬戶基金結余,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統籌基金結余、地方附加基金結余和個人賬戶基金結余。
第三十一條基金結余除根據經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商定、最高不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三十二條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市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四)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對國家未規定統一繳費比例的,可由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經市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相應的繳費比例。
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財政專戶,是市財政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賬戶,在經市招投標委員會認定、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市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只能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第三十四條市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市經辦機構征繳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市財政補貼收入等。
根據市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市財政專戶。市經辦機構支出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及時劃繳市財政專戶。
市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出具財政專戶繳拔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市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六條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市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賬,同時,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市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促進就業的資金。由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中直接劃入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賬戶。市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拔憑證記賬。
第三十八條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市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九條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負責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各級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市經辦機構和市財政部門要定期相互對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視同貨幣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商市社會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暫付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四十條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由市經辦機構查明原因提出申請,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後,轉入相關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實物資產
第四十一條基金實物資產是指依據市人大審議通過的《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市政府2002年發布的《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市政府第117號令),由經營困難的單位提供有處置權的資產備案登記後,經市勞動保障局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緩繳期滿未按繳費計劃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市勞動保障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裁定給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實物資產。
第四十二條實物資產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設賬,按法院裁定價格計入。已形成的實物資產應適時變現,變現取得的凈收入,全部計入當期社會保險費收入。
第九章 基金決算
第四十三條每年度終了後,市經辦機構應根據市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四條市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在規定期限內經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送市財政部門審核,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五條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基金年度決算分別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並接受社會對基金管理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市社會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市政府和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八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九條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未按時、未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有第四十九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財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對有第四十九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社會保障部門,包括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
第五十三條本市社會保險基金專用票據,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四條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市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的管理,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⑽ 有沒有規定上海市勞動法對職工一定繳納養老保險
單位依法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10、23、33、44、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