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22年湖南省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一、調整范圍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標准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二)在(一)項調整基礎上,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再增加1.2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同時,以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再增加1.4%。
(三)在(一)、(二)項調整基礎上,對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5元;對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5元。
(四)在(一)、(二)和(三)項調整基礎上,對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五)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規定落實相關解困標准。
(六)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辦發〔2003〕44號文件、湘勞社政字〔2007〕1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和標准同上。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其中,按照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責任分擔要求,我省財政需負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標新增支出的5%,當年養老金調標補助資金計入下年地方財政補助基數;按湘政發〔2015〕38號文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中央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進行信息系統設置,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件1),其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尚未納入經辦機構管理的,暫由原單位進行調整,待正式納入後再據實結算。
(二)各地應抓緊於7月31日以前完成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並於8月10日前將本地區《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附件2)和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總結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三)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本通知規定的調整辦法,所需資金從原渠道解決。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政策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各級政府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足額安排養老保險基金補助,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法律依據
《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尚未納入經辦機構管理的,暫由原單位進行調整,待正式納入後再據實結算。
㈡ 湖南退休人員2021年養老金調整
法律分析: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5元。
2、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再增加1.4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同時,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再增加1.3%。
3、對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至8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6元;對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8元。
法律依據:《湖南省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第一條 調整范圍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
第二條 調整標准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5元。
(二)在(一)項調整基礎上,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再增加1.4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同時,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再增加1.3%。
(三)在(一)、(二)項調整基礎上,對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至8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6元;對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8元。
(四)在(一)、(二)和(三)項調整基礎上,對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五)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規定予以傾斜,認真落實相關解困標准。
(六)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辦發〔2003〕44號文件和湘勞社政字〔2007〕1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和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和標准同上。
第三條 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按湘政發〔2015〕38號文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中央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 工作要求
(一)此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信息系統中統一設置,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經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按照湘政發〔2015〕38號文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信息系統中統一設置,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經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尚未納入經辦機構管理的,暫由原單位先進行調整,待啟動後再據實結算。
(二)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各地應抓緊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並於2021年7月31日前將本地區的《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和總結報告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三)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本通知規定的調整辦法,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㈢ 湖南省省本級養老保險比例
目前湖南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其中17%劃入統籌基金,3%劃入個人帳戶,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8%,個人2%;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個人1%;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單位個人0%;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個人不交錢。㈣ 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補繳按36元每月補繳是哪個政策
您好,養老保險需要補繳36元是因為上半年養老保險基數調整,需要補繳調整後的差額,大多數人補繳的差額都是36元。
不好意思,麻煩再講詳細些呢?
對於工資水平低於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的人來說,社保繳費基數並非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而是按照社保繳費基數下限來繳費,因此,隨著當地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的上漲,這些人的社保繳費也會變多。也就是說,這部分人需要「補差」。
㈤ 湖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以下流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或本人向轉入地社保局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在社會保險服務大廳社保關系轉移窗口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二)轉出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三)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補貼的,提供《廣西公務員及參照或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進入企業工作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申報表》和基金劃轉憑證。
二、轉入地社保局審核通過後,生成並向轉出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三、轉出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後,生成並向轉入地社保局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轉移基金,終止參保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
四、轉入地社保局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基金以及(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補貼的)原單位轉來的財政補貼款項核對無誤後,將轉移基金額和財政補貼款項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補充完善相關信息,辦結接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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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湖南省2022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湖南養老金2022年最新消息調整方案:2021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員可上調: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規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此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進行信息系統設置,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
其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尚未納入經辦機構管理的,暫由原單位進行調整,待正式納入後再據實結算。
7月1日前發放到位:各地應抓緊於7月31日以前完成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並於8月10日前將本地區《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附件2)和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總結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