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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多子女養老糾紛

發布時間:2020-12-11 06:22:14

1. 怎樣解決農村贍養糾紛案件頻發

針對農村贍養糾紛較為突出的現狀,要解決該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弘揚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這一美德在部分農村卻逐漸淡化。因此,有必要對這一傳統美德大力弘揚,形成敬老養老的良好道德風尚,徹底鏟除滋生不贍養老人現象的土壤。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贍養老人的法律意識。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對贍養人的范圍和贍養的義務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此,各級組織要相互配合,深入開展法律知識宣傳,使有關贍養的法律規定在農村普及,使權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可結合案例實際,配合宣傳計劃生育國策,改變農村普遍存在的「多養兒女好防老」的舊觀念,樹立「少生子女更易養老」的新觀念。
3、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鼓勵更多的人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相對於依賴子女贍養這種基於血緣關系產生的贍養方式來說,改革滯後的社會保障制度,大力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無疑更適應目前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農村應更多地成立關心老人工作委員會,辦好養老院,成立養老基金會,保證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民政等有關部門也應發揮作用,通過系統工程,使老年人實現老有所養,安度晚年。
4、積極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發現有關家庭贍養糾紛出現及時調處,將贍養糾紛解決在最初階段。
各基層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部門應立足於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認真做好贍養問題的調處工作,發現問題多做調解,及時處理,幫助老人盡快解決贍養問題。同時,對於不贍養老人的行為應進行批評教育,對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5、妥善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擴大辦案社會效果。
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對贍養、遺棄等關系農村老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調研。基層法院的派出法庭對農村贍養糾紛案件要開通綠色通道,堅持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生活困難的,給予司法救濟。在審理過程中,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爭取調解結案,為老人解除後顧之憂。對雙方矛盾相對激化的,及時開庭。為擴大辦理贍養案件的社會效果,要注意選擇贍養糾紛相對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當地就地開庭,由村委會協助組織群眾旁聽。

2. 為何農村人口子女多,一個八十六歲的老人有六個子女,無人贍養,國家有法律保護他嗎求解

國家僅對五保戶實現養老,對有子女的老人,令其子女承擔贍養義務。可以讓老人到法院起訴子女,法院判決後,其子女必須為老人提供生活保障。

3. 老人向部分子女追索贍養費 法院一定會把所有子女列為共同被告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4、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可以看出:沒有贍養糾紛案件中確定被告的規定。

贍養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被告,理論界有不同認識,且各有法律依據:
第一種觀點:法院應該依職權追加其他沒有被起訴的子女為被告,一並作出調解或判決;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尊重原告自由行使訴權,不能追加其他未被起訴的子女為被告。

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做法是:
在原告只起訴部分子女的情況下,法官必須履行釋明義務,向原告說明贍養老人是每位子女應盡的義務,其有權起訴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堅持只起訴部分子女,法官應徵求被起訴子女的意見,如無異議,即按原告起訴處理,如被起訴子女有異議,且能提出正當理由,則應依職權追加未被起訴子女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在涉及農村老年人的贍養糾紛中,多數案件原告不起訴出嫁女兒,只起訴兒子履行贍養義務。傳統觀念認為,女兒不分家產不繼承遺產,所以贍養老人是兒子的事情,女兒只是憑其自願盡義務罷了,對此,應尊重子女的意見,只要兒子們沒意見,可以不追加女兒為被告。
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喪失或無行為能力(如精神病、殘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諒解,也可不追加其為被告,再者,如原告起訴部分子女履行義務的份額是清楚地、無異議的,也就沒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為被告。
總之,不同的案件會有不同的情況,只要認真分析、區別對待、靈活處理,就能達到案結事了,妥處糾紛的目的。

4. 多個子女「按月輪飯」養老,對父母真的公平嗎

農村有一種奇怪的現象,就是每個月子女們輪流給父母送飯,基本上不更換父母的住所,還是在原先的老房子,只是每個月供父母吃飯的子女是不同的,基本上類似於輪值的一種方式,這對父母來說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方式。

通過在農村站了一個環境個人也有一些對於農村贍養老人的這些現象的想法,就是子女數量越多對老人來說越沒有好處,因為他偏向任何一方,其他的兄弟姐妹都會認為是老人的偏向,然後產生意見,長年累月矛盾不斷,對於老人都是一個痛恨的態度,真的現實就是如此。

5. 關於多個子女贍養老人的問題,請法律人士來回答!謝謝

婚姻法
第二十抄一條 父母對子襲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第十八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據以上規定,有贍養義務的子女不盡義務,老年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依靠當地村委會、老協會、或者願意幫助老人的其他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

6. 為什麼農村多子女家庭,不贍養老人的情況卻很多

因為很多農村的子女沒受過什麼高等教育,所以可能就沒什麼文化。農村裡干什麼事情都喜歡扎堆,好的事情進行扎堆不好的事情也進行扎堆。這不孝也出現了扎堆的現象。可能說有的地方嚴重,有的地方很少見。這種現象出現時間長了,可能導致當地的風氣變壞。時間長了,人們覺得不盡孝道就是一種很常見的現象。別人都這樣,沒有說什麼的,大家就覺得理所當然了。你不說我,我不說你。不盡孝道成為了一件稀鬆平常的事情了。

也有可能是他們沒有那個經濟能力去贍養老人吧,這也是很常見的。農村相對於城市的教育水平有一定的差距。一些地方的孩子很多沒有上過學。俗話說「讀書明事理」,他們沒有接受過教育出現這種情況在所難免。還有最重要的家庭教育,父母出現對老人不好的,從小孩子就有這種意識。自己的孩子耳目濡染,所以出現不贍養老人的情況。

7. 如何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

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的加快,我國老年人口的急劇增多。現實生活中,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現象時有發生。而由於歷史的原因,農村老人的贍養問題,比城鎮老人更為艱難。在農村,老年人生活條件較差,生活方式單調、生活來源單一,完全依賴子女的供養。農村老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極少。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老人的義務應當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它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農村贍養糾紛問題嚴重影響了農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響了社會安寧,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也帶來了不良影響。為什麼會出現諸多的農村贍養糾紛案件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外嫁女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婚姻法》規定的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養子女和繼子女。 2、父母再婚後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在農村,很多子女不願意老人再婚,甚至想方設法阻止老人再婚。其實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精神上的撫慰,若在老年時能有夕陽之戀,有人陪伴更利於老人的身心健康,作為子女更應當支持,而不是阻礙。《婚姻法》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因此,父母是否再婚,不影響子女盡贍養義務。 3、分家不均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往往存在,子女認為父母偏心,家產分配不均,而不贍養老人。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家產是分配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系。若認為分家不公,可通過法律來解決,但不論分家與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4、子女間不正常攀比。在農村子女多的老人,往往子女輪流贍養老人,這很容易出現女兒認為兒子多得了老人的財產,誰又認為自己多承擔了義務,兒子認為女兒又多得到老人的幫助等互相刁難,攀比的現象。往往導致子女忙於攀比,而不再贍養老人。 5、農村社會養老方式單一落後。在農村有養兒防老的習俗,現在絕大部分老人仍靠子女扶養。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體制不健全,老人為供養子女,往往花費了積蓄,而到了老年體弱多病時,大多沒有經濟來源,基本靠子女的撫養。 老人生活要求低,農村老人雖然也希望兒女精神贍養,但相當一部分老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餓受凍就很滿足了,而不太注重營養保健、參加娛樂活動等。 因此在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時,應更加註重調解,應充分發揮基層職能部門的作用,村委會、調解委員會、司法、民政、婦聯等組織聯合處理農村贍養案件,從社會道德上多宣揚敬老的優良傳統。即使是判決結案也要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方的功效。當前甚至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在農村,子女仍將是養老的主要承擔者,調解能緩和本已激化的矛盾,有利於老人以後與子女生活的和諧。 當然,解決農村贍養糾紛的問題,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協作。首先,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倡農村青年為自己和老人參加養老保險,使農村老人減輕對子女的物質依賴程度。其次,搞好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提倡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建立團結和諧的農村家庭關系。再次,從制度上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依法養老。目前,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規中都有專門的條款,國家還專門制定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不盡贍養義務的人可以視情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讓全社會了解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別是農村老人更應學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於贍養協議的理解。簽訂贍養協議是值得肯定的,這有利於子女對老年人的贍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簽訂協議,但需要徵得老人的同意,同時亦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贍養協議是出於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同時簽訂協議也並不違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贍養協議應當就贍養人間物質性的可以達成協議,如約定生活費等,但對精神上的慰藉義務,則不可約定的。贍養老人不僅僅是物質上的供養,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作者:謝斌 李琳萍

8. 引發贍養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贍養糾紛頻發的原因:
一、贍養人文化素質低、法治意識和道德觀念差,把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視為可有可無,有的甚至把老年人當作包袱。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由此可以看出,贍養義務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系每個子女的法定義務。但有的子女認 為,不贍養父母是屬於道德譴責的范疇,根本不違反什麼法律規定,不願意承認自己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二、子女因家庭財產分配不均,把平時積累的怨氣發泄在贍養糾紛中。
我國農村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結婚後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時,由於當時家庭的經濟狀況及父母對子女的觀念(尤其疼愛程度)差異等原因,在財產分割時確有不平均情況。有的子女認為,在分家產時父母存在偏心,遂產生怨氣,在父母年老需要贍養時,以家產分配不公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三、子女本身也年老體弱,無能力盡贍養義務。
隨著人均壽命的提高,在有些家庭中出現兩代人都需要子女贍養,造成應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不堪重負。尤其對獨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負擔自己及配偶父母和其他老人的生活,以至有些力不從心。
四、受封建思想影響,父母再婚時往往遭到子女的反對,子女以此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隨著時代的進步,老年人再婚不再像以前那麼艱難。但受封建思想的影響,有的子女思想深處感到父母再婚仍是一種可恥的事情,反對自己的父母再婚。往往父母再婚後,就不再過問父母的事,有的還要求斷絕與父母的關系。
五、「分家贍養協議」導致部分子女對父母不盡贍養義務。
在我國農村家庭,以多子女戶居多。有時在家族長輩的建議下,兄弟幾人達成分家協議,這個撫養父親,那個撫養母親。在父親或母親去世後,對父親或母親盡了贍養義務的子女,往往對協議上不歸自己贍養的父母不盡贍養義務。這種現象在農村普遍存在。
■減少贍養糾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弘揚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這一美德在部分農村卻逐漸淡化。因此,有必要對這一傳統美德大力弘揚,形成敬老養老的良好道德風尚,徹底鏟除滋生不贍養老人現象的土壤。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贍養老人的法律意識。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對贍養人的范圍和贍養的義務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此,各級組織要相互配合,深入開展法律知識宣傳,使有關贍養的法律規定在農村普及,使權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可結合案例實際,配合宣傳計劃生育國策,改變農村普遍存在的「多養兒女好防老」的舊觀念,樹立「少生子女更易養老」的新觀念。
3、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鼓勵更多的人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對於依賴子女贍養這種基於血緣關系產生的贍養方式來說,改革滯後的社會保障制度,大力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無疑更適應目前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農村應更多地成立關心老人工作委員會,辦好養老院,成立養老基金會,保證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民政等有關部門也應發揮作用,通過系統工程,使老年人實現老有所養,安度晚年。
4、積極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發現有關家庭贍養糾紛出現及時調處,將贍養糾紛解決在最初階段。各基層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部門應立足於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認真做好贍養問題的調處工作,發現問題多做調解,及時處理,幫助老人盡快解決贍養問題。同時,對於不贍養老人的行為應進行批評教育,對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5、妥善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擴大辦案社會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對贍養、遺棄等關系農村老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調研。基層法院的派出法庭對農村贍養糾紛案件要開通綠色通道,堅持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生活困難的,給予司法救濟。在審理過程中,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爭取調解結案,為老人解除後顧之憂。對雙方矛盾相對激化的,及時開庭。為擴大辦理贍養案件的社會效果,要注意選擇贍養糾紛相對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當地就地開庭,由村委會協助組織群眾旁聽。如我院今年審理的劉振玉老人訴其四子贍養糾紛案件,我院選擇在當事人住所地郭小砦村委會開庭,到場群眾上百人通過旁聽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同時,對於已經審結的贍養案件,要從維護當事人利益出發,用足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各部門密切協作,多策並舉,運用法律手段遏制農村贍養案件多發的勢頭,營造農村良好的法制環境。

9. 農村贍養糾紛案件法官怎麼審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老人的義務應當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它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農村贍養糾紛問題嚴重影響了農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響了社會安寧,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也帶來了不良影響。為什麼會出現諸多的農村贍養糾紛案件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外嫁女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婚姻法》規定的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養子女和繼子女。
2、父母再婚後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在農村,很多子女不願意老人再婚,甚至想方設法阻止老人再婚。其實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精神上的撫慰,若在老年時能有夕陽之戀,有人陪伴更利於老人的身心健康,作為子女更應當支持,而不是阻礙。《婚姻法》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因此,父母是否再婚,不影響子女盡贍養義務。
3、分家不均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往往存在,子女認為父母偏心,家產分配不均,而不贍養老人。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家產是分配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系。若認為分家不公,可通過法律來解決,但不論分家與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4、子女間不正常攀比。在農村子女多的老人,往往子女輪流贍養老人,這很容易出現女兒認為兒子多得了老人的財產,誰又認為自己多承擔了義務,兒子認為女兒又多得到老人的幫助等互相刁難,攀比的現象。往往導致子女忙於攀比,而不再贍養老人。
5、農村社會養老方式單一落後。在農村有養兒防老的習俗,現在絕大部分老人仍靠子女扶養。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體制不健全,老人為供養子女,往往花費了積蓄,而到了老年體弱多病時,大多沒有經濟來源,基本靠子女的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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