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4年之前辦理退休的教師退休金要如何補發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是從2014年10月才開繳納的養老保險,2014年前退休的教師,是按照老辦法辦理退休的,領取的是退休金而不是養老金,也不是工資,既然已經退休了,退休金就是按月計發的,不存在還要補發退休金的問題。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第二條 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㈡ 2014年前退休的教師繳費年限怎麼算
實際工齡是他的繳費年限。 2014年之前退休的教師繳費年限如何計算,這里的主體提到的,應該說是計算調整環節涉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 教師作為事業單位人員,以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為分水嶺,改革前已經退休的稱為「老人」;改革前參加工作後陸續退休的,稱為「中層」;那些只在改革後工作的人被稱為「新人」。
㈢ 2014年十月份養老保險並軌後教師退休,被判拘役緩刑有什麼新規定
2014年,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監察部聯合發出了《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即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受到刑事處分的工資待遇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這個文件主要還是適用於按照老辦法辦理退休的教師,教師從2014年10月開始繳納養老保險以後,必須要按照養老保險辦理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 由於本文主要是解答退休教師被判處緩刑期間的待遇問題,不涉及到退續待遇的內容不再多做介紹。其主要要點包含了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退休教師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的待遇。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
㈣ 退休教師中人的養老金具體是怎麼計發的呢
退休老師的養老金具體在進行激發的時候,主要是按照繳費的年限調整基本養老金案件繳費滿10元以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億元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㈤ 甘肅省教師養老保險是從那年開始交的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2014年10月1日。甘肅省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所以根據這個文件精神,教師需要從2014年10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是有法律依據的。
㈥ 唐山教師養老保險從那年開始繳費的
2014年。唐山教師養老保險規定從2014年開始繳費,此前的教齡作為當事人的視同繳費年限對待,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