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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補交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3-02-09 11:04:59

❶ 在上海,如果到了六十歲還欠三年養老金未交滿可不可以補交

養老保險不允許補繳。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累計繳納養老保險不足十五年,需要繼續繳費至滿十五年時,方可辦理退休手續。

❷ 上海養老金補繳新政策2021年

法律分析:符合一定條件就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金,具體為:達到退休年齡並且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沒有達到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十五年。繳費年限達到十五年之後,並且辦理了退休手續,可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社保補繳在起始時點距辦理補繳手續時點在6個月以內的,單位可直接在社會保險自助平台操作員工補繳;6個月以上的,單位需攜帶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卡及提供相關資料到社保相關網點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❸ 上海養老金補繳費新政策

上海市社保補繳申辦條件:1、參保人員未滿60周歲時,可以補繳未繳年度的養老保險費。2、新農保、城居保政策實施時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應當逐年繳費,在年滿60周歲時可以一次性補足15年養老保險費,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關於社保,不管從哪個方面來說對我們都是百益無害的,其實現在國家的參保人數統計下來也並沒有得到全面的覆蓋的,有很多的靈活性就業人員,包括市勞動關系變化的比較頻繁的這部分人社會保險的繳納可能都是陸陸續續的,一般在上海工作的絕大多數的勞動者還是比較關心社保補交政策的,那麼上海社保補繳新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上海社保補繳新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一)上海市社保補繳申辦條件:
1、參保人員未滿60周歲時,可以補繳未繳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2、新農保、城居保政策實施時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應當逐年繳費,在年滿60周歲時可以一次性補足15年養老保險費,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上海市社保補繳申請材料: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正反面復印)。
二)上海市社保補繳補交流程:
1、已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直接向辦理機構提出補繳申報,選擇繳費標准;未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到辦理機構申請參保登記的同時進行補繳申報,選擇繳費標准。
2、辦理機構審核補繳申請,符合條件的,列印《業務申請表》交申請人簽字確認。
3、審核未通過的,列印《辦理情況回執》交申請人。
三)上海市社保補繳辦理期限:
只辦理補繳申報的當場辦結;需同時辦理參保登記、補繳申報的,自服務中心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辦結。
四)其他事項:
1、補繳標准為十二擋: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
2、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3、個人須在扣繳日前(每月10日或20日)將繳費資金足額存入指定銀行個人實名制銀行卡中,由指定銀行進行扣款。
五)一次性補繳的對象:
凡曾與市各類用人單位建立過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其過去從未參加養老保險或過去存續勞動關系期間還有工作年限未參保繳費的人員。其中由個人按《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一文規定申請。
此外,一次性繳費的人員還需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持有當地居民戶籍;
二是其與市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年限應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六)一次性補繳的時間:
用人單位各類人群申請一次性補繳的起始時間按當地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月的時間確定。
市直單位的起始時間:屬於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原固定工和幹部身份的補繳起始時間為1995年7月;屬於合同制職工身份的補繳起始時間為1984年 11月;屬於臨時工身份的補繳起始時間為1988年12月。例如:張三,1953年10月出生,他從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間在市直某企業單位做臨時工,現申請一次性繳費,那麼按上述臨時工的補繳起始時間規定,在他工作期間本市還未有建立臨時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按張三工作年限的情況其不符合申請一次性繳費的條件。
七)次性補繳年限:
一次性繳費年限最長為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建立勞動關系而應參保未參保的工作年限。
對上海市社保補交的方方面面的內容都進行了一個非常詳細的解釋,比如說在上海補交的條件,補交的時間,補交的對象和年限等,其實在上海肯定也是個人補交和用人單位補交的時候的細節上是不一樣的。

❹ 上海社保補繳新政策

法律分析:1、參保人員未滿60周歲時,可以補繳未繳年度的養老保險費。2、新農保、城居保政策實施時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應當逐年繳費,在年滿60周歲時可以一次性補足15年養老保險費,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3、補繳標准為十二擋: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賬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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