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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詳解啊

發布時間:2023-02-05 01:56:34

『壹』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賬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賬戶,則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解決了這一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過去過渡性養老金=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

其中,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享受比例為:

1)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

2)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

2.養老保險並軌後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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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過度養老金計算公式

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為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前視同繳費年限和過渡系數的連乘積。過渡系數為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前視同繳費年限×1.2%

『叄』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1、過去的過渡性養老金平均繳費工資x享受比例。
其中,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
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享受比例為
1)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x1.2%2)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x1%。
2、養老保險並軌後的過渡性養老金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x本人視同繳費指數x視同繳
費年限x過渡系數(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肆』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式: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乘以1.2%;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減25)乘以1%。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1、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過渡性養老金等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R乘以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其中:R為計發系數,其值在1%到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等於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理順分配關系,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進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確定。為適應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提出兩個實施辦法,由地、市(不含縣級市)提出選擇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直轄市由市人民政府選擇,均報勞動部備案。各地區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兩個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伍』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如下: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1、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享受比例:

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

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

過渡性養老金: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

二、最新個人養老金計算方法與公式

計算養老金其實質就是如何計算養老保險待遇計算,那麼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公式是:

1、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l+a2/AZ+....+an/An)/N

公式中,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繳費工資額;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發月數

例如:一名男職工,2010年其60歲退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566元。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個人賬戶中有50000元,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為0.6。那麼,他的基礎養老金=(3566元+3566元*0.6)+2*15*1%=427.92元。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50000元/139=359.79元;上列兩項合並,他的月基本養老金為427.92元+359.79元=787.71元。

(1)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3)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4)公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陸』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R×「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其中:R為計發系數,其值在1%—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對統一制度之前實行「辦法一」和「辦法三」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該地區實施「統帳結合」、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對原實行「辦法二」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實施統一制度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過渡性養老金,屬於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所謂基本養老金,也就是大家口頭上說的養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資,是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三部分組成的,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其中:為計發系數,其值在1%到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柒』 過渡性養老金怎麼算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一)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三)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享受比例

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

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

(7)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詳解啊擴展閱讀:

過渡性養老金享有人群:

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享有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捌』 過渡性養老金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
計算養老金其實質就是如何計算養老保險待遇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公式是: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資×(1+歷年平均繳費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累計金額÷退休年齡對應的養老金計發月數(如50歲退休195, 55歲退休170 ,60歲退休139)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各地不統一,以地方政策為准。
絕大多數地區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1+個人平均繳繳費指數)÷2×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0~1.4)×1%
另外,過渡性養老金並非所有人都可以享受,在建立養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前,在國企、大集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的正式的連續的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無需繳納養老保險費,即可享受對應的養老金待遇,包括基礎性養老金的一部分和過渡性養老金。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玖』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R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其中:R為計發系數,值在1%到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
拓展資料: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對統一制度之前實行辦法一和辦法三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該地區實施統賬結合,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對原實行辦法二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實施統一制度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即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算中,計算「中人」臨界點之前的養老金。 為何設立過渡性養老金 它是為解決「中人」無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而設立的。因為在「統帳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其在「統帳結合『』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帳戶,退休時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就沒有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此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除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之外,還應加上沒有個人帳戶年限(即參加工作至」統帳結合「之間)的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R×「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其中:R為計發系數,其值在1%-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對統一制度之前實行「辦法一」和「辦法三」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該地區實施「統帳結合」、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對原實行「辦法二」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實施統一制度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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