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保險政策從哪年開始實施
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開始的。然後1988年國家出台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是依據國發[1995]6號文件開始建立的,這個時候職工開始按工資比例繳費了。
不過有的省是從1993年開始補繳的,也有的省是從1996年開始建立賬戶的。之後國家的國發[1997]26號文件又進一步規范了相應的業務。以黑、吉、遼為試點,在[2005]38號文件進行了政策的相應調整。後出台了社會保險法。
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養老保險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中的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養老金的組成部分有哪些?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影響養老金的主要因素:退休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工齡、各年實際繳費基數、個人賬戶存儲額、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B. 養老金從哪一年開始實行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實施時間可以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86年10月份開始,在國有企業實行合同制職工,按本人工資繳納養老金,第二階段,是國家關於深化養老保險改革的通知,是1993年下半年實行全民合同制,以後全面推廣普及,各地進展不一樣,並且在1996年開始建立個人賬戶,鐵路部門,全部是1998年建立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則。
C. 社保養老保險制是哪年執行的
社會養老保險於1997年開始正式實行。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
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年至今)三個階段。「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存在的問題主要有: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3年開始全部實行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逐步推廣到其他各個企業,並且逐步擴大繳費覆蓋面,陸續出台個體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由於國家是實行先試點,再推廣的政策,各個地區實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有先有後。
一、養老保險怎麼交
不同的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方式是不一樣的,以下是幾種繳納方法: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己繳納工資收入的12%,單位補繳12%;自己繳納部分從工資中扣除。
2、公司職員、私企員工:自己繳納工資收入的8%,單位補繳16%;自己繳納部分從工資中扣除。
3、無工作人員:按照當地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金額進行繳費,連續繳納15年就行。個人繳納的基數有100元、200元直至上千元各種不同的檔次,交得越多,退休的時候領得越多。
二、養老保險的領取
養老金的領取需要按照「戶籍地優先、從長、從後計算」的原則。主要有下面幾個情況:
1、參保人的參保地和戶籍地一致,可以在參保地領取養老金。
2、戶籍地和參保地不一致的,在參保人繳費滿10年的地方領取養老金。
如果參保人有多個繳費滿10年的地方,則到最後一個滿10年的地方領取養老金。如果參保人在所有地方繳費都不到10年,那就需要把養老關系轉回戶籍地,並領取養老金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D.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具體從2022年1月起開始實施。因為在2022年2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舉行2021年第四季度新聞發布會,會上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從今年1月開始,實施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全國統籌制度實施後,將在全國范圍內對地區間養老保險基金當期餘缺進行調劑,用於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這就在制度上解決了基金的結構性矛盾問題,困難地區的養老金發放更有保障。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全國統籌調劑資金的管理,確保基金安全、調撥順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E. 養老保險哪年開始實行的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是從1992年10月開始的。而視同繳費年限是指: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作用: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對於公民的一種普惠制的社會福利,他能夠給予公民最基本的退休生活和醫療健康方面的保障。
1、繳費基數:下線: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1680),上線: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12603);
2、繳費比例:公司承擔20% 個人承擔8% (8% 進入個人帳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險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其餘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3、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①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②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F.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實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即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新退休的人員,按改革後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單位支付改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按月繳費,個人繳費部分統一由單位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方面,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比例為16%;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代繳。職業年金方面,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繳費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
個人納入繳費基數的工資收入,超過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G. 個人養老金制度啟動實施情況
個人養老金制度正式實施。
首先根據稅務總局和財務部以及相關部門印發出來的《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已經在11月4日正式進行實施。所以說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直接表示大家關注已久的個人養老金制度已經進行了實施工作。並且也讓很多比較符合相關標準的老年人,針對這種實施狀態都擁有一種特別滿意的感覺。
養老金資金的資產可以進行繼承。
最後就是從個人養老制度的內容中,我們也可以了解到購買個人養老金的老年人,在領取養老金的過程中死亡之後,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中的資產也可以進行相關的繼承。從而就可以避免老年人去世之後,因為養老金資金賬戶中的金額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糾紛。並且也能夠讓老年人在購買養老保險的過程中,能夠擁有一種更加安心的狀態。
H. 國家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實施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開始的。然後1988年國家出台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是依據國發[1995]6號文件開始建立的,這個時候職工開始按工資比例繳費了。不過有的省是從1993年開始補繳的,也有的省是從1996年開始建立賬戶的。之後國家的國發[1997]26號文件又進一步規范了相應的業務。以黑、吉、遼為試點,在[2005]38號文件進行了政策的相應調整。後出台了社會保險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I. 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社會養老保險法實施細則: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統籌養老金,一般會按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來發放。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交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延長交費到滿十五年為止。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交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一、單位辦理養老保險需要攜帶:
1. 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4. 社會保險登記表 (可在窗口領取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繳納養老保險的好處為:
1.能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領取養老金,真正實現老有所養。
2.養老金與社會平均工資掛鉤,使自己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3.享受國家、自治區規定調整養老金的待遇。
4.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子女的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J. 養老保險哪年開始實行的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開始的。然後1988年國家出台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是依據國發[1995]6號文件開始建立的,這個時候職工開始按工資比例繳費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衷心希望這個答案能夠回答您的疑問,為您提供良好的幫助,也希望在以後的日子裡您能夠一帆風順,在生活事業當中穩步前行,不偏不倚,找尋到屬於自己的生活,「長風破浪會有時,只掛雲帆濟滄海」,只要堅持不懈,一定能夠取得成功。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困難,也不要放棄「沉舟側伴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即便萬般不如意,只要我們能夠繼續走下去一定取得成功,不經歷風雨怎見彩虹,不經歷苦寒又哪裡來的梅花香。
「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盡還復來。」有的時候,我們更應該遵循著李白那一套樂觀主義精神,現實上的枯燥無法磨滅內心深處那活躍起舞的思緒,縱使世事艱難,也可以選擇踏歌而行,持一柄長劍,去世界之外的世界看看,尋找適合自己的一方凈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