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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養老保險2017新規定

發布時間:2023-02-02 03:06:15

❶ 沈陽市養老保險新政策

法律分析: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下列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1.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2. 符合《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統籌內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❷ 沈陽養老保險政策

法律分析: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且沒有享受相關法律和各級政府規定的養老待遇的自由職業者,可以參保。現在,沈陽市取消了戶籍限制,將原農業戶籍符合這個條件的人員也納入參保范圍。另外,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現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可自願退原保障參職工養老保險。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相關政策可以按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❸ 沈陽市養老保險新政策

法律分析:1.三類人群免徵養老費滯納金

2.取消戶籍限制農民也可參保

3.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現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可自願退原保障參職工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❹ 沈陽市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個體業主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個體業主的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推動我市私營、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和個體業主。第三條 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和個體業主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貫徹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與激勵從業人員勞動積極性相結合的原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和個體業主共同負擔。第四條 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和個體業主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是法定的應盡責任。從業人員和個體業主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的基數和比例為:
(一)私營企業每月按照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乘以從業人員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私營企業從業人員按照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三)個體業主按不低於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但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我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第七條 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個人賬戶記入的內容為:
(一)按規定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規定劃轉記入的部分;
上述兩項合計為繳費基數的11%
(三)按規定記入的利息。第八條 個體業主個人賬戶記入的內容為:
(一)繳費基數的11%;
(二)按規定記入的利息。第九條 當年記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費,按當期銀行一年定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的50%計息;截至上年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按省政府公布的當年「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第十條 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和個體業主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為收繳。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可以根據從業人員的工作崗位、技能、勞動態度及貢獻大小,為從業人員辦理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辦法另行規定)。第十二條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和個體業主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
具備上述(一)、(二)項條件,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本息全部返還給本人,同時中止其養老保險關系。但經批准,本人同意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後達到15年,仍可按規定恢復享受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三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和個體業主,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為:
月基本養老金=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儲存額/120第十四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和個體業主及退休人員去世後,其個人賬戶中的結余部分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第十五條 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後的第二年起,每年按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職工平均工資持平或下降時不作調整。第十六條 非本市城鎮戶口的從業人員及個體業主,結束在本市務工後,若離開本市的,可將其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累計儲存額一次性返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亦可轉移到重新從業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和個體業主轉移工作單位,其養老保險關系可同時轉移,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第十八條 離退休人員被私營企業聘用或從事個體經營的,不適用本辦法;在私營企業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在職人員在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前,不適用本辦法;已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並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第十九條 私營企業、個體業主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通過年檢登記手續。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養老保險費一年以上的,由勞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社會保險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❺ 沈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職工和臨時工(含外商和港、澳、台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和臨時工),個體業戶的業主及雇員(城鎮各類企業和個體業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個體業主、雇員統稱從業人員)。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人員按在職期間繳納和積累養老保險費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制度。第四條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從業人員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三者共同負擔。第五條用人單位為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法定的應盡責任。從業人員退休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我市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市社會保險總公司具體經辦養老保險業務。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及個人帳戶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徵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破產倒閉和出售的企業資產中清償欠繳和補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基金增值收入和基金存款利息;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
(一)除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外,凡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企業,按照本單位上月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口徑計算)的23.5%,從業人員按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的6%,按月向所在區域或行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之和大於單位工資總額的,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二)外商投資企業按中方職工上月實發工資總額的20%,從業人員按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的6%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私營企業按照我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為其從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按照我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繳納養老保險費。個體業主按照我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8%繳納養老保險費。
(四)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從業人員,以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第九條從1999年起,除私營企業外,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每二年遞增一個百分點,用人單位的繳費按同比例相應降低。個人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個人工資收入的8%。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作為計發養老金的依據。建立個人帳戶的時間,應從個人繳費時算起。個人帳戶記入的保險費用包括:
(一)從業人員本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用。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中按規定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按規定計入的利息。計算方法是:當年記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按當期銀行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50%計息;1998年12月31日前截止上年的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按當期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1999年1月1日後截止上年的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按當年「養老基金保值率」計息。
上述(一)、(二)兩項合計為個人工資收入的11%。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除轉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為社會統籌調劑金。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由用人單位所在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從業人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其每月的工資收入中代扣。個人繳費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資收入低於上年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資收入超過上年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

❻ 遼寧省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遼寧退休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通知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3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1、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1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元人均養老金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
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
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繫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加緊落實,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17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❼ 2017年遼寧省社保社保補交有什麼新規定。

社保補繳方式:

  1.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回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答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2.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3.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 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4. 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❽ 沈陽市2022年退休新政策出台

我國人社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了《關於調整企事業機關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主要精神概述如下:
1、調整范圍: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按規定辦理完退休手續,並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2、調整水平:按照2017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總體水平上調5%。
3、調整辦法:繼續執行近年來的定額調整,加掛鉤調整,加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模式。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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