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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

發布時間:2020-12-11 00:00:46

Ⅰ 誰知道黑龍江省的養老保險是怎麼辦的,有什麼政策

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號

頒布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
〕26號)實施以來,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制度已實現了
基本統一,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逐步
提高。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深化,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一些新
情況、新問題,需要盡快明確相關政策。根據完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現
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包括通過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轉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
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
妥善管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二、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應按規定保留,由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心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
作、年齡偏大且接近企業內部退養條件、再就業確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由企
業和職工雙方協議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繳費期限、資金來源、擔保條件及具體人
員范圍等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新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
同,並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自謀職業者及採取靈活方式再就業人員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
,有關辦法執行省級政府的規定。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
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
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
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
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四、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
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
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
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
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
給本人。

五、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
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帳的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
人帳戶部分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省級人
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足個人帳戶資金後,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要按規定及時記錄,職工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六、對於因病、非因工緻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
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地級勞動保障部
門批准,可以辦理退職領取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標准根據職工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水
平確定,具體辦法和標准按省級政府規定執行。

七、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搬遷,應按規定辦
理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
職職工個人帳戶記帳額度全部轉移,資金只轉移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地社保機構應按個人
帳戶記帳額度全額記帳。企業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要認真做好搬遷企業養老保
險關系及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工作,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如搬遷企業
在轉出地欠繳養老保險費,應在養老保險關系轉出之前還清全部欠費。

八、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要將特殊工種
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定期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登記,並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實行群眾監督。地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規范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
程序,健全審批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和資料庫,防止發生弄
虛作假騙取特殊工種身份和冒領基本養老金問題,一經發現,要立即糾正並收回冒領的養
老金。

九、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已經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
的地區,要進一步鞏固改革試點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費用征繳機制,探索個人繳費與
待遇計發適當掛鉤的辦法,積極創造條件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
金安全。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
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認真研究做好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銜接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題詞:勞動養老保險通知

抄送: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年12月25日印發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作者: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黑政發 〔2005〕17號 】
頒布日期:2005-3-4
執行日期:2005-3-4

為提高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黑龍江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4〕3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和原則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是: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覆蓋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和個體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全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統一繳費比例和統籌項目,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基金管理和業務規程。

(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原則是:省級統籌的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縣(市、區)政府分級負責,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規范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繳費比例和基數。

參保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以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按22%的比例繳費。原繳費比例高於22%的,調整到22%;繳費比例低於20%的,調整到20%.

參保職工個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費;超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繳費,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參保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

(二)規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

對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之前已離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按原省勞動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黑勞發〔2000〕79號)和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市地級統籌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黑勞社發〔2000〕12號)以及勞動保障部《關於核定原行業統籌項目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22號)規定的中直行業離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執行和規范。

對執行國務院國發〔1997〕26號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期間,實行新老養老金計發辦法在過渡期內對比時,應按上述文件確定的統籌項目來計算新計發辦法的基本養老金。過渡期結束後,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實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取消統籌項目,完全按新的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後,其遺屬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實行省級統籌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仍按《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黑勞社發〔2004〕67號)規定執行,但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職工平均工資基數改按以職工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四)統一基金管理。

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預算管理。預算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法定程序審批的年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預算編製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額補助、結余留用、確保發放的原則編制,報省勞動保障廳復核、省財政廳審核,經省政府批准執行。

1.預算的編制。

(1)基金籌集計劃,根據繳費工資、參保人數,同時考慮實際繳費人數增長等因素對養老保險費(含清欠)、利息、個人賬戶等收入指標進行綜合測算確定。當年財政補貼收入,依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財政資金補助辦法確定。做實個人賬戶應由地方負擔的資金,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各級財政負擔數額。

(2)基金支付計劃,根據離退休人數、統籌項目、基本養老金支出水平變化情況對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個人賬戶轉出等支出指標進行綜合測算確定。

(3)對各地未完成省下達基金征繳計劃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當地通過動用歷年結余、調整財政支出結構予以補足,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2.分級征繳、支付。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地稅部門征繳,省農墾、森工系統的養老保險費仍由本系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離退休人員以地市、縣、系統為單位,按省統一規定的計發辦法支付基本養老金。

3.結余基金的使用與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計結余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當期結余基金,暫不上繳,存儲於當地社保基金財政專戶。需要動用時,由地市、縣、系統提出意見,經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審批。

4.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按規定上解運營。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核算,社會統籌基金不能佔用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記錄要真實完整,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實賬核算,納入省財政專戶。各地市、系統按季度上解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運營辦法投資運營。綜合運營收益率每年根據實際投資運營情況確定,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同意後,報省政府批准,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為個人賬戶記息的依據。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對基金管理、運營實施監督。

(五)統一業務規程和信息系統。

1.統一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金保工程總體規劃,使用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准確核定繳費基數,督促企業按月進行繳費申報,並向稅務部門提供征繳計劃。職工個人賬戶管理要公開、透明,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按政策規定執行。

2.對全省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通過中心資料庫隨時掌握各地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計劃完成、退休人員自然增長、同級財政投入等情況,對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結余基金支付能力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和分析,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報告,保證省級統籌正常運轉。

3.建立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對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實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將參保企業及各類人員全部基礎數據進入省中心資料庫,實行集中管理;對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實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初始化的要求,調整和完善基礎數據,使原信息系統能夠實現與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對接,確保全省基礎數據的完整,實現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三、調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置及管理體制

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全省企業、機關事業和農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對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實行垂直管理。各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在實行垂直管理後,其原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業務經費等預算指標上劃基數由省財政廳核定,並全部上劃到省級財政納入省級預算。其基礎設施建設等經費納入省發改委的發展計劃。省以下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機構編制、人員管理及資產劃歸到省。其領導班子實行雙重領導,以省勞動保障廳管理為主,地市縣協助管理。農墾、森工系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維持不變。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依照公務員管理。統一省、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稱xxx(行政區名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機構規格,哈爾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為副局級單位,其他地市的為副處級單位,省森工、農墾的為正處級單位,縣(市、區)的為副科級單位。現任幹部職級高於新定機構規格的,可保留原職級不變。今後新配備的幹部應按新建的機構規格配備。

四、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責任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保證省級統籌平穩運行。

(一)地方各級政府要把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和發展的大事,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要組織勞動保障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地稅等相關部門認真落實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優先足額安排資金,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政策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項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做好企業參保登記、繳費基數核定、繳費申報、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運營、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業務稽核、基本養老金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等經辦工作,及時准確地為地稅部門提供基金征繳計劃,努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監督檢查,千方百計籌措資金。省財政廳要督促各級財政部門足額安排資金,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各級地稅部門要認真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計劃,強化基金征繳,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稅局負責監督考核各級稅務部門征繳計劃完成情況,提高基金進賬額。

(五)各級工商部門要將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注銷登記、變更登記基本情況按季度通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工作。

(六)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發放和管理的審計監督,嚴肅查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中的違紀違規行為。

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從2005年5月1日起實施。《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1998〕80號)同時廢止。

本實施意見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Ⅱ 黑龍江農民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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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文件黑政發〔2009〕102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為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要求,省政府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選擇部分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基本原則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農村居民自願參保相結合;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二、任務目標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面達到全省縣(市、區)總數的10%左右,參保人數佔全省農村居民總人口的10%以上。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年擴大試點范圍,早日實現全覆蓋。三、參保范圍試點縣(市、區)行政轄區內具有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自願參加新農保。四、基金構成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年繳費標准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試點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標准不得超過1000元,參保人按年度自選檔次一次繳費,至60周歲止。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可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原則上補助每名參保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元,對每名參保人的累計補助不超過4萬元;超過標準的,由試點縣(市、區)匯總後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批。(三)政府補貼。1.中央財政補貼。基礎養老金暫定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今後將根據國家調整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標准視財力情況進行調整。2.地方財政補貼。農村居民參保繳費時,地方財政給予參保人定額補貼。補貼標准為:年繳費100元補貼30元;年繳費200元補貼35元;年繳費300元補貼40元;年繳費400元補貼45元;年繳費500元

Ⅲ 黑龍江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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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新農保試點工作總共設置15個試點縣,內分別是,依蘭縣、容依安縣、寧安縣、綏芬河市、佳木斯郊區、富錦市、肇源縣、勃利縣、寶清縣、虎林市、黑河愛輝區、漠河縣、綏棱市、蘿北縣、鐵力市。此次新農保工作省里全面採用信息化手段,將平台搭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工作"金保工程"系統之上,確保此項工作公開透明.

Ⅳ 黑龍江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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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新農保試點工作總共設置15個試內點縣,容分別是,依蘭縣、依安縣、寧安縣、綏芬河市、佳木斯郊區、富錦市、肇源縣、勃利縣、寶清縣、虎林市、黑河愛輝區、漠河縣、綏棱市、蘿北縣、鐵力市。此次新農保工作省里全面採用信息化手段,將平台搭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工作"金保工程"系統之上,確保此項工作公開透明.

Ⅳ 黑龍江省農村養老保險,2019年高檔交多少錢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年繳費,從100—5000分為十二個檔次,自己任意選擇。

Ⅵ 黑龍江省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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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龍江省農村養老保險領取標准,裡面有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每月領取多少錢(計算方式)等等相關說明。由於新政策暫未出台故繼續沿用2015年度的說明。希望你們滿意。如有變動,請以官網發布的消息為准。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新中國建立以來的首部《社會保險法》開始實施。該保險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對於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於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或處3倍罰款。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領取標准: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Ⅶ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農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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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請參見第二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居民老年時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村居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為農村居民建立的達到規定養老年齡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制度。
第四條凡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第五條新農保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
第六條新農保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新農保基金實行市本級和縣(市)級統籌。
第七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新農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農保機構),負責指導各區業務辦理,統籌市、區基金管理、建立管理個人賬戶,發放養老金、辦理保險關系轉移和信息變更等日常工作。區農保機構負責轄區內新農保參保登記、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檔案管理,並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等工作。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負責對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的參保資格、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的初審和信息錄入等工作。村、社區代辦員應當做好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保險關系轉移等工作基礎材料的收集與上報。公安、財政、審計、民政、農業、殘聯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農保工作。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八條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或者農保機構指定的村、社區代辦員申請參加新農保,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九條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農村居民參保登記時,應當申報其子女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和提供相應有效證明,經審核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辦理參保登記的農村居民是一至二級重度殘疾人的,應當提供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條村、社區代辦員應當於當月20日前,將農村居民提交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等材料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應當於當月25日前,將村、社區代辦員提交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等材料報送區農保機構。區農保機構對信息系統中參保人員的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後上報市農保機構,市農保機構應當建立參保人個人賬戶,並按規定核發社會保險卡(冊)。
第十一條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參保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村、社區代辦員申報或者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新農保基金包括:
(一)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補貼;
(三)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的補助,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提供的資助;
(四)新農保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准分別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在一個繳費年度內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按年度繳費至60周歲。繳費檔次可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以及農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參保人繳費年限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繳費年限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可以補繳所差年限的個人繳費,新農保實施當年一次性補繳的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中斷繳費人員可按所選繳費檔次補繳間斷年份的保險費。新農保實施時,參保人年滿60周歲的不繳費。
第十五條參保人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
第十六條參保人參保繳費享受政府補貼,補貼標准為:選擇每人每年100元檔次的,每年補貼30元。在此基礎上,繳費檔次每提高一檔,補貼標准增加5元。選擇500元以上檔次的,不予增加補貼。
第十七條一至二級重度殘疾人參保繳費,除享受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補貼外,每人每年政府為其代繳80元,其餘部分個人承擔。
第十八條參保人當年未繳納保險費的,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國家和省對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參保人所在的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所屬成員參加新農保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討論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在個人繳費基礎上,原則上對每名參保人每年補助或資助最高不超過1000元,累計不超過4萬元。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新農保個人賬戶應當記錄參保人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補貼;
(三)集體補助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資金;
(四)個人賬戶資金產生的利息。個人賬戶資金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支付參保人本人養老金,任何人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出現以下情況,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二)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個人賬戶剩餘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三)在繳費期間去國外、境外定居,已取得外國籍的,個人賬戶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農保機構予以保留並計息;繼續繳費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年滿60周歲;
(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其符合參加新農保條件的子女參保後,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養老保險待遇由農保機構指定的代發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七條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一個月攜帶社會保險卡(冊),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經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核查、區農保機構確認、市農保機構審核後,自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參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相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55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二十九條新農保養老金領取人員每年應當按照農保機構的要求進行身份確認。未經身份確認的,農保機構應當停發養老金,待其身份確認後予以補發。
第三十條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准可根據國家、省規定以及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六章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第三十一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人員參加新農保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老農保人員,應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享受政府補貼。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達到60周歲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符合參保條件已享受老農保待遇的人員,在按規定參加新農保、享受新農保待遇的同時,繼續享受老農保待遇。
第三十二條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時,同時享受新農保待遇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終止新農保關系的,其個人賬戶資金扣除政府補貼,一次性退還本人。已經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繼續享受新農保待遇,同時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跨統籌地轉移的,可將其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的參保地。暫時無法轉移的,可將保險關系暫存於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第七章基金監督管理第三十五條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新農保基金中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佔用個人賬戶基金。
第三十七條市農保機構應當設立新農保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基金收入戶用於歸集新農保繳費,定期將保險費轉入財政專戶。基金支出戶應留存一定的周轉金,確保新農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八條市農保機構應當將征繳的保險費解繳到新農保基金收入戶,並及時轉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九條市農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統計等制度。市、區農保機構每年按規定編制新農保基金收支預決算,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匯總核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條除國家基礎養老金補貼、省參保繳費補貼外,市、區人民政府的繳費補貼、養老金補貼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並按時撥付農保機構。開展新農保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以及信息網路建設維護費用應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農保機構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將新農保基金納入日常監管業務范圍,對基金的籌集、使用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確保基金安全。市、區農保機構應當主動接受上級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農保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通過偽造有關證件或者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多領、冒領、騙取養老保險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第四十四條國家和省對養老金的停發、暫緩辦理、喪葬補助申領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Ⅷ 新型農村合作養老保險,是按照什麼標准繳納金額,又是按照什麼標准領取養老金(本人戶籍所在地為黑龍江省

你說的新農村養老保險已經於2014年年初與原來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由當事人在當地當年度允許范圍內自由選擇繳費金額,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余額/139。目前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金為70元/人月,但是各地可以自行增加只是增加部分由當地財政承擔。詳見如下文件:

網頁鏈接《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

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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