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烏魯木齊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保障城鎮企業職工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退休(含離休、退職)人員以及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含業主和幫工)、自由職業者。
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帳戶相結合,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和方式應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應與激勵職工積極性相結合。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職工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第六條市勞動局是本市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是市勞動局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第二章基金籌集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費。企業暫以本企業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與月退休費用總額為基數按規定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隨著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逐步過渡至企業只按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因經濟困難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請暫緩繳費的,須報經市勞動局同意。緩繳期間企業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停記,待企業補繳後再記。
(二)個人繳費。職工個人繳費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以下簡稱「個人繳費基數」)。從1996年4月1日起暫定個人費率為3%。隨著職工工資的增加,逐步提高個人繳費率,直到8%為止;退休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個人費率幅度,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每滿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連續兩年未增加工資的企業職工,經市勞動局批准暫緩執行。待其增加工資後,再按本辦法規定提高費率。
個人繳費基數最高為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最低為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三)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企業和職工的費率由市勞動局組織測算,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並於每年4月1日前公布。第九條企業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法: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從其工資收入中代為扣繳。
(二)企業每月應按規定時間到市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核定企業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核定數額如數繳納。
(三)市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可委託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三章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基金第十條市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一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帳戶,並核發《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手冊》記錄職工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作為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企業和個人以個人繳費基數記入個人帳戶的資金兩項比例之和為14%。第十一條個人帳戶按以下辦法建立:
(一)從1994年10月1日起至1996年3月31日止,實行個人繳費制度的職工,個人繳費按2%、企業繳費按12%比例記入個人帳戶。
(二)從1996年4月1日起,個人繳費按3%、企業繳費按11%的比例記入個人帳戶。隨著個人繳費記入個人帳戶比例的提高,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比例相應降低。第十二條記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依照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每年4月1日公布的基本養老保險利率,按年度計息。個人帳戶由市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負責記載和管理,儲存額以每年4月1日為時限進行一次結算,並向企業和職工公布。第十三條個人帳戶儲存額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二十七條規定的用途外,只能用於職工退休後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挪作他用。第十四條職工因中斷工作而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職工重新工作後,須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按規定記入個人帳戶的數額與原個人帳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職工出國定居的,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儲存額(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㈡ 新疆烏魯木齊靈活就業每月按最低繳費基數交25年,退休每月領多
新疆烏魯木齊靈活就業每月按最低繳費基數交25年,退休每月領3200元。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納了25年的養老保險人員,在退休後每月可領取的養老金為3200元,這個是按靈活就業100%標准來核算的。
㈢ 2022烏魯木齊企事業退休養老金上調新消息:退休人員養老金定調55元
2022烏魯木齊企事業退休養老金上調新消息:退休人員養老金定調55元
根據兩部《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年〕27號)精神,經新疆自治區批准,現就我區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本次調整養老金的范圍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相關法規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
離休人員及我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
調整時間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方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凡符合2022年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5元。
(二)掛鉤調整
1.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15年以內,每年按1元增加;繳費年限16年至30年的,每年按2元增加;繳費年限超過30年的,從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繳費年限是指按我國和自治區相關法規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增加15元。
2.按基本養老金基數進行調整。按本人2021年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1.6%(四捨五入到元)。
(三)傾斜調整
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考慮艱苦邊遠地區因素予以傾斜。
㈣ 在烏魯木齊退休時社保卡里有100萬一個月多少退休金
社保個人賬戶余額100萬退休後養老金可以拿到10000多萬。社保費基礎是按照社會平均工資20%。8%進入個人賬戶余額。如果是個人賬戶達到100萬。總交社保費達到250萬。按25年每年交社保10萬。是目前標准基數1.2萬833.3%。基礎工資應該是1250元300%。3750元。帳戶工資應該是7143元。合計10893元養老金。
㈤ 烏魯木齊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繳費標准
法律分析:烏魯木齊靈活就業人員可按照4132元作為繳費基數參加養老保險,當然,如果收入較低,也可按4132元的60%或50%,即2479元或2066元申報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㈥ 烏魯木齊每個月繳納1600社保能領多少錢
烏魯木齊每月交費1600元退休後每月能領取到2159.9元。因為按十五年來算每月交1600個人賬戶一共是1600元*12月*15年=288000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論男性還是女性,退休年齡統一都是60周歲。所以說退休的計發月數是139個月。那麼按這288000元/139=2071.9元。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每個月可以獲得2071.9元的養老金。養老金除了個人賬戶還有一個基礎賬戶,那麼基礎賬戶全國基本上是在88元以上,當然所在的地區應當會高於這個數字,但是不會低於這個數字,所以說最少可以獲得2071.9元+88元=215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