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養老保險制是哪年執行的
社會養老保險於1997年開始正式實行。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
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年至今)三個階段。「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存在的問題主要有: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3年開始全部實行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逐步推廣到其他各個企業,並且逐步擴大繳費覆蓋面,陸續出台個體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由於國家是實行先試點,再推廣的政策,各個地區實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有先有後。
一、養老保險怎麼交
不同的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方式是不一樣的,以下是幾種繳納方法: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己繳納工資收入的12%,單位補繳12%;自己繳納部分從工資中扣除。
2、公司職員、私企員工:自己繳納工資收入的8%,單位補繳16%;自己繳納部分從工資中扣除。
3、無工作人員:按照當地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金額進行繳費,連續繳納15年就行。個人繳納的基數有100元、200元直至上千元各種不同的檔次,交得越多,退休的時候領得越多。
二、養老保險的領取
養老金的領取需要按照「戶籍地優先、從長、從後計算」的原則。主要有下面幾個情況:
1、參保人的參保地和戶籍地一致,可以在參保地領取養老金。
2、戶籍地和參保地不一致的,在參保人繳費滿10年的地方領取養老金。
如果參保人有多個繳費滿10年的地方,則到最後一個滿10年的地方領取養老金。如果參保人在所有地方繳費都不到10年,那就需要把養老關系轉回戶籍地,並領取養老金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2. 中國那一年開始實行繳納養老保險
1986年開始,合同制工人繳養老保險,93年,國企正式工繳保險,2015年,公務員開始繳保險。
3. 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
問題一:社會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的 社會養老保險具體開始年份對個人來說沒什麼意義,您需要關注的是您的社保從什麼時間開始繳費,到現在是多少年了。
問題二:職工養老保險是哪一年開始實行的 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開始的。然後1988年國家出台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是依據國發[1995]6號文件開始建立的,這個時候職工開始按工資比例繳費了。不過有的省是從1993年開始補繳的,也有的省是從1996年開始建立賬戶的。
之後國家的國發[1997]26號文件又進一步規范了相應的業務。以黑、吉、遼為試點,在[2005]38號文件進行了政策的相應調整。後出台了社會保險法。
問題三:職工養老保險是哪一年開始實行的 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開始的。然後1988年國家出台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是依據國發[1995]6號文件開始建立的,這個時候職工開始按工資比例繳費了。不過有的省是從1993年開始補繳的,也有的省是從1996年開始建立賬戶的。
之後國家的國發[1997]26號文件又進一步規范了相應的業務。以黑、吉、遼為試點,在[2005]38號文件進行了政策的相應調整。後出台了社會保險法。
問題四:國家從哪一年開始實行購買養老保險 1997年!
20世紀80年代,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中國著手對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經過10多年的探索,於1997年正式確立了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為特徵的混合型養老保險模式,該模式中社會統籌部分為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由企業繳費形成,個人賬戶部分為個人繳費工資的11%,其中企業負擔3%,個人負擔8%。
問題五:社會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 社會養老保險,國家從1986年就開始實施了,當時僅僅是在國企內部實行勞動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實行全部實行養老保險交費制度,由於各地進展不一,大部分省市都是在1992年實行,
問題六:我國的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的 你好,國家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是從1986年開始,當時國家對於國企單位招收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原
來的職工依然是固定工不繳納養老保險,一個單位實行雙軌制,1991年開始,國家對於原來的固定工也同時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全部實行繳納養老保險制度,但是各地執行的時間不一,大部分是從1992年開始的。
問題七:中國那一年開始實行繳納養老保險 中國養老保險繳納可以分成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86年10月份開始,在國有企業實行合同制職工,按本人工資繳納養老金。
第二階段,是國家關於深化養老保險改革的通知,是1993年下半年實行全民合同制,以後全面推廣普及,各地進展不一樣,並且在1996年開始建立個人賬戶,鐵路部門,全部是1998年建立個人賬戶。
問題八:電信系統養老保險是哪年開始的 問題太過宏觀了。只能以幾個重要時間予以說明: 1、1986.10我們國家針對「合同制職工」開始統一施行參保繳費; 2、對於「原固定工」的繳費參保則是上世紀90年代陸續開展。 3、2009年,開始試行新農村養老保險; 4、2011年試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5、2014年年初,新農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問題九:養老金從哪年開始交的 1987年開展的合同制用工養老保險,1998年開始的全民企業養老保險,1992年開展的集體企業養老保險。
問題十:個人養老保險制度從那年開始執行的?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是從1992年10月開始的。而視同繳費年限是指: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作用: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對於公民的一種普惠制的社會福利,他能夠給予公民最基本的退休生活和醫療健康方面的保障。
1、繳費基數:下線: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1680),上線: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12603);
2、繳費比例:公司承擔20% 個人承擔8% (8% 進入個人帳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險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其餘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3、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①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②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養老金的由哪幾部分組成:
①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 *** 批准後施行。
5、影響養老金的主要因素:退休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工齡、各年實際繳費基數、個人賬戶存儲額、繳費年限。
4. 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交的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是從1992年開始的,不過大多數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時間,寫的都是1996年1月1日。1、時間點我國最早提出個人必須繳費是在1991年6月26日發布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這個時間意味著我國個人繳費的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建立。從這個角度來說,在1992年的時候已經開始了個人繳費。而在1995年的時候,國家又發布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確指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因此在大多數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上,起始時間都是1996年1月1日,之前的都視為繳費年限。2、什麼時間可以交養老保險分為個人和職工,個人養老在16周歲以上就可以購買,可以選擇國家的養老,也可以選擇向保險公司投保。職工可以選擇公司或者個人,一般是16周歲以後,有相應的勞動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國家有法律規定,公司必須幫助員工繳納五險。如果沒有購買的話,我們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仲裁。個人基本就是處於靈活就業狀態,這個時候沒有公司,要自己花錢到社保局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 個人養老金制度什麼時候實行-個人養老金制度幾月開始
個人養老金制度是國家最近剛剛提出來的一個政策,也是比較受關注的一個惠民政策,這個會大大便利人們的生活,也會讓很多的人受益,深受人們歡迎。根據目前消息顯示,個人養老金制度還沒有確定實施時間,具體還要等官方通知。6. 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強制執行的
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是從1999年開始強制執行的。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是從1992年開始進行試點的,強制執行是從1999年開始的。目前只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屬於強制性的,其他的都是自願繳納的。
國家開始強制交養老保_險是從建立職工養老保險開始,就開始強制性繳納養老保險了,目前只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屬於強制性的,其他的都是自願繳納的。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如果用人單位不購買的,就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為。二、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7.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哪一年開始實行的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是從1992年10月開始實行的。
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開始的。然後1988年國家出台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是依據國發[1995]6號文件開始建立的,這個時候職工開始按工資比例繳費了。
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養老保險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
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一、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原則
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累積。各省級行政區自行確定提取比例和累積率。
二、企業繳費、個人繳費基數與比例
1、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2、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開始時可不超過本人標准工資的3%,以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的調整再逐步提高。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
三、養老保險賬戶
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動用。按其存期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積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購買國家債券。
四、退休待遇
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作變動(按照197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今後可結合工資制度改革,通過增加標准工資在工資總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養老金的數額。
國家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增長情況,參照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情況對基本養老金進行適當調整。
8.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交的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18號文件,是從2011年開始的,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