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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撫恤金農村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3-01-10 19:57:45

⑴ 農村老人死亡社保一次性補助標准

社保可以保障人的方方面面,累計繳納15年養老保險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參加醫保可享受住院和門診報銷待遇,失業保險能保障失業期間的生活質量,生育保險可以彌補產婦生產期間的收入損失,工傷保險可以為職工人身安全兜底,社保除了這些好處外,在參保人離世後,遺屬還能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撫恤金待遇跟職工的繳費年限,領取養老金時長,以及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這3個因素掛鉤,繳費不滿5年發放月數3個月;滿5年不滿10年發放月數6個月;滿10年不超過15年發放月數為9個月;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發放月數最髙為24個月。退休人員每領取一年養老金,發放月數減少一個月,最低不超過9個月。
農民社保繳存成本遠低於職工,自然享受的待遇水平也低於城鎮職工,無論何種情況,農民去世後都領不到社保機構發放的撫恤金,而領取喪葬補助金也需要視情況而定,只有同時滿足以下這3個條件,遺屬才能領取喪葬補助金:
第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繳費和領取養老金待遇期間離世;
第三,當地已經建立喪葬補助制度。
拓展資料:城鄉居民喪葬補助制度尚未全國統一,因此只有當地建立了喪葬補助金制度,遺屬才能領取喪葬補助金,各地補助金發放標准差異很大,主要有兩種發放形式:
第一,發放一個固定值,發放方式較為刻板
第二,以本地基礎養老金為基數,計月發放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⑵ 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有無關聯

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沒有關聯。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兩者是不同的保險,但都屬於都屬於社會保險,工傷保險是針對職工在工作中受傷或者職業病導致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受傷嚴重導致死亡時,職工可獲得國家社會的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⑶ 工亡撫恤金和養老金沖突嗎

法律分析:工傷死亡職工的遺屬按月發給的撫恤金,和領取養老金是沖突的。

法律依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如配偶本人有養老金不屬於供養范圍,沒撫恤金。

農村養老保險老人死後有補償嗎

農村養老保險老人死後有補償。定義如下:
1、可以由繼承人向當地社保局申請退保;
2、如果有供養直系親屬,可辦理供養,不過前提是要繳滿15年的;
3、在去世後也能由家屬領取喪葬補助金。
社保卡包含哪些項目
1、基本養老保險;為了老有所養,勞動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退休金
2、基本醫療保險;生病作為醫療報銷用的;
3、工傷保險;是職工發生工傷,支付醫療費用或者賠償有關工傷待遇的;
4、失業保險;是職工失業後,領取生活費的;
5、生育保險;是職工生育作為生育報銷和有關待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⑸ 領了撫恤金能領養老保險嗎

法律分析:領撫恤金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 先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後領取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停止領取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已領取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全部退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⑹ 工傷撫恤金發放標准2020

法律分析:(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法律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准發給。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在國內異地(指非發放撫恤金所在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中國國籍傷殘人員,經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也可以委託民政部門郵寄給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在國內異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每年應當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交證明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提交證明;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後60日內,傷殘人員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恤金。

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傷殘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者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香港地區由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出具居住證明,澳門地區由內地認可的公證人或者澳門地區政府公證部門出具居住證明,台灣地區由當地公證機構出具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恤金。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傷殘人員死亡的,從死亡後的第二個月起停發撫恤金。

⑺ 工傷死亡撫恤金與失地農民保險金可以重復享受嗎

你表述的不太清楚。
工傷死亡撫恤金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月領取。
你說的「失地農民保險金」是不是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如果是,那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由農保局支付。
工傷保險基金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同屬於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范疇,那在領取過程中原則上是就高不就低的,也就是哪邊高領取哪一邊的(從理論上說應該是工傷死亡撫恤金額高)。
如果你說的失地農民保險不屬於農保局辦理的,是在保險公司辦理的商業保險,那二者!不沖突,是可以重復享受的(實際工作中,新農保和社保工傷保險數據未並軌的也存在重復享受的情況)。
個人觀點,供參考。
謝謝

⑻ 享受工傷保險撫恤金是否可以繳納養老保險

不!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所在單位按照法律的規定予以補償。補償范圍並不包括養老保險,只是在個別省市,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退出勞動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期間,需要由所在單位和工傷職工本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分別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退休。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⑼ 享受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領取撫恤金嗎

法律分析:享有撫恤金的權利主體一般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是死者的配偶或直系親屬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

撫恤金雖然不屬於遺產,但在處理時會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單位對非因工死亡家屬發放的待遇主要有兩項一是喪葬費。

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兩項待遇都不屬於遺產,喪葬費應用於對亡者的後事處理,而供養親屬救濟費由單位發放給符合條件的直系親屬。親屬只要符合供養親屬范圍和條件的,都可以享受供養親屬救濟費。如果沒有一人符合條件,則單位可以不發放此項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⑽ 農村人死亡後有沒有喪葬費和撫恤金

法律分析:沒有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保險的農民或者簽訂勞動合同去世後沒有喪葬費和撫恤金。喪葬費是指用於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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