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滿釋放人員養老社保怎麼辦
法律分析:刑滿釋放人員可以自己補交服刑期間的社保。犯罪職工在判刑前已建立的基本養老關系,刑滿釋放後,可以接續,即職工在判刑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繳費年限,可以與刑滿釋放後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繳費年限連接起來並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⑵ 刑滿釋放人員出獄後可以續交養老保險嗎
刑滿釋放人員,出獄以後可以繼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其入獄以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所交納的錢己進入他的個人帳戶,該帳戶在其服刑期間予以封存。出獄以後參加社會保險,以前個人帳戶上的儲存額可轉入合並現在的個人帳戶上。以前交費年限和現在的交費年限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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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服刑人員能交養老保險嗎
法律分析:服刑期不可以交納保險,親屬也不可以為其購買。根據規定,服刑期間的工齡是作廢的,刑滿之後的人員可以以社會人員的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在服刑之前的工齡和繳納保費的年限可以連續計算。服刑期間,無論是服刑者本人還是親屬,都不可為服刑人員購買養老保險。因為根據社保的規定,服刑人員服刑期間的一切社會保險都是停止繳納的。服刑期滿之後,無論從事什麼工作,都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服刑期滿並且退休之後,可以根據之前繳納社保的年限(服刑前後可以累加)來領取相應金額的保險金。對於刑滿釋放的服刑人員,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這樣在退休時就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退休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⑷ 判刑還有養老保險嗎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入獄:停止繳納養老保險,入獄之前的實際繳費可以計算,出獄之後可以繼續繳費,入獄前的實際繳費和出獄後的實際繳費合並計算,達到退休年齡,繳費滿15年的,可以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
2、被判處緩刑的,可以正常繳納養老保險。
3、已經領取養老保險後再入獄的,不再發放養老金,出獄後可繼續領取,對於緩刑的,可以照常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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