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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死亡什麼時候停發其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3-01-06 20:10:24

① 老人去世工資什麼時候停發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去世的,養老金發放到去世當月後停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② 人死了還能拿幾個月養老金

死亡離退休人員從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去世參保人家人還能領到喪葬補助金
老人去世後,次月養老金停止發放,但是對於繼承人來說,有以下幾個待遇可以依法繼承:
1,繼承個人賬戶養老金;養老金有兩個賬戶,一是統籌賬戶、二是個人賬戶,統籌賬戶中的儲存額不能繼承,但是個人賬戶中尚有餘額的,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2,喪葬補助金;具體標准各地不一,有的地區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有的地區發放固定金額;
3,一次性撫恤金;標准不一,與死亡原因(因公、因病)有關、與地區標准有關、與退休人員的退休身份(企退、事退)有關;
4,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視家庭情況而定,各地標准不一。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 》
第五、已納入社區管理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和戶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區服務組織要在7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尚未納入社區管理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要在3日內向死亡者原單位報告,原單位應在4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要在7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並審核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後,應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等項費用的手續,同時終止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七、離退休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或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三)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以上第(一)、(二)、(四)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應從停發之月起補發並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發生以上第(三)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

③ 老人走了當月還發工資嗎

如果死亡時間,是這個月發工資時間之前,那就只能領這個月的工資。如果死亡時間,是這個月領工資以後,那下個月還可以再領一次。
老人死亡後,家裡人要持證明去社保大廳辦理手續,然後領取一次性的喪葬費。
一、老人去世後,養老金何時停止發放?
在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專門下發過《關於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該「通知」的第二條明確規定:「新增離退休人員從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死亡離退休人員從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現行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從退休後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二、老人死亡時間如何證明呢?
唯一可以證明死亡時間的文件就是死亡證明。退休老人因病在醫院去世的,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在醫院外去世的,比如老人在家中自然死亡,或是在家中突發疾病死亡。這種情況下,家屬一般都會撥打120急救電話,120醫護人員確認老人已經死亡,由120急救中心的醫護人員出具死亡證明。如果老人在家死亡以後,沒有撥打120,而是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警察上門確認不屬於刑事案件死亡的,當地派出所也會為老人出具死亡證明。
三、繼承人可以享受到的待遇
老人去世後,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的待遇如下:
1、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有兩個賬戶,一是統籌賬戶、二是個人賬戶,統籌賬戶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個人賬戶中的余額,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2、喪葬補助金:按照退休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3、一次性撫恤金:以退休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
老人去世後,家屬一定不能著急把老人的身份證和社保卡注銷或者丟掉。要拿著身份證和社保卡和死亡證明去社保大廳,辦理喪葬費和撫恤金的領取手續。喪葬費是打到繼承人的卡上的,而老人去世時當月的工資還是在社保卡上。
四、老人死亡,家屬隱瞞不報的後果
按照《社會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其他繼承人應在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報告,並辦理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手續。
有的家屬為了多領老人的養老金,故意隱瞞不報,繼續領取養老金,或者故意晚報一個月,想多領一個月養老金。可以很明確地說,前者是一種騙保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一經查實,最輕的處罰是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退還冒領金額,勞保部門可以給予相應的處罰,比如並處罰金,拒不改正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後者故意多領一個月養老金的家屬,在領取老人喪葬費撫恤金時,社保部門會強制要求把多領的養老金退回的,否則無法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
所以,退休老人去世,近親屬或繼承人應遵照規定給老人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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