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四川省退休養老金計算
法律分析: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195、55歲170、60歲139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⑵ 四川省退休養老金計算方法
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的職工退休時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總額×1/120+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1998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職工,退休時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總額×1/120+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建立個人帳戶前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過渡性養老金比例×本人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綜合性補貼×(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累計繳費年限)。其中,本人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是指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本人建立個人帳戶前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用1990年至1995年職工個人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計算某一年指數時,如職工個人繳費當年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和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計算。
⑶ 四川職工退休基本養老金計算方法
按照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7號)文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1)、新人:即1996年1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即:從參工作時間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時間,下同)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註:不是繳費滿15年就可以辦退休,必須要符合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條件方能辦理退休):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增發養老金
(2)、中人:即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增發養老金
①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累計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新人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6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繳費工資指數仍按原規定計算並封頂)。計算公式為:
n平均指數=(X1/C1+X2/C2+…+Xn/Cn)÷N
X——當年本人繳費工資;
C——2005年及以前為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2006年起為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N——本人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時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中人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0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繳費工資指數仍按原規定計算並封頂)。計算公式同新人計算平均指數,其中N本人繳費年限,(為1990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時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②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國發[2005]38號附表)
退休
年齡
計發
月數
退休
年齡
計發
月數
退休
年齡
計發
月數
40 歲
233
51 歲
190
62 歲
125
41 歲
230
52 歲
185
63 歲
117
42 歲
226
53 歲
180
64 歲
109
43 歲
223
54 歲
175
65 歲
101
44 歲
220
55 歲
170
66 歲
93
45 歲
216
56 歲
164
67 歲
84
46 歲
212
57 歲
158
68 歲
75
47 歲
208
58 歲
152
69 歲
65
48 歲
204
59 歲
145
70 歲
56
49 歲
199
60 歲
139
50 歲
195
61 歲
132
③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繳費年限×1.3%(計算系數)
④增發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增發養老金合計比例×繳費年限
符合國家和省現行規定享受增發退休養老金待遇規定條件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另外計發(增發待遇類別分別為:(1)全國勞動模範;(2)二次以上省勞模;(3)一次省勞模;(4)獨生子女;(5)三線地區內遷職工;(6)高海拔地區職工;(7)少數民族地區職工;(8)內地到少數民族地區的科技人員;(9)高級專家;(10)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11)其他;)
其中:按現行即:川勞社辦[2005]58號文規定,對企業中終身無子女的退休職工,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40元標准;對企業中終身無子女的孤寡退休職工,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60元標准。以後將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⑤調節金=70元×計算比例
其中:計算比例從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別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計發調節金。
注意:按上述新人、中人2項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不準超過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3)、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其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2)項的規定計發。
對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人員,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設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過渡期
為使上述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川府發[1997]151號)和《四川省勞動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貫徹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險[1998]8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養[2002]23號)規定的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平穩銜接,對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2006年至2010年5年過渡期間退休的人員,實行基本養老金新老計發辦法對比計算確定。
注意:①新老計發辦法對比計算時,老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的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統一使用2005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部分,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當年退休的,在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基礎上,分別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發,一次核定後不再重新計算;低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部分,予以補齊發給。
[例]:(中人)按新老辦法對比計算]某職工2008年1月退休,年齡滿60歲,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為41338.47元,累計繳費年限39.42個月(其中視同繳費年限24.33個月,個人賬戶年限15.09個月),該職工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證書在退休前仍被企業聘用和持有聘用證書。
第一步指數計算
年度
本人歷年月平均繳費工資
四川省歷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老辦法指數計算
新辦法指數計算
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
四川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當年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
四川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當年繳費工資指數
1994
761.10
335.67
761.10
335.67
2.267
761.10
335.67
2.267
1995
807.30
387.08
807.30
387.08
2.086
807.30
387.08
2.086
1996
1046.40
429.67
1046.40
429.67
2.435
1046.40
429.67
2.435
1997
963.30
468.83
963.30
468.83
2.055
963.30
468.83
2.055
1998
1121.30
494.92
1121.30
494.92
2.266
1121.30
494.92
2.266
1999
1304.20
539.58
1304.20
539.58
2.417
1304.20
539.58
2.417
2000
1443.60
620.42
1443.60
620.42
2.327
1443.60
620.42
2.327
2001
1582.50
747.33
1582.50
747.33
2.118
1582.50
747.33
2.118
2002
2248.60
855.67
2248.60
855.67
2.628
2248.60
855.67
2.628
2003
2898.75
966.25
2898.75
966.25
3.000
2898.75
966.25
3.000
2004
3515.70
1171.92
3515.70
1171.92
3.000
3515.70
1171.92
3.000
2005
3956.50
1318.83
3956.50
1318.83
3.000
3956.50
1318.83
3.000
2006
4463.00
1487.67
3956.50
1318.83
3.000
3956.50
1318.83
3.000
2007
5328.00
1776.00
4463.00
1487.67
3.000
4463.00
1487.67
3.000
2008
5328.00
1776.00
3.000
小計
35.598
38.598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2.543
2.573
第二步養老金計算
①基礎養老金
老辦法:=退休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0%
=1318.83×20%=263.76元
新辦法:=(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累計繳費年限×1%
=(1776+1776×2.573)÷2×39.42×1%=1250.73元
②個人賬戶養老金
老辦法:=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41338.47÷120=344.48元
新辦法:=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41388.47÷139=297.40元
③過渡性養老金
老辦法:=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繳費年限×1.4%
=1776×2.543×24.33×1.4%=1538.37元(原行業系數為1.4%)
新辦法:=(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繳費年限×1.3%
=(1776+1776×2.573)÷2×24.33×1.3%=1003.53元
④增發養老金
老辦法:=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增發養老金比例×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繳費年限
=(1776×2.543)×2%×39.42=356.07元
新辦法:=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增發養老金合計比例×繳費年限
=(1776×2.573)×2%×39.42=360.27元
⑤綜合性補貼(老辦法用)、調節金(新辦法用)
老辦法:綜合性補貼=綜合性補貼基數(我局為66元)×(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年限)÷累計繳費年限
=66×[(39.42-15.09)÷39.42]=40.74元
新辦法:調節金=70元×計算比例(2008年的比例為50%)
=70×50%=35元
第三步在過渡期間,按新、老辦法對比
按上述辦法計算出:
老辦法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綜合性補貼+增發養老金
2543.44=263.76+344.48+1538.37+40.74+356.07
新辦法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增發養老金
2946.93=1250.73+297.40+1003.53+360.27+35
該職工最終確定的月基本養老金為:=2543.44元/月+(2946.93元/月-2543.44元/月)×50%=2745.18元/
⑷ 四川2021年退休金計算細則
法律分析:1、企業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3%的基礎上,再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15年及以下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0.7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增加1.8元。
2、對高齡退休人員按照「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滿80周歲不滿90周歲、滿90周歲及以上」三個高齡段分別增加35元、65元、105元;對艱苦邊遠地區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一類至六類地區每人每月分別傾斜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法律依據:《四川2021年退休金計算細則》
一、調整對象和時間
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退休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准和辦法
(一)定額調整。基本養老金增加42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掛鉤。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部分,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3%;與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掛鉤部分,對退休人員15年及以下的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滿1年增加0.7元,對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滿1年增加1.8元,不足1年按1年計算。
(三)適度傾斜。屬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
高齡退休人員。滿70歲不滿80歲的人員,增加35元;滿80歲不滿90歲的人員,增加65元;滿90歲及以上的人員,增加105元。
艱苦邊遠地區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一類至六類地區分別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