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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養老保險繳納標准

發布時間:2023-01-03 08:55:19

1. 江西省社保繳費標准

2021-2022年江西五險一金繳費基,2021年江西五險一金繳標准,江西五險一金繳納比例2021。 一、南昌五險一金繳費基數上下限及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醫療保險:單位,6%,個人,2%
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用繳費
工傷保險:單位,0.4%,個人不用繳費
住房公積金:單位,12%,個人,12%

2. 南昌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南昌五險一金繳費基數上下限及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醫療保險:單位,6%,個人,2% 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用繳費 工傷保險:單位,0.4%,個人不用繳費 住房公積金:單位,1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 南昌社保繳費2021標准

南昌社保繳費2021標準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社保繳費基數要按照上一年度的社平均工資進行計算。最低繳費的基數是按照社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進行計算的,最高的繳費基數是不可以超過社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公司是需要依照員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的狀況來上報繳費基數的。
社保繳費是指參加各類社保保險並繳納保費的行為。一般情況下特指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社保繳費分為兩部分: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
社保繳納基數一般是指當月的工資,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
社保分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具體社保費繳費比例分如下:
1、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0%、8%;
2、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12%、2%;
3、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1%;
4、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60%,個人不繳;
5、工傷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不繳。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4. 江西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5. 南昌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南昌五險一金繳費基數上下限及比例:養老保險:單位繳20%,個人繳8%,醫療保險:單位繳6%,個人繳2%,失業保險:單位繳2%,個人繳1%,生育保險:單位繳0.8%,個人不用繳費,工傷保險:單位繳0.4%,個人不用繳費,住房公積金:單位繳12%,個人繳1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6. 南昌五險一金最低標准

2022年南昌五險最低繳費標准如下:1、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0%、8%;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12%、2%。
2、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1%;
3、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60%,個人不繳/
4、工傷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不繳。
2022年1月起,南昌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並入南昌市醫療保險;基數上下限調整為:單位比例為8%,個別部分比例調整為2%,合計為8%。(2021年1-12月需要補考,2021年1月實際基數生效);
2022年1月起,南昌市大病醫療待遇調整為:1元/年,其中單位部分86元/年,個人部分24元/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
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服務協
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保險法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
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7. 南昌市社保繳費標准

繳足社保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社保分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具體社保費繳費比例分別為: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0%、8%;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12%、2%;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1%;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60%,個人不繳;工傷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不繳;公積金單位12%、個人12%。
一、醫療保險繳費說明:
1、繳費基數:基數上限11901元、基數下限2380.2元;
2、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分住院部分和門診部分,住院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75%,個人不用繳費;門診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05%,個人繳費比例為0.5%;
3、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個人不用繳費,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比例為3%,個人繳費比例為1.5%。
二、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與基數:
1、繳費基數:上限14958元、下限2408元;
2、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單位繳費比例11%,個人繳費比例8%;
3、地方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3%,個人不用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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