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死後多領的養老金怎麼辦
法律分析:老人去世後養老金就不可以領取了。也就是說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繼承人只能領取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如果繼續領取而沒有上報死亡,就會形成騙取養老金的行為,要負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Ⅱ 老人去世了養老金多領了幾年有什麼後果
老人去世後養老金就不可以領取了。也就是說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繼承人只能領取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如果繼續領取而沒有上報死亡,就會形成騙取養老金的行為,要負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如果老人去世,就應該及時去戶籍地派出所上報死亡,然後由繼承人一次性領取老人賬戶中的養老金資金。此後老人養老金將不會再發放,如果沒有申報,老人養老金是一直會發放的,那麼這個時候就不能再領取了,再領取就屬於詐騙,要負有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追繳死亡後多發養老金總結擴展閱讀:養老金的下發是固定的模式,但是如果在老人去世後,故意不銷戶,還惡意領取養老金,那麼一旦發現,是一種惡意騙保的行為,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且有權將多領的養老金退回,但是國家會給予相應的喪葬費,也算是對死者的慰藉,因此,在老人去世後,大家一定要及時的銷戶。一般來說,社保部門在計發退休月數的時候。會將多發的退休工資予以追回,扣減在應發的撫恤金、個人賬戶余額和喪葬費待遇上。
Ⅲ 享受養老保險死亡多領養老金怎麼辦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支出。除此之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還承擔參保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以及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病殘津貼的支付責任。
1.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自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主要是為了其退休後能夠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個人退休前和退休後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的余額可以作為遺產由遺屬繼續,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統籌基金,作為社會互濟資金,遺屬不能主張繼承權。但是,為了體現參保人員對統籌基金的貢獻,本法規定,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作為參保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和遺屬撫恤費用。這樣規定,體現了基本養老基金對參保人員的關懷,有助於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吸引力。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這一制度最先由1951年制定的《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目前全國沒有統一的標准。從一些地方的規定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也有的按照職工死亡時當月本企業人均繳費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本法沒有規定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准,國務院或者有關部門可以作出規定。遺屬的范圍一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父母,以及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親屬。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病殘津貼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的經濟補償。參保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生活就失去了經濟來源,只能依靠其他家庭成員,如果參保人員同時是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整個家庭就會陷入困境。這個問題應當加以解決。參保人員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繳納了保險費,對養老保險基金作出了貢獻,在其失去生活來源時,養老保險基金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本法規定可以領取病殘津貼,體現了養老保險基金對參保人員的責任,是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大進步。病殘津貼是一個新制度,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津貼標准。《工傷保險條例》對因工緻殘喪失勞動能力傷殘津貼的標准作了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國務院或者有關部門可以參照上述規定作出病殘津貼標準的規定。
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部分如何處理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勞動部下發的《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中,對個人賬戶的繼承問題規定: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額為: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賬戶全部儲存的比例。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可以繼承,指的是死亡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而不是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此外還規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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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去世後還能領養老金那些你不知道的秘辛
在2021年四月十六日,養老金十七年連漲方案公布,2021 年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上漲 4.5%。
這個政策是什麼意思呢,就是對於已經退休的人來說,又可以增加一筆收入了。我們拿到工資單上面有5000元,實際上到手實發只有4000元。
我們都是要交五險一金的,所以實發工資和工資單上的金額比是少的,養老保險佔了其中很大一部分,幾千到幾萬元不等。
那如果沒有活到退休,這些錢是不是白交了呢,畢竟也不是一筆小數目。其實最早一批的八零後距離退休也要有十四年之久,而且現在行業內卷嚴重,工作節奏越來越快,加班到凌晨已經是一種常態了,所以以前只有上了年紀才會生的一些病現在也隨之提前了。
所以今天,我們就聊聊這個話題。
Ⅳ 老人逝世後養老金多拿了是什麼梗
餘下的養老金是指剩餘養老金還是多領的?
一、關於剩餘養老金:
養老保險交夠年,便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後,每個月都領取到一定金額的養老金。
那麼問題來了,我們要是萬一活不到60歲怎麼辦?或是只活到了61或是62歲,這不也是虧大了嗎?別急,政策是有相對應的解決辦法的。
1.投保人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去世。
也就是說,投保人在繳納養老保險的過程中去世。比如說隔壁小王,在30歲時開始繳納養老保險,每年都認認真真的交,結果在42歲那年,出了點意外去世了,這時小王的養老保險只交了12年,且沒到法定退休。或者說是小王在46歲時去世了,交夠了15年,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齡。
針對這兩種情況,解決的辦法其實是一樣的,國家會將小王,過去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直接退還給小王的親屬。親屬只需帶著死者的死亡證明、養老保險繳納記錄到當地社保局,即可辦理退還手續。
2.投保人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後,不滿10年內去世。
還是小王,小王60歲退休,且交夠15年,可偏偏只享受了4年養老保險,就發生意外去世了。
首先要知道,養老金是有10年「保質期」的,針對這類情況,國家為了讓我們的老百姓「穩賺不賠」,會將剩下的養老金,一次性發放。比如小王家屬,就可以拿到剩下的6年養老金。
3.投保人法定退休年齡之後,10年後去世。
依然是小王,這次他享受了10年養老金,第11年時去世。此時國家默認,本錢已經賺回,且過了10年的「保質期」,養老金則不再退還。
今天我們提到的10年保質期,其實也就是10年內投保人死亡,則養老金一次性返還,活過保質期,剩下的當然是正常享受。活的越長自然享受的補貼越多,這點不用懷疑!
二、關於多領養老金:
按理來說,養老金是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但是現在很多家屬故意不報,一直代領養老金直到被發現(有的老人去世幾年了,現在還在領,鄰居都知道)。這要看有沒有去派出所銷戶。
如果已經銷戶,但是社會保險行政機構不知情就多發了一段時間,應該退還。如果為了隱瞞故意不去銷戶,可能涉嫌騙保,就是騙取保險金的犯罪,可能面臨刑事處罰。當然一般金額不大的,不會抓你。
Ⅵ 老人去世十年了,養老辦公室說養老金多領了要退還,這是誰的責任
根據社保法規定,退休職工死亡次月停發養老金,並向家屬發放喪葬撫恤金,具體喪葬撫恤標准各地區各險種有差別。家屬有義務告知社保機構退休職工死亡,如非惡意多領取了養老金,應該退還社保機構或在計算喪葬撫恤金時抵扣。惡意冒領養老金是違法行為,社保機構可以起訴。要想按時領取養老金,每年需要進行生存認證,超過一年未認證的,社保機構會暫停養老金。(社保機構是不是也不傻?)認證方式很多,社區、社保機構、app、微信認證等都可以,行動不便的家屬還可以去社區要求上門認證。一年沒有認證會暫停養老金,也就是說家屬最多冒領死者1年養老金,而很多時候喪葬撫恤金都會超過這個數。大數據時代,我們社保工作人員都不知道「上面」怎麼知道某些職工疑似死亡了,一個文件下來要我們去調查,一調查,很多人真的死了。所以,家屬還是老老實實申報死亡,准備好資料領喪葬撫恤金吧。真被追繳養老金讓鄰居、親戚知道了會很丟臉的。如果真追上門了,積極配合,否則法院一起訴,百分之百輸,到時退還養老金不說還要被處3左右倍罰款。
作者:狐狸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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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死亡人員多發兩萬多養老金未退回社保中心,社保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死亡人員多發兩萬多養老金未退回社保中心是涉嫌犯法的。如果人死亡之後退休金多發了那麼就必須退回社保處,如果不退回勢必就要涉嫌犯法,所以必須要退回。這是每個公民必須做到的。
Ⅷ 有些退休工去世了就沒有退休金了。有些退休工都去世好幾年了還有退休金為啥呀
按照國家規定退休人員去世後的次月起停發養老金,這是一視同仁的,沒有任何人可以特殊。你所說的後種情況是一種非正常情況。是這個死亡退休人員的親屬沒有及時到單位告知退休人員死亡的事兒並申領喪葬費,造成單位在不知的情況下繼續為這個退休人員發放退休金。不過在單位知道後會如數追回的!
Ⅸ 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死亡後如何領取
老人去世的,其親屬可以申請把社保帳號里的錢都退出來,歸家屬所有的。
相關死亡退保的政策規定
(1)企業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退休人員死亡時,繼承額為個人賬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以個體勞動者身份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人員),在尚未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部分的本息和按規定比例納入統籌基金部分的本金,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城鎮個體勞動者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和其個人繳費中按規定比例納入統籌基金部分的本金,在扣除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後如有剩餘,剩餘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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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人死了多發的養老金咋追回
法律分析:向當事人協商,如果無法協商,可以訴訟追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