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濟南企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如何轉出
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轉出材料1.職工本人的調令或與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2.行政介紹信(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3.職工本人人事檔案、《職工養老保險手冊》;4.《濟南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基金轉移申請表》;5.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通知原件及復印件(轉入機關事業單位的);6.省、自治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社會保險機構收到材料經審核無誤的,在規定時限內將審核職工養老年限,列印《濟南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社會保險機構對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即時辦理相關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② 濟南市農村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怎麼辦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呢
做為濟南市的農村戶籍工作人員,能夠自由職業者真實身份在戶口所在地的城鎮或者街道社區政務服務中心社保窗口去辦,可以直接你戶口所在地的縣區的政務服務中心社保窗口直接辦理。申請辦理的時候需要帶上身份證原件,戶口薄、相片二張等相關資料,有些地方不用戶口本,只要身份證和相片,相片主要是用於辦理社保卡所使用的。
要錄入一張社會養老保險的申請辦理表,依照具體內容填好完,選中交費級別,針對交費級別怎麼選擇,或者不容易選的人要資詢工作員,工作員會細心讓你表述,填好好之後工作員還需要給你一張與銀行簽署的代收代繳協議書,到銀行開立賬戶簽定代收代繳協議書,之後每個月的養老保險金就能通過銀行代收代繳,立即通過銀行准時劃入稅務機關的專營店賬戶。
③ 靈活就業人員在濟南市交的養老保險(2018年一2025年)60歲退休能領多少錢
個人的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的,假設你的養老金領取地的社會平均工資為5000元,那麼你的養老金養老金部分(5000+5000*0.6)/2*20*1%=800元,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為6萬/139=431元,那麼你的養老金總共為800+431=1231元。這只是預算養老金,僅供參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只是交20年養老保險的話,也就是說你在50歲的時候不打算再交了,但是由於我國的退休年齡,女性靈活就業人員是要55歲退休,男性是要60歲退休,那麼你至少還有5年的時間才退休,如果不交養老保險了,那麼在計算基礎養老金時,會根據你最後一年的社會平均工資來計算的,相應的養老金待遇也會少一些。
至於說養老金能有多少,這就要看你個人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繳費指數等情況,假設你只是交了15年的養老保險,且按照最低的檔次繳納的,那麼養老金也就是800元左右的水平。
④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1998)
一、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確定的一定比例繳納。」
第三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職工工資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二、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職工個人帳戶金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計算。」三、第十四條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四、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繳費年限滿十五年以上的,均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五、第二十六條修改為:「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金按照下列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計發,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按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一百二十計發,從個人帳戶中按月支付。」六、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企按照下列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計發。
「(二)個人帳戶建立前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按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按照前款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數額低於原應享受養老金標準的,仍按照國家原有關退休規定計發。」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職工退休後,仍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具體標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仍執行原核定的退休待遇。」八、刪去第二十八條的「職工繳費年限不滿十年到達退休年齡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工作,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到達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不滿十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個人帳戶建立前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養老金;個人帳戶建立後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市上年度一個月的職工平均工資的養老金,一次付清。」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到達退休年齡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十、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職工的離退休年齡和離退休職工的過渡性調節金等其他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十一、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用人單位在責令期限內仍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的,對用人單位按應參保人數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d53801--011025xxj
⑤ 濟南養老保險基數10293是什麼擋次
中下檔次
2021年濟南個人社保繳費標准,2021濟南社保繳費檔次,濟南社保繳費基數2021,2021年濟南社保比例,濟南社保繳費時間。
根據省統計部門提供的相關數據,經測算,2019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為69136元。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我省2020年度社會保險費(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個人月繳費基數的上限為17284元,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度個人月繳費基數下限標准。其中,個別市執行的原口徑平均工資低於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後,2020年度可繼續按原口徑平均工資執行,今後逐步過渡到省全口徑平均工資。
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准。
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以2018年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確定為3269元。
即2020年山東社保繳費基數最低為:3269元
濟南市人社局有關領導帶領市社保局個人賬戶管理處相關負責人,參加第四期濟南人社在線」,圍繞個人賬戶管理及社保卡使用相關業務」專題,與網友進行了互動交流。人社部門表示,如果單位不按工資全額繳納社保,職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分三檔
互動中,網友們非常關注靈活就業人員怎麼購買養老和醫療保險。濟南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靈活就業人員和無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有三個檔次,分別是
1繳費基數按照濟南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下限)2010元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每月繳納402元。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按照10%比例)的,合計每月繳納736.90元。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按照5.5%比例+4元大額醫療救助金)的,合計每月繳納590.20元。
2繳費基數按照濟南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349元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每月繳納669.80元。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按照10%比例)的,合計每月繳納1004.70元。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按照5.5%比例+4元大額醫療救助金)的,合計每月繳納858元。
3繳費基數按照濟南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上限)10047元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每月繳納2009.40元。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按照10%比例)的,合計每月繳納2344.30元。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按照5.5%比例+4元大額醫療救助金)的,合計每月繳納2197.60元。上述繳費基數每年4月份進行調整。
單位須按工資總額為職工繳社保
濟南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按政策規定,單位以本單位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小於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之和的,應以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之和為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繳納。職工個人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在繳納基本養老費、工傷保險費時,職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高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如果單位不是按工資總額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向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濟南市社保局稽核處投訴舉報。
繳費標准
成年居民為340元,少年兒童繳費標准為240元。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困難人員、城鄉特困供養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度殘疾、撫恤定補優撫對象、脫貧享受政策人員、即時幫扶人員,個人不用繳費,由政府代繳。
參保登記
1、集中參保登記期
2020年9月1日至10月20日。由醫保部門集中辦理居民個人和集體的新增、變更等參保登記相關業務。
2、信息核對期
2020年10月21日至31日
集中參保登記及核對信息期間無法進行繳費。
集中繳費時間:
2020年11月1日-12月31日
溫馨提示:
參保人錯過集中征繳期後申請參保繳費的應補繳當年費用,待遇享受等待期為三個月,補繳費用額為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標准之和。
⑥ 山東濟南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相信大家最近都在關注山東的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的情況,其實大家看了之後又什麼感想呢?和以往的又有多大的差別呢?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山東濟南的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情況吧,
山東濟南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兩部分相結合,增加的養老金將在1月26日(農歷小年)發放到位,特殊調整中按職稱、退休年齡等分四類提高養老金。
這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據介紹,四類特殊調整的人群為:
1、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正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260元,副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220元;2000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正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提高160元。
3、年齡較大的退休人員
繼續對年滿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予以傾斜。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定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分別提高60元、80元和130元。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分別提高90元、50元和80元。同時具備上述兩項以上(含兩項)條件的退休人員,可重復享受。
4、原工商業者
原工商業者中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40元。符合特殊調整條件的原工商業者(包括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的身份認定工作由市委統戰部統一負責。
12月31日前已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養老金的增加標准為: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0元。
⑦ 2021年濟南市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增加52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
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19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7%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將本人繳費年限進行分段,對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5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3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3.5元。其中,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32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40元和60元養老金。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不同情況人員以往年度傾斜標准等因素,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適當增加一定數額的養老金。其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⑧ 2019年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原文
根據2010年10月27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經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發放與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
鼓勵和支持企業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作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
第四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以下稱參保單位)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以下稱參保人),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與發放具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協調解決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統一管理。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社會化服務工作。
第七條發改委、財政、審計、統計、質監、人事、民政、稅務、國資委、工商、公安、建委、經委、監察和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金兩部分組成,實行全市社會統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社會統籌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社會統籌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省級調劑金;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社會統籌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從參保單位繳費中按照職工繳費基數一定比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個人賬戶金的利息;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個人賬戶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參保單位、參保人均應當以其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月工資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為基數,按比例繳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為基數,按比例繳納,高於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參保單位應當按月在參保人工資中代為扣繳其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與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並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分立、合並或者其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結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參保單位因破產、解散、被撤銷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清償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達到法定年齡離退休的,根據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為參保人的繳費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實行個人繳費時的企業職工,在實行個人繳費前所在單位已按規定參加了我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離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其在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欠繳社會統籌費的,應當補繳;未補繳的,不視為本人的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退休時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下列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除以計發月數,從個人賬戶金中按月支付。計發月數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後離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享受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外,還享受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計發標准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離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具體條件和計發標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繳費年限累計不滿十五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照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發給一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次付清,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離退休的,其離退休時核定的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離退休後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離退休後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完畢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原核定標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個人賬戶應當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以後繼續繳費的,對其繳費年限應當累計計算,對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也應當累計計算。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死亡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離退休前離開本市時,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符合轉移條件的,按規定轉移,終止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
(二)不符合轉移條件的,保留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離退休前出國或者赴台、港、澳地區定居,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或者離退休後死亡,其參保單位或者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後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參保人死亡時,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畢的個人賬戶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個人賬戶金中單位繳費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完善工作機制,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使用規范。
第三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編制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
第三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於支付下列項目:
(一)參保人離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
(二)參保人離退休後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因參保人出國或赴台、港、澳地區定居而清退的個人賬戶金;
(四)個人賬戶金中應當由參保人的繼承人繼承的個人繳納部分;
(五)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時,按規定應當轉出的個人賬戶金和統籌基金;
(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用於支付基本養老保險事項的其他項目。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以參保單位、參保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為基礎,為參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具有唯一性。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個人賬戶的繳費記錄,按繳費年度,向參保人發放個人賬戶繳費記錄對賬單。
參保單位或者參保人對繳費記錄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實並予以書面答復,對確有錯誤的應當更正。
第三十四條市審計部門每年應當對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
第三十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參保單位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情況和基本養老金徵收情況的核查。檢查、核查時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應當為其單位保密。
被檢查、核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三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存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的參保登記手續、繳費記錄和養老保險金發放等基礎信息資料,並設置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查詢系統。參保人和參保單位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養老保險費繳納、發放標准和基本養老金的領取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方便。
參保人、參保單位因基本養老保險事項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參保單位應當建立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公示制度,在顯著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參保單位參保人數、繳費總額和繳費基數,公示期不得少於十五日,並向每位參保人書面告知其個人繳費基數及數額,接受監督。
參保人對其參保單位未按照規定執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繳費申報中虛報、瞞報、漏報繳費基數的行為,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報、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參保單位應當對擬離退休的參保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申報離退休類別、擬審核的離退休時間、擬審核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事項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日。 ;
⑨ 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辦法。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提倡用人單位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和應享受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市、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具體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
計劃、財政、審計、物價、工商、稅務、銀行和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為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市統一調劑使用。
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支付職工基本養老金困難時,由同級財政給予支持。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
職工月工資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為基數按比例繳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為基數,按比例繳納。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職工工資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個人負擔部分,由用人單位按月在工資中代為扣繳,與單位負擔部分一並按月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足額繳納。社會勞動保險機構也可以委託銀行代為收繳。第九條職工個人帳戶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職工本人按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用人單位繳納費中按職工繳費工資一定比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職工個人帳戶金的利息。第十條社會統籌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個人帳戶後的剩餘部分;
(二)社會統籌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其它資金。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為繳費年限。本條例實施前參加離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其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欠繳社會統籌費的,應當補繳;未補繳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基數。第十三條新設立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參加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在分立、合並、終止時,應當優先清償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三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於下列項目:
(一)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二)離退休人員的補貼、補助;
(三)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補助費;
(四)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按國家規定提取的管理費;
(五)經批准用於離退休人員的其他支出;
(六)繼承人繼承個人帳戶金中個人繳納部分。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自繳納之日起五日內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計算職工養老保險的依據。第十七條財政、審計、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對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第十八條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審計等管理制度,並嚴格遵照執行。
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應當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帳冊、報表等有關資料。
⑩ 濟南市2021年社保繳費基數是多少
法律分析:濟南2021年社保繳費基數最低3269元,最高16,346元。企業需要自行上報職工的月平均工資來作為基礎的繳費基數,如果月平均工資在此期間內,則按照月平均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如果超過或者是低於繳費基數的限定,則按照最高或最低繳費基數來進行參保,社保費用是需要根據繳費基數來重新計算的。
法律依據: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暫定2021年度全省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的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濟南市企業為職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時,繳費基數下限暫按3457元執行,繳費基數上限暫按19012元執行;靈活就業人員申報繳納養老保險時,繳費基數下限暫按3457元執行,繳費基數上限暫按19012元執行。全省2020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公布後,月繳費基數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補。
此次暫定標准主要適用於兩部分群體:
如果您是企業在崗職工,在全省統一公布2020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之前,企業2021年度社會保險費月繳費基數上下限暫按19012元和3457元執行,全省 2020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公布後,月繳費基數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補。參保企業應按職工上月應發工資如實為職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您是靈活就業人員,在全省統一公布2020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之前,2021年度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月繳費基數上下限暫按19012元和3457元執行,全省2020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公布後,月繳費基數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補。即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繳納2021年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下限暫按3457元執行,繳費基數上限暫按19012元執行。
濟南市社保中心溫馨提醒,因疫情原因中小微企業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