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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農村養老金發放

發布時間:2022-12-28 14:00:44

1. 2022年雲南麗江農村養老保險能領多少錢一個月

一個月150元。
2022年農村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人家,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每個月可以正常領取到的養老金在150元,最少可以領到這個數。如果他在年輕的時候有繳費記錄,那麼他領取到的養老金肯定比這個多。

2. 2021年雲南省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提出2021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皖人社發〔2021〕6號)(附件1)要求,現就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時間

自2021年1月1日起。

三、調整辦法

調整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定額部分、掛鉤部分和傾斜部分。

具體調整辦法詳見《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附件1)、《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政策問答》(附件2)和《養老金調整計算實例》(附件3)。

四、發放時間

6月15日前後由省社保局統一進卡發放,具體到賬時間以銀行實際到賬時間為准。

3. 雲南省2022年養老金計發基數

3000元
一、2022年雲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將有望上調
目前我們還沒有看到貴州城鄉居民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上調方案,最近還是在2018年的時候做的調整,標准為103元。也就是說近3年,雲南的居民基礎養老金標准沒有調整。
而根據雲南省發布的居民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需要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養老金等標準的調整情況,同步提出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調整方案。
這就意味著2022年,雲南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有望上調。
不過要參與居民養老金上漲,需要先參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而2022年,雲南的居民養老保險最低標准已經調整了,從100元調到了200元,最高標准仍然為3000元。
二、2022年雲南的養老金計發基數將再次上調
2022年雲南的養老金計發基數已經公布,達到了7455元,相比2022年的養老金基數7095元,上漲了360元。相信2022年雲南的養老金計發基數還會保持上調,那麼在同等條件下,2022年退休的人員,拿到的養老金會更多一些,一般可以增加幾十塊錢左右。
假設2022年的企業單位養老金計發基數為7800元,對於養老保險繳費指數為1,工齡20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7萬元,60歲退休的企業人員來說,如果按照2022年的標准計算,那麼養老金就是(1560+504=2064元),如果按照2022年的標准計算,那麼養老金就是(1491+504=1995元),兩者相差了69元。
三、2022年雲南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有望再次上調
2022年,根據職工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養老金會有很大概率實現18年連漲,那麼對於超過181萬的參與職工養老保險的雲南離退休人員來說,個人的養老金也將再次上調。
根據雲南人社廳的數據,2022年企業退休人員的人均養老金為2990元,如果2022年雲南的養老金繼續上漲的話,那麼對於貴州的離退休人員來說,養老金將會更多一些,可以超過3100元。
四、2022年雲南退休中人的養老金將有望補發
現在距離2014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已經過去了7年時間,相關的養老金核算工作在各地應該有了一定進展。我們注意到,雲南曲靖會澤縣在2022年年底發布了這樣一個消息,對於2018年11月至2022年111月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正在抓緊完成待遇核算,並已完成重算594人,月人均養老金增加1419.51元。
可以看到,雲南在退休中人的待遇核算方面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成果,目前已經核算到了2022年退休的人員。那麼,對於雲南2022年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來說,退休時可能只是拿到預發的養老金,並不是最終的養老金待遇,不過相信也會很快完成待遇核算的。
對於這部分退休中人來說,他們是屬於改革後10年過渡期的第8年,養老金方面需要採取新老辦法結合的方式計算,並對於新辦法計算的養老金,高出老辦法的部分,會按照80%的比例來進行返還。
最後,對於雲南2022年退休的人員來說,還有可能會遇到延遲退休政策的出台的,因此需要有心理准備。不過延遲退休政策會有一個過渡期,應該會採取彈性方式來漸進式推進,大家也不用過於擔心。
法律依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於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人員(以下統稱「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1月1日起,調整「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三、調整標准
(一)「退休(退職)人員」普遍調整標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85元;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基本養老金3元。
(二)「退休(退職)人員」傾斜調整標准
1.對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2.對退休(退職)時單位駐地(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職)人員,分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20元;四類地區每月增加30元;五類地區每月增加35元;六類地區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區每月增加10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經按以上第(一)項、第(二)項1、2款調整後,其本人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其餘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縣(市、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調劑,確保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兌現。因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統籌解決。
五、有關問題說明
(一)科研、文化等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退職)人員」和國有企業中小學退休教師,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退休(退職)人員」的繳費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退職)當時認定的為准,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不得進行變更。

4. 雲南農村養老保險交200元一年能領多少錢

雲南農村養老保險交200元一年,15年以後可以領多少錢?
答:200元太少了,退休金不超過200元一月,大概150元

5. 2019年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全省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與居民參加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雲南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三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雲南省戶籍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可以在戶籍地縣市區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未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納,多繳多得,並將需要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

第六條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每年記入個人賬戶的補助、資助金額之和不超過本實施辦法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第七條縣級以上政府對參保人給予補貼。

(一)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支付基礎養老金。在此基礎上,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州市、縣兩級財政每月加發不低於2元的基礎養老金,州市、縣兩級財政具體分擔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參保人按照規定繳費後,省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在此基礎上,對選擇1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參保人,每增加繳費100元,給予10元的繳費補貼,但最高補貼標准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50%,州市、縣兩級財政承擔50%,州市、縣兩級財政具體分擔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對重度殘疾人,從本實施辦法實施之年起,省財政按照200元繳費檔次標准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對其他繳費困難群體,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財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養老保險繳費補助辦法。對符合享受養老補助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省財政按月支付養老補助,支付標准與月基礎養老金標准一致。

(四)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給予不低於600元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

第八條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為繳費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參保人個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中的養老保險費應按照參保人選擇的繳費檔次逐年劃入其個人賬戶。

第九條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參保人,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在本實施辦法印發之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實施辦法實施之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逐年繳費,對其在年滿45周歲到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之間的未繳費年限,可在其年滿59周歲當年一次性補繳相應年限養老保險費,並同時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三)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鼓勵其在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後繼續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長繳多得。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未實現連續繳費的,可從中斷繳費的次年繼續繳費,其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十條參保人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按照中央財政和省財政確定的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標准執行,以及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加發的基礎養老金。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和個人繳費檔次標准。

第十二條已年滿55周歲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補助。但在未年滿60周歲前應按年繼續繳費,年滿60周歲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再享受養老補助。

第十三條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領取待遇的參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應予以退回。

第十四條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照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照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仍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原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人員統一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應繼續繳費。已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金人員按照本實施辦法繼續領取養老金。

第十七條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和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實賬運行,並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第十八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按照規定披露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負責研究落實財政補貼政策,將同級人民政府補貼、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履行基金監管職責,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督和檢查。審計部門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國土資源、農業、人口計生、監察、殘聯等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九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待遇支付、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提供政策和業務辦理咨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記錄等服務,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每半年應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的繳費情況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應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加強組織領導,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加強經辦管理服務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實現精確管理、便捷服務;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州市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應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多渠道籌集資金保障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整合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銜接,納入「金保工程」(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州市、縣、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實時聯網;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二十三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堅持不懈抓好政策宣傳工作,全面准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不斷提升城鄉居民的參保意識,確保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各州、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實施辦法,在統籌考慮前期新農保和城居保工作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強化並統一有關保障和激勵措施,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所指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的具體時間:新農保制度初始實施時間是2009年12月1日,城居保初始實施時間是2011年7月1日,各縣、市、區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的具體實施時間以國務院批准試點時間為准。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6. 雲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人口年老後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民、鄉鎮企業從業人員、農村籍義務兵、鄉鎮招聘幹部等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各業人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養老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和群眾自願相結合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農村各業人員參加或者不參加養老保險,不得層層下達參保指標,不得強行代扣代收養老保險費。第四條養老保險應當與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自我保障、家庭保障和社會互助相結合。第五條各級民政部門是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鄉(鎮)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各級民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取、建檔、匯交、發放等具體管理業務。
村公所、辦事處的養老保險代辦員,根據鄉(鎮)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委託辦理有關具體業務。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籌集第六條養老保險費以個人交納為主,單位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第七條年滿18周歲以上、未滿60周歲的農村各業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養老保險費。第八條參保人在其戶口所在地的行政村、辦事處或者鄉(鎮)參加養老保險。鄉鎮企業可以在當地以企業為單位統一為其從業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到外地務工、經商人員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第九條養老保險費由參保人在參保期限內按年度交納或者分次交納。分次交納的,其首次交納標准一般以200元為起點;按年度交納的,其交納標准以24元為起點。第十條參保人在參保時,其所在單位(包括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農業生產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參保人不低於其參保數額20%的補助。在確定具體補助標准時,可以適當照顧年齡較大的人、烈士家屬、現役和傷殘軍人、殘疾人、獨生子女父母和困難戶成員。
單位對參保人個人的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人均補助數額的3倍。
單位補助部分與個人交納部分一並記入個人帳戶。第十一條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為參保人編制保險號,建立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應當載明所記入的全部養老保險費等內容。
個人帳戶中養老保險費利息的具體計算方式,按照民政部制定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參保人遷到異地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帳戶轉入遷入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第十三條參保人因升學、就業等原因轉為城鎮戶口或者遷入地尚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可以向縣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轉保或者退保手續。第三章養老保險金的計發第十四條參保人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開始,依照本辦法按月或者按季領取養老保險金。因身體健康狀況需要提前領取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其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經鄉(鎮)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縣(市、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提領前取。但提前領取的年齡不得低於55周歲。第十五條養老保險金的月領取標准,按照參保人個人帳戶中的養老保險費積累總額確定。具體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養老保險金應當由參保人本人領取;委託他人代領養老保險金的,必須出具被代領人的委託書。第十七條參保人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保證期為10年。期限屆滿,參保人仍健在的,其養老保險金按原標准繼續領取。第十八條參保人在交費期間或者領取養老保險金未滿10年死亡的,其個人帳戶中的儲存余額,應當一次性退還其遺產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沒有遺產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支付喪葬費後還有剩餘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參保人的遺產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在辦理退還手續時,應當出具公安機關開具的參保人死亡證明。第四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第十九條養老保險基金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平調或者侵佔。第二十條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方式對養老保險基金採取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所得收益並入基金。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不得使用基金進行直接投資,不得用作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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