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金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主體部分,立足於保基本,主要體現社會共濟。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已覆蓋超過10.3億人,基金累計結存超6萬億元。第二支柱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主要發揮補充作用,已經有良好的發展基礎。截至2021年底,企業(職業)年金參加職工7000多萬人,積累基金4.5萬億元。第三支柱是個人養老金是國家關於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
個人養老金制度屬於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加、市場化運營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都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② 什麼是國內養老金第三支柱
我國正在加快構建功能更加完備的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即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以企業/職業年金為補充、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相銜接的體系,稱為「三支柱」體系。
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強制、普惠、政府主導
第二支柱:企業/職業年金:自主、補充、單位主導
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自願、市場化、政策支持
「三支柱」搭建進度
1.第一支柱
基本養老保險,即我們常說的「五險一金」中的養老保險。截至2021年末,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約10.3億人,基本實現勞動人口的全覆蓋,累計結存約6.4萬億元。
近年來,基本養老保險的收支壓力逐漸增大,養老金替代率水平持續偏低,國家正在通過開展財政補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拓寬基本養老基金投資渠道、研討實施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等政策組合,不斷夯實強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大盤根基。
2.第二支柱
截至2021年末,我國參加企業/職業年金的人數約7200萬人,占我國總人口的5%左右,覆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總人數不足7%,覆蓋面較為有限。
企業/職業年金累計規模約4.4萬億元。雖然職業年金設立時間較晚,僅面向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但由於具有強制性,發展較為快速。
3.第三支柱
截至目前,我國個人養老金制度和相關產品尚處於起步階段。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是我國目前唯一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第三支柱養老金融產品,自2018年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蘇州工業園區啟動試點,截至2021年10月底,累計實現保費收入約6億元,參保人數超5萬人。
③ 什麼是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什麼是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所謂"基本 ",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准)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2) 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養老保險有幾種類型
養老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是與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它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也是社會進步的標志。目前,世界上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另外,我國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創造性地實施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模式,經過5年的探索與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模式必將成為在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上越來越具影響力的基本類型。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哪幾部分組成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還不發達,為了使養老保險既能發揮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又能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的需要,以利於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年金,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什麼是基本養老金
在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 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什麼是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組成部分,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系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系、密不可分。企業年金實行市場化運營,應選擇經勞動保障部認定的運營機構管理。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共同承擔,單位繳費一般不超過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單位和職工合計繳費一般不超過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什麼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帳戶,本息一並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准退休後,憑個人帳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帳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隨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入個人帳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以實行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以促進和提高職工參與的積極性。
什麼是退休費用社會統籌
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是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指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一定范圍內統一徵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退休費用的制度。具體辦法為,改變企業各自負擔本企業退休費的辦法,改由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計算基數與提取比例向企業和職工統一徵收退休費用,形成由社會統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業職工的退休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發放,或委託銀行、郵局代發以及委託企業發放,以達到均衡和減輕企業的退休費用負擔,為企業的平等競爭創造條件。隨著社會化程度的提高,退休費用不僅在市、縣范圍內的企業之間進行調劑,而且在地區之間進行調劑,逐步由市、縣統籌過渡到省級統籌。
什麼是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帳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隨著該制度在中國實踐中的不斷完善,必將對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產生深遠的影響。
④ 中國養老金三大支柱
基本養老保險、職業養老金、個人養老金。
1、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導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主要包括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為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群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
2、第二支柱是由企事業單位發起。由商業機構運作的職業養老金,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3、第三支柱則為居民個人自願購買的、由商業機構提供的個人養老金,目前主要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未來可能分由銀行提供銀行理財產品,證券提供基金產品,保險提供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由於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需完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發展尚未成熟,具體的制度設計以及政策體系尚不明晰。按照先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和三個支柱逐次推進原則,這些年來,人社部工作的重點主要集中在改革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
三、制度模式
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參加人通過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個人養老金賬戶是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參加人可以用繳納的個人養老金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依法合規委託的銷售渠道(以下統稱金融產品銷售機構)購買金融產品,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參加人應當指定或者開立一個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用於個人養老金繳費、歸集收益、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可以由參加人在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指定或者開立,也可以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金融產品銷售機構指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實行封閉運行,其權益歸參加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參加人變更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時,應當經信息平台核驗後,將原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移至新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並注銷原資金賬戶。
六、個人養老金投資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用於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並通過信息平台和金融行業平台向社會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⑤ 養老保險的三個支柱包括
我國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包含三大支柱,其中,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主導;第二支柱即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是與職業關聯、由國家政策引導、單位和職工參與、市場運營管理、政府行政監督的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包括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是個人利用金融手段增加養老保障供給的有效形式。
拓展資料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在中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⑥ 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體系是什麼
第一支柱是法律強制的公共養老金。這是國家政府所出台的強制性的養老支出。這一部分財政政策的支出目的便是保障養老工作的有序開展,被稱為公共養老金。
第二支柱是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職業養老金。企業與個人是第二支柱的主體,由二者按照規定比例繳納,採取完全積累制。
第三支柱是個人的養老儲蓄,如自已進行投保的商業保險等。這是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來選擇年金產品或壽險。這一部分具有較大的潛力。
實際上,傳統的養老保險的三大支柱在各個部門的應用已經得到了顯著發展,但不可否認,這三大支柱也面臨著迫在眉睫的改革挑戰。如何去提升財務的可持續性發展?如何提升職工的參與率?這些問題都是我們必須要去思考的與養老保險相關問題。
我國應不斷完善三支柱養老金體系結構,積極應對當今老齡化嚴重的國情。
⑦ 養老金第三支柱是什麼
法律分析:1、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
2、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
3、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那怕在發達國家(如美國)覆蓋率也不高,其原因主要企業自原興辦為主,一般只有效益好,業績穩定,規模較大的企業才會考慮為員工提供企業年金管理計劃,而在中國,其覆蓋率更為低下,企業年金的替代率會高於社會養老保險,可達到退休工資收入50%,或更高,不同的企業提供的企業年金計劃替代率也會不同。
社會養老保險
每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率都是不同的,由於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目的是提供養老保障,因此覆蓋率一般較高,有的高達100%,即基本所有勞動人口都被社會養老保險所覆蓋,其中就有英國,瑞典等高福利國。但在中國,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率並不高,社會養老保險僅覆蓋一部分城鎮就業人口。正是因為社會養老保險僅為參加者提供退休後基本的養老保障,因而支付的退休金水平並不高,即社會養老保險的替代率不高。
個人養老計劃
個人養老計劃是自己繳費、自己退休後消費,是一種自我保障,既不存在其他繳費者,也不存在再分配的問題,是個人理財規劃的結果,是指個人或家庭,為了自己或家庭成員年老後的消費,在其具有勞動能力時,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以各種方式進行儲蓄和投資的一種養老計劃。某些國家,為了鼓勵居民或公民為自己養老而儲蓄、投資,往往會給予符合特定條件的個人養老計劃一定的稅收優惠。
為提高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報酬率,解決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問題,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無論是社會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投資於共同基金的比例都在上升,同時也呈現出委託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資產進行管理和投資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