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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後要交養老保險費嗎

發布時間:2022-12-24 03:26:44

⑴ 領取失業金期間個人是否要繳納醫療和養老保險

在領取失業金期間,是需要繳納養老保險的,因為領取失業金期間由失業金代為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醫療保險是無需交納的,但是職工養老保險必須由個人來承擔,如果說在領取失業金的這兩年期間,沒有承擔自己的養老保險的一個費用,實際上這個養老保險的繳費就會中斷兩年。
拓展資料:
社會養老保險是中國政府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從2022年年1月開始,實施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十二五」時期是中國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攻堅時期,也是保險業實現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
《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大力拓展企業年金業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保障計劃,提高員工保障水平,探索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拓寬商業養老保險服務領域。
中國養老保障體系有三個層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府主導的社保覆蓋面不斷擴大,中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實現全面覆蓋,不過由於社保保障原則是「低水平廣覆蓋」,
當前的養老保險體制還存在著較大問題,養老保險市場的巨大需求,無法僅僅依靠社會保障來一枝獨秀,養老替代率自上個世紀末開始逐年下滑,如今已經不足47%,迫切需要商業保險參與到社會保障中,通過商保社保的結合機制,分流社保養老壓力,建立起全社會的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⑵ 領失業保險時期需要交養老嗎

領取失業金期間養老保險可以不交。根據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能繳納社會保險,即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養老保險不可以繳納,但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⑶ 失業金領取期間可以交養老保險嗎

領取失業金之後不需要補交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計作繳費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兩年,在這兩年時間里,有條件的也可以自願繳費,連續計算繳費年限。《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⑷ 失業後,養老保險還用繳納嗎

這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⑸ 下崗失業人員,有必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嗎

下崗失業人員,有必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嗎?

下崗失業人員,是否有必要交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呢?許多人對這一原因還是比較關注,畢竟做為下崗失業人員自身,要是再難以實現下崗再就業的前提下,他們只是必須按照靈活用工的方式去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與此同時付出的交費成本費,相比在自己單位上班期內所付出的交費成本費要高一些,由於畢竟沒有工作單位,再予以擔負絕大多數的交費額度了。

⑹ 我有失業證,這個期間,我還用交納養老保險嗎

有失業證,這個期間,不用交納養老保險。有失業證,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暫時不交,對退休也不會有影響,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還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⑺ 領取失業金後養老保險就得重新交嗎有什麼依據呢

領取失業金與繳納養老保險並不發生沖突,也就是說這個人即使因為某些原因失業了,他達到了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也領取了,但是並不影響他養老保險的累計年限。以後他正常工作了,這東西仍然是有用的,可以繼續累計。

失業救濟金一般人是原告的,那又是非自願性的失業,並且單位和開類似於證明一樣的東西,大多數單位他不願意裁員,是不在這個范圍之內的,比如說老王他工作10年之後被裁員,這種情況他不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他拿不到錢,這個錢可不是那麼好拿的,大多數人都是拿不到的。所以就不要動什麼小心思了,而且沒有繳納過足夠多的年限,失業救濟金也領不了多長時間。

⑻ 失業金領取期間可以交養老保險嗎

按現有的規定,職工在失業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不必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的,也不計算中斷繳費的年限。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妥善保存。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失業人員,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移交其檔案等有關手續,按照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及有關待遇停止發給。失業人員未就業期間中斷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原則上不再補繳。
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又未重新就業,本人自願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繼續繳納。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根據就業方式和收入的不同情況,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手續。
①失業人員進入各類企業就業的,要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新單位在15日內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手續,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從第二年起,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②進入個體經濟組織再就業的,由個體經濟組織在15日內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手續。
③從事自由職業,本人自願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比照個體工商戶參保辦法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⑼ 領失業金要不要交養老保險

法律分析:
保險失業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養老保險。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就業登記證明及社保繳費憑證,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請,具實申報繳費月數和補貼月數。1、符合辦理規定,列印《核定表》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社保經辦機構同時告知養老金卡(折)領取時間、地點。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社保經辦機構列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3、不符合辦理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列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後退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不能交納社保的,也不能交納養老保險。所以要交納養老保險就需要先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交納養老保險存在兩個情況,第一個是單位為員工交納社保,其中包含養老保險。第二是個人靈活就業自行交納養老保險。這兩種情況的出現都使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求消失。所以是不能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時交納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衍生問題:
交社保可以領失業金嗎?
失業保險交了半年是不可以領的。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失業保險需要連續交滿一年才能領取。除此之外,用戶還需要是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和有就業意願的才能前往當地的社保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通常,失業保險金是根據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照一定比例進行領取的。

⑽ 失業期間養老金還需繼續繳納嗎

領取失業金期間的養老保險金不需要繳納的,失業金領取期間享有醫療保險待遇。法律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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