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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農民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2-12-23 06:05:03

㈠ 哈爾濱養老保險2022年繳費標准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員可根據自己的繳費能力,自主選擇繳費檔次。

什麼樣的人員可以參保?

答: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手續是什麼?

答: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2級重度殘疾人需提供二代《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 。

㈡ 哈爾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每年什麼時候交

現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規定,一般是按年繳費,一年一交,想要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選擇在當年的1月至12月的任何一個月份進行繳費。

㈢ 哈爾濱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問題,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徵收(徵用),征地時具有本市市區常住農業戶口的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人員。第四條土地被徵收(徵用)時,未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以下簡稱未轉非被征地農民),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以下簡稱農轉非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被征地農民納入統一的城鎮就業服務體系。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財政、農業、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工作。第二章養老保險第六條參加養老保險的未轉非被征地農民,按照以下年齡段劃分為兩類人員:

(一)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為未轉非被征地參保人員。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為未轉非被征地養老人員。

以上年齡計算以依法批准徵收(徵用)土地之日為准。第七條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土地被徵收(徵用)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二)村集體給予未轉非被征地參保人員和未轉非被征地養老人員的補助。

(三)政府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劃撥給未轉非被征地參保人員和未轉非被征地養老人員的補貼。

(四)其他資金。第八條本辦法實施後土地被徵收(徵用)的,個人繳納部分和村集體補助分別為所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額的40%,政府補貼為所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額的20%,其中市、區政府各承擔10%(土地出讓金未按規定比例留在被征地所在區的,由市政府承擔20%)。

本辦法實施前土地被徵收(徵用)的,個人和村集體承擔所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額,具體分擔比例由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確定,不享受政府補貼。第九條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本村的經濟狀況,為未轉非被征地參保人員和未轉非被征地養老人員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提高保障水平。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確定本村未轉非被征地農民名單,經公示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送交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養老保險繳費額。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養老保險繳費額,委託申請用地的單位在土地補償費中預留村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並存入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第十一條未轉非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應當以行政村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數達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的本村未轉非被征地農民名單確定的總人數的90%以上(含90%),且申報參保家庭符合參保條件的成員全部參保的,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辦理參保手續。第十二條未轉非被征地農民參保時,市、區財政部門按照未轉非被征地農民個人選擇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將政府補貼部分轉入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未轉非被征農民個人繳納部分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代收代繳。第十三條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市財政專戶存儲,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條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全部用於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挪用。第十五條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市、區財政予以補貼。

補貼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六條市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委託預留的村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㈣ 哈爾濱市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准

養老保險個人繳納比例8%。此外還有醫療保險個人繳納比例2%+3元大病統籌。失業保險:個人繳納比例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比例12%。

養老保險簡單的來說,就是國家根據法律和法規,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年齡界限而下崗的人員,或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的人,國家為了保證這些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每個地區也會根據生活水平和當地的具體情況,來規定養老保險的。那麼哈爾濱養老保險個人繳納標準是什麼?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頒發,社會各界都很關注。這一政策最大的亮點就是農民的投入少了,養老保險的待遇卻提高了,社保更顯得人性化,也符合了當代人口老齡化的現實情況。
1.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7%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2.靈活就業者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3.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繳費檔次一般有: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2個檔次。其中,對選擇300元以下檔次的,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檔次繳費的,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60元;對選擇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檔次繳費的,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
參保居民盡量選擇較高檔次繳費並及時到村(居)委會辦理檔次變更手續,以實現多繳多補、長繳多得,提高養老金水平的目標。
因為各地經濟水平和政策不同,具體繳費檔次需要詢問當地社保局。咨詢電話12333。
社會養老保險怎麼辦理繳費:
1.職工養老保險辦理
職工養老保險由公司辦理,不需要自行辦理,公司自動扣費。
2.靈活就業者養老保險辦理
(1)准備資料
提供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存檔卡及其復印件一份。
原參加過企業養老保險的職工需提供養老保險轉移單、手冊、台帳。
按要求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招工表、軍官轉業證等)。
(2)審核材料:社會保險經辦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發給《參加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企業城鎮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登記表》、《企業城鎮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繳費補填表》、《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基金補繳匯總表》、《企業城鎮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情況表》及一些附屬表格。
(3)填寫表格和繳費工資基數確定:個人在如實填寫上述表格後,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至其3倍之間確定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繳費工資基數25%(1999年-2000年間)繳納基本養老費,繳費工資基數一經確定一年不變。
(4)繳納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科在對個人所填寫表格內容進行逐項審核無誤後,與個人簽定《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協議書》一式2份,雙方各保留一份。
社會保險科根據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核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並通知個人到收費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科在審核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憑證後,發給其社會保險繳費卡。
個人必須按社會保險科規定時間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逾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自行中斷繳費,不予補繳。
3.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理
(1)申請人提出參保申請,填寫《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
(2)社區或村委會初審→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
(3)審核無誤後將《參保登記表》中的相關信息錄入系統
(4)列印《徵集計劃單》
(5)參保人員持列印的《徵集計劃單》到指定的銀行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復核。
如果是企業給職工交的話,需要繳費工資總額的20%,如果是職工按個人來繳的話,只需要繳基數的7%。靈活就業者養老保險,是根據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全由自己承擔,對於一些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是根據各地經濟水平和政策不同,繳費情況也不同。

㈤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農村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哈爾濱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請參見第二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居民老年時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村居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為農村居民建立的達到規定養老年齡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制度。
第四條凡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第五條新農保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
第六條新農保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新農保基金實行市本級和縣(市)級統籌。
第七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新農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農保機構),負責指導各區業務辦理,統籌市、區基金管理、建立管理個人賬戶,發放養老金、辦理保險關系轉移和信息變更等日常工作。區農保機構負責轄區內新農保參保登記、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檔案管理,並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等工作。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負責對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的參保資格、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的初審和信息錄入等工作。村、社區代辦員應當做好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保險關系轉移等工作基礎材料的收集與上報。公安、財政、審計、民政、農業、殘聯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農保工作。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八條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或者農保機構指定的村、社區代辦員申請參加新農保,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九條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農村居民參保登記時,應當申報其子女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和提供相應有效證明,經審核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辦理參保登記的農村居民是一至二級重度殘疾人的,應當提供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條村、社區代辦員應當於當月20日前,將農村居民提交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等材料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應當於當月25日前,將村、社區代辦員提交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等材料報送區農保機構。區農保機構對信息系統中參保人員的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後上報市農保機構,市農保機構應當建立參保人個人賬戶,並按規定核發社會保險卡(冊)。
第十一條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參保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村、社區代辦員申報或者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新農保基金包括:
(一)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補貼;
(三)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的補助,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提供的資助;
(四)新農保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准分別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在一個繳費年度內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按年度繳費至60周歲。繳費檔次可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以及農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參保人繳費年限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繳費年限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可以補繳所差年限的個人繳費,新農保實施當年一次性補繳的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中斷繳費人員可按所選繳費檔次補繳間斷年份的保險費。新農保實施時,參保人年滿60周歲的不繳費。
第十五條參保人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
第十六條參保人參保繳費享受政府補貼,補貼標准為:選擇每人每年100元檔次的,每年補貼30元。在此基礎上,繳費檔次每提高一檔,補貼標准增加5元。選擇500元以上檔次的,不予增加補貼。
第十七條一至二級重度殘疾人參保繳費,除享受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補貼外,每人每年政府為其代繳80元,其餘部分個人承擔。
第十八條參保人當年未繳納保險費的,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國家和省對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參保人所在的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所屬成員參加新農保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討論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在個人繳費基礎上,原則上對每名參保人每年補助或資助最高不超過1000元,累計不超過4萬元。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新農保個人賬戶應當記錄參保人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補貼;
(三)集體補助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資金;
(四)個人賬戶資金產生的利息。個人賬戶資金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支付參保人本人養老金,任何人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出現以下情況,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二)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個人賬戶剩餘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三)在繳費期間去國外、境外定居,已取得外國籍的,個人賬戶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農保機構予以保留並計息;繼續繳費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年滿60周歲;
(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其符合參加新農保條件的子女參保後,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養老保險待遇由農保機構指定的代發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七條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一個月攜帶社會保險卡(冊),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經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核查、區農保機構確認、市農保機構審核後,自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參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相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55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二十九條新農保養老金領取人員每年應當按照農保機構的要求進行身份確認。未經身份確認的,農保機構應當停發養老金,待其身份確認後予以補發。
第三十條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准可根據國家、省規定以及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六章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第三十一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人員參加新農保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老農保人員,應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享受政府補貼。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達到60周歲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符合參保條件已享受老農保待遇的人員,在按規定參加新農保、享受新農保待遇的同時,繼續享受老農保待遇。
第三十二條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時,同時享受新農保待遇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終止新農保關系的,其個人賬戶資金扣除政府補貼,一次性退還本人。已經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繼續享受新農保待遇,同時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跨統籌地轉移的,可將其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的參保地。暫時無法轉移的,可將保險關系暫存於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第七章基金監督管理第三十五條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新農保基金中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佔用個人賬戶基金。
第三十七條市農保機構應當設立新農保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基金收入戶用於歸集新農保繳費,定期將保險費轉入財政專戶。基金支出戶應留存一定的周轉金,確保新農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八條市農保機構應當將征繳的保險費解繳到新農保基金收入戶,並及時轉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九條市農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統計等制度。市、區農保機構每年按規定編制新農保基金收支預決算,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匯總核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條除國家基礎養老金補貼、省參保繳費補貼外,市、區人民政府的繳費補貼、養老金補貼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並按時撥付農保機構。開展新農保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以及信息網路建設維護費用應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農保機構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將新農保基金納入日常監管業務范圍,對基金的籌集、使用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確保基金安全。市、區農保機構應當主動接受上級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農保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通過偽造有關證件或者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多領、冒領、騙取養老保險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第四十四條國家和省對養老金的停發、暫緩辦理、喪葬補助申領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㈥ 哈爾濱養老保險在哪裡辦理

哈爾濱養老保險在當地的社保局辦理即可,辦理條件如下:
1、年滿16周歲以上,未滿60周歲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各業人員,包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民、外出務工經商農民、鄉鎮企業職工、民辦教師、農村籍義務兵、鄉鎮招聘幹部等,可以到戶口所在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不包括在校學生;
2、參保人在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社區或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自願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
3、鄉鎮企業可以在當地以企業為單位統一為其從業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保險。辦理所需證件: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二份;
(2)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二份;
(3)4張1寸免冠照(60周歲以上人員6張)。
參保人的權利:
1、參保人在繳費期間身亡的,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2、參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的,保證期內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領取者超過十年長壽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
3、參保對象從本地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退給本人;
4、參保人招工、提干、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退還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㈦ 哈爾濱市阿城區楊樹鄉的居民辦農村養老保險上哪裡去辦

哈爾濱市阿城區楊樹鄉的居民應該到戶口所在的居民區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如果是農民應該到戶口所在的村委會辦理養老保險手續。

㈧ 哈爾濱社保六十以後開一百多的是什麼保

哈爾濱社保六十以後開一百多的是農村社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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