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不給買養老保險合法嗎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只要用工,都需要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用人單位不交養老保險屬於違法行為,會有相應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B. 企業不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該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單位不給交養老保險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C. 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D. 公司不給員工交養老保險違法嗎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核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E. 單位不給員工交養老保險怎麼辦
您好,單位不給員工交養老保險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F.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金,涉嫌違法嗎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金涉嫌違法,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依法繳納養老保險是公司應盡的義務,養老保險是職工因病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無法再繼續提供勞動服務後的基本福利保障,也是實現老有所養一項基本條件,每個簽訂依法勞動合同的人都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比例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這是一項基本的制度保障。
G.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員工該怎麼維權
對於任何一家公司來說,一旦員工入職以後,只要符合貴單位的用人標准,企業都會給員工購買社保,而社保中究包含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以一旦發現公司不給自己的員工繳納保險的時候,我們有權利維護好自己的利益。
總而言之,無論我們選擇哪一種方式,目的都是為了解決問題,而不是讓問題一直擺著。畢竟社保對於我們自己來說關繫到我們以後的利益,如果說未能夠及時的解決,那麼當一段時間過去以後,我們也將很難去改變事實。
H.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金,涉嫌違法嗎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
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項也把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足見國家對社會保險的高度重視。
因此,公司不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做法是違法的,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予補繳。
由於公司不依法繳納社保不屬於勞動爭議,無法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需要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請求干預並查處;也可以直接向社保中心舉報,請求立案查處,以期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若因此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還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