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戶口遷移城鄉居民養老怎麼辦
戶口遷移,可以去社保局開具繳納養老保險憑證,到新駐地社保申請轉移,退休時統一合並計算。
一、農村養老保險戶口遷移後怎麼交
農村養老保險有定期交費、不定期交費和一次性交費三種形式。定期交費,在收入比較穩定或比較富裕的地區和人群採用這種方式。如鄉鎮企業可按月、按季交納保費,富裕地區的農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納保費,其交費額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數額交納;不定期交費,多數地區因收入不穩定而採取的方式。豐年多交,欠年少交,災年緩交。家庭收入好時交,不好時可不交;一次性交費,多數是歲數偏大的農民,根據自己年老後的保障水平將保費一次交足,一直到60歲以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
二、入戶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需要轉移嗎
根據相關規定,參保人在繳費期間且未滿60周歲的戶籍跨省、市遷移,需辦理城鄉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轉出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但如果在戶籍遷移前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就不能轉移了,只能在原參保地按原參保地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待符合條件時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而已經領取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不管戶口遷不遷移,養老保險關系都不會變的,現在怎麼領以後就還怎麼領,不受任何影響。對於在同一市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只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而在同一縣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不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須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以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到轉入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相關材料,然後等待社保局通知辦理的結果就行了。
Ⅱ 遷移過戶口退休養老金在哪認定
退休職工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單位,不因戶籍遷移改變,依然由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退休職工異地居住的,可以按以下方式進行生存驗證:
在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表》,本人攜該《認證表》和本人身份證、離退休證、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到居住地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街道(鄉鎮、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進行認證,如居住農村的在鄉政府或鎮政府進行認證。再將認證蓋章的《認證表》寄回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在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採集指紋、人臉,然後申請互聯網人臉認證系統辦理資格認證;
居住地和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果都參加了人社部異地認證平台的,可通過原企業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局提出異地聯網認證申請參加異地聯網認證。
Ⅲ 戶口遷入地需要本人戶口所在地沒交養老保險證明我應該到那裡去辦怎樣辦理
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當事人在戶口遷入地要求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即遷出地沒有參加養老保險證明,可以到原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證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一般為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或者社保中心。當事人可以撥打當地勞動保障、社會保險咨詢服務電話12333咨詢。
《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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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退休後戶口遷移對養老金的領取有影響嗎
戶口所在地與退休金領取沒有關系。職工基本養老金由參保地社會保險機構按月發給,與戶籍所在地並無直接關系,與退休後居住地有關。退休後居住地與基本養老金發放地不再同一地的,同行每月提取每筆不超過兩筆且每筆不超過2500元的免收異地取款手續費,超過的以及異行取款的要收取手續費。退休後異地居住的退休職工,每年生存驗證可以在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進行異地驗證,也可以遠程視頻驗證。
需要辦理戶口遷移的情形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16.需要憑戶口准遷證方可遷移的對象,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准遷證;
17.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方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Ⅳ 戶口遷移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在需要生育的地區,父母要先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計生辦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計劃外生育罰款)、落實計劃生育措施之後才可以憑計生部門開出的社會撫養費收據證明到公安機關上戶口。新生兒落戶隨父隨母實行自願的原則。但是,部分省市存在例外情形。具體建議咨詢當地派出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Ⅵ 居民養老保險轉移辦理材料
法律分析:參保人員應到轉入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時需攜帶戶籍關系轉移證明以及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Ⅶ 養老保險轉移到戶口所在地需要什麼手續
現行的社保轉移接續政策是退休年齡之前,全國范圍內都可以辦理轉移。只要在戶口所在地或工作地已繳納最少有一個月的社保就可以接收。
跨省養老金轉移手續如下:所需資料:
①申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參保人的身份證、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②離職證明、戶籍遷出證明、工作調函(三者之一)。
辦理流程:①參保人本人持所需資料到參保城市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憑證》;②參保人攜《參保繳費憑證》交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接續手續。
(如下手續兩地的社保局自己處理,不用本人辦理的,不用擔心:即轉入地的社保局出具社保接收函,把接收函交給原來工作城市的社保局,原社保局把錢匯入現在社保局的賬戶就完成社保轉移手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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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養老金能隨戶口轉移嗎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可以隨戶口進行遷移,在進行戶口遷移時,需要將之前的社會保險關系及其資金在原戶籍地的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然後再到遷入地社保機構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Ⅸ 戶口遷移後原來交的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戶口遷移後社會保險可以辦理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Ⅹ 農村養老保險戶口遷走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保險對象因戶口遷居外縣、要求轉移保險關系戶的,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到鄉(鎮)農保管理機構辦理遷出手續。有關材料應包括轉移申請書、戶口轉移證明等。
鄉(鎮)農保管理機構查驗後,應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將申請者的繳費證、戶口轉移證明材料、申請書及繳費記錄卡上交到縣級管理機構。縣級管理機構在收到上述材料後,要確認其轉移資格,進而對"繳費記錄卡"進行核實,並向遷入縣(市)發要求轉入保險對象的函件。待遷入縣(市)復函同意辦理轉移手續後,要及時將轉移者的保險金本息,按規定的計算標准進行核算,轉入遷入的縣級農保管理機構。轉移者的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及繳費記錄卡也要隨之轉到保險對象將遷入的繳費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