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保險要交多少年2017
養老保險必須繳費滿15年(含視同繳費),到退休年齡(男職工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就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1)中國職業養老金計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㈡ 社會養老保險怎麼交
城鎮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該襲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一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二是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三是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准,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關繫到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需要我們予以足夠的重視。
㈢ 國家養老保險的政策和規定
2018年養老保險政策及規定:
1.繳交比例方面: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
2.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帳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帳問題。
3.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
其中: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4.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核定繳費基數則以本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5.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6.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7.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不繳納屬於違法行為。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明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雙軌制」矛盾將從制度和機制上得以化解。
㈣ 2018年退休年齡新規定
男性職工退休年齡對照表:
法定退休年齡漫畫
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堅決按照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的根本保證。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規定辦法有以下兩類:
幹部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㈤ 辭職後,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每月可以自己去社保繳嘛
可以自己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條規定:版
1.自願參加社會權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離職後,當事人可以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並按期繳費(至於說繳費頻率,依據當地社保規定執行)。
3.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金額=繳費基數*20%、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金額=繳費基數*8~9%。其中,繳費基數由當事人在當地社保限定范圍內自由選擇。
4.參加靈活就業人員社保後,前後的繳費時長、個人賬戶余額累計計算。
如果你離開公司之後還未找到工作的這段期間,你可以自己繳納社保,不過個人只能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或者選擇只交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交醫療保險就一定要加上養老保險),工傷呀生育呀失業呀公積金呀,你個人都交不起來的。
個人繳納的話,可以攜帶身份證和戶口本到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㈥ 普惠式國民養老金與差別性職業養老金是什麼
中國老年保障:亟待分層次走路
自我保障層次:家庭或自我保障構成了整個老年保障體系的基礎或第一層次,是國民自己(或者通過家庭)對自己的養老問題直接負責的方式,其經費來源於家庭或個人的儲蓄。現階段的絕大多數中國老年人實際上均只有這一層次的保障。家庭或自我保障不僅符合中國數千年來的歷史文化傳統,而且是中國社會的現實格局及法制規范使然,從而是值得肯定並繼續發揮的老年保障機制。在這一層次上,政府並非無所作為,而是可以通過相關福利政策的實施來維護甚至放大家庭保障的功能,社會化的老年保障制度的建立與推進應當有利於鞏固這個基礎。
政府負責層次:普惠式國民養老保險構成整個老年保障體系的第二層次,政府是這一層次的直接責任主體,制度的出發點是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收入保障,經費來源於稅收,待遇標准與工資脫鉤但與物價水平掛鉤,並隨著整個社會平均收入的提高而提高,它體現著老年人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權益,是顯具公平性的養老保險制度安排。同時,政府負責的貧困救濟制度(中國現階段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亦覆蓋著老年貧困人口。
政府主導、責任分擔層次:差別性職業養老保險構成整個老年保障體系的第三層次,它同樣由政府主導,由僱主與勞動者分擔繳費責任,待遇標准因與勞動就業及繳費相關而存在著差異,從而是兼顧公平(政策統一規范、統一的稅制優惠與僱主分擔繳費)與效率(與個人工資水平與繳費年限直接相關)的制度安排。政府主導且由社會分擔責任的老年保障機制還應當包括老年福利體系。
單位負責層次: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或非企業單位提供的補充養老保險等)作為職業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構成整個老年保障體系的第四層次。在這一層次上,政府會鼓勵單位提供補充養老保險,但不會干預企業及其他單位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自主權,其經費既可以全部由僱主提供,也可以由僱主與勞動者分擔,它服從單位的發展戰略和勞動力市場的競爭需要,從而應當屬於單位負責的保障層次。
市場提供層次:商業性人壽保險以及其他通過市場獲得的老年保障,構成整個老年保障體系的第五層次,它由市場提供,通過市場的自由交易來完成,實質上仍然屬於個人自我負責,只不過與家庭或自我保障相比,市場提供的方式具有了社會化的意義。
與世界銀行提出的中國養老保障三支柱建議相比,上述五個層次顯然是有重大差別的,但它們確實能夠構成當代社會完整的老年保障體系,不同的層次所起的作用雖然不同,卻都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新制度的多層次取向不能僅僅局限於政府直接負責的部分,因為總有一部分人口是不能被政府負責的養老保險制度所覆蓋或完全覆蓋的,而有一部分則還存在著更高水平養老保障的需求,國家需要在多層次原則的指導下,考慮整個老年保障體系中不同層次的合理組合。
首先,需要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架構進行合理定位。在上述老年保障體系中,能夠強制實施的只能是普惠式國民養老保險與差別性職業養老保險,因此,這兩項養老保險可以組合成中國未來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然,由現在的統賬結合模式向這一目標發展,還需要採取相應的措施來逐步推進。
其次,需要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目標。能夠達成共識的觀點是基本養老保險只解決老年人自己的經濟保障問題。所謂基本經濟保障,應當綜合考慮當時的平均工資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及恩格爾系數等指標,尤其是人均消費性支出與恩格爾系數作為衡量居民基本生活水準的重要指標,更是具有重要的參照意義。以2000年為例,城鎮每一就業者的負擔人數為1.86人,職工平均工資為9371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 6280元,人均消費性支出為4998元,恩格爾系數為39.18。對這一組指標可以作如下分解:職工平均工資收入包含了所負擔的人數的需要,人均可支配收入包含了家庭或個人儲蓄的需要,而對於退出勞動崗位的勞動者而言,從理論上講是不再具有贍養他人的負擔和再度儲蓄的需要的。而 2000年城鎮居民消費的恩格爾系數為39.18,應當屬於小康型或舒適型生活了。因此,以恩格爾系數為40%左右的人均消費性支出為依據來確立基本養老保險水平是較為合理的。如果按照這樣的思路,則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水平只要相當於職工平均工資的 53.33%(4998÷9371),即普惠式的國民養老金與差別性的職業養老金之和相當於職工平均工資的53.33%,就能夠維持現階段老年人正常體面的生活。如果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平均工資、人均消費性支出再進一步提高,恩格爾系數再持續下降,則替代率還可以適當降低。因此,50%左右的替代率可以作為中國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目標。
然後,需要確立基本養老保險的財務機制。國際上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現收現付模式,支撐它的是養老責任在群體之間的代際轉移,即下一代人承擔對上一代人的養老責任;一種是完全積累模式,它實現的是個人責任的縱向平衡,即自己年輕時積累資金並對自己的養老問題負責。對中國而言,現收現付模式不能應付已經出現並在未來半個世紀必然加劇的人口老齡化趨勢,而完全積累模式必然導致一代人承受雙重負擔且存在著缺乏互助互濟功能的內在缺陷,因此,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便不可能是兩者必居其一的選擇,而是必須從部分積累制尋找出路。不過,理論上的單一層次制度安排中的部分積累模式還未有真正成功的實踐,而中國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或許提供了一種新的發展思路,這就是通過兩個層次的制度安排來構建特殊的部分積累模式。
毫無疑問,通過強制性的養老保險制度安排,確保勞動者退休後有基本的收入保障和正常體面的晚年生活,既是解除國民養老後顧之憂和確保老年人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重要標志,也是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政府職責:合理劃分邊界
從國際范圍考察,各國政府在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直接責任是無法推卸的,雖然在個別國家存在著養老保險私營化取向,但並非是政府負責的終結,而是政府承擔責任方式的一種力度較大的調整。從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在規律性和社會發展進步的要求出發,採取單一的私人養老金制度,就像採取單一的公共養老金制度一樣,肯定最終是要失敗的。因此,建設中國新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時,關鍵在於明確界定政府的責任。
政府負責的出發點與最終目的,是解除國民的養老後顧之憂並確保老年人分享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在前述多個層次構成的老年保障體系中,政府的責任並非是獨立的,而是既集中又分散,但到底承擔什麼責任卻應當是明晰的。
政府負責的重點在於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中:普惠式的國民養老保險無疑應當由政府承擔起全部責任,它通過國稅的方式來解決資金供給問題,並採取現收現付 (即實現年度平衡)的財務機制;在差別性的職業養老保險中,應當努力追求自我平衡 (不是年度平衡,而是長期或者周期平衡,如以一代人即40年左右為一個周期),政府承擔的是對公務人員的(僱主)繳費責任、承擔這一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與運行成本撥款責任、保證這一養老金獲得最低回報率的責任。政府對這兩種養老金承擔責任,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安全、可靠的根本保證。
政府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承擔直接責任,並不意味著對其他層次的養老保障沒有責任。例如,在家庭或自我保障層次,政府就可以透過相應的政策措施來維護家庭穩定並放大其承擔養老責任的能力。在單位負責的老年保障層次(即補充性養老保險或企業年金),應當取決於單位的發展戰略與勞動力市場競爭的需要,但如果政府認為值得鼓勵,可以通過適度的稅收優惠等政策來加以引導;在市場提供的老年保障層次,則主要取決於市場供求關系與市場競爭,政府可以通過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和規范市場競爭行為來發揮市場主體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在充分肯定統賬結合模式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創新性的同時,有必要認識到這種制度還存在著調整與發展的必要。首先是在現行制度結構中,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因統賬一體造成職責不清,進而導致統籌賬戶透支個人賬戶基金已經使制度變形,因而自2001年7月1日在遼寧進行的新一輪改革試點已經走向統賬分離——社會統籌基金與人個賬戶基金分賬管理。其次,現行統賬結合模式作為一個層次的制度安排,要求整體推進,而勞動就業格局卻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非正規就業人數逐年大幅增長,這種格局造成現行統賬結合模式要麼難以推進,要麼成本高昂。可見,已經流行的非正規就業是現行統賬結合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必須應對的新的並且是長久的挑戰。再次,這種制度雖然現階段只覆蓋擁有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卻不能將農村勞動者尤其是已經非農化的農村勞動者排斥在外,城鄉勞動者不僅在解除養老後顧之憂方面的需求日益趨同,而且必然要求享受同等的養老保障權益。因此,目前的統賬結合模式養老保險制度還需要進一步調整,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勞動者對解除養老後顧之憂的需要。
有鑒於此,本文主張在現有基礎上,將統賬結合中社會統籌部分與個人賬戶部分分解並發展成為普惠式國民養老金與差別性職業養老金,遼寧試點中的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賬管理已經為這種制度調整創造條件。如果做這樣一種調整,則既能夠解決現行制度所遇到的問題,亦能夠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勞動就業格局發展變化的需要。
毫無疑問,在現階段,中國政府的工作重心應當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與完善,即在統賬結合模式的基礎上,促使其向普惠式的國民養老金與差別性的職業養老金發展。而補充性養老金(企業年金)顯然還不是目前整個養老保險制度構建與發展的重點所在,它應當在已經搭建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平台上發展。如果在缺乏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下過分推進補充養老保險等的發展,必然導致制度構建中的混亂。
在統帳結合模式向普惠式國民養老金與差別性職業養老金組合模式的過程中,重要的是明確正規就業與非正規就業的界限,以及重新確定有關各方的責任尤其是繳費負擔。
隨著家庭結構小型化和獨生子女雙就業格局的形成,對老年人而言,僅有經濟上的保障依然不能解除其後顧之憂,服務保障將日益成為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必需晶。因此,在建設主要提供經濟或收入保障的養老保險制度時,宜適時推進老年服務保障的發展。如建立健全的社區服務網路,可以承擔發放養老金、管理退休人員和滿足退休人員對社會服務的需要的責任。同時,一個完善的老年服務系統,還可以提供大量的勞動崗位,更可以直接減輕企業辦社會的負擔,從而是一舉數得的舉措。
統一決策並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
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確立與發展進程中,有必要吸取以往改革中分散決策與管理許可權分割並導致諸多不良後遺症的教訓。
一般而言,養老保險制度應當由立法機關在廣泛討論的前提下通過相應的立法來確立,國家立法機關是這一制度的最高決策者。但在立法規范的條件下,對養老保險具體政策進行修訂與完善的責任,卻應由養老保險主管部門來承擔;在沒有法律規范的條件下,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方案的設計亦應由養老保險主管部門負主要責任,多部門可以參與協商,但決策的權力卻不能分散。否則,必然會出現混亂並導致政策權威受損的局面。
在管理體制方面,雖然1998年對職能部門的分工已經明確,但並不等於管理體制已經完全理順。養老保險主管部門的權力實際上受到其他部門的極大牽制,如一國之內兩套征繳養老保險費的系統並存就是部門牽制的直接後果,將國有股減持與社會保障基金直接掛鉤進入證券市場並遭遇失敗亦有著證券部門牽制的影子在內,而中央有關政令不能在地方暢行亦是受到地方政府牽制的結果,等等。因此,有必要進一步理順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體制。基於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性的要求,必須確保養老保險土管部門管理的權威性。
強調統一決策、權威管理,並不是排斥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而是為了明確各部門的職責與許可權。惟有如此,各部門的職權與責任才能統一,養老保險主管部門也才能真正承擔起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發展進程中的成敗責任,並促使其積極、主動、審慎地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發展負責,而這恰恰是這一制度健康發展的組織保證。
對歷史欠賬需要明算賬、細分賬
養老保險之所以成為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主體項目,原因在於它是一種積累型保險制度,其目的不僅是為了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而且直接為市場競爭環境的公平化和勞動力市場的一體化服務,從而需要保持地區間費率負擔水平的公平並盡可能提高統籌層次。目前省級統籌難推開,各地費率高低差距大,地區之間利益矛盾加劇,部分地區出現養老金支付危機,以及部分地區個人賬戶空賬運轉等,並非是新制度造成的,而是在新、舊養老保險制度轉型中因計劃經濟時代中老年職工缺乏養老金積累而形成的歷史欠賬造成的。因此,對歷史欠賬進行明算賬,同時進行責任分解、多途徑補償,客觀上已經成為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得以建立並實現良性運行的至關重要的條件。
一方面,國家應當通過對中老年職工養老金歷史欠賬的精算,盡快查清需要補償多少錢才能真正完成制度的轉型。為此:一是確定需要補償的對象群體,限定為國有單位職工,包括已經離退休的職工、即將退休的職工、退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已工作的職工,由此計算出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二是確定補償的基本政策,在明確劃定補償時點的條件下,可以對已經離退休或即將退休的職工實行全額補償,對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其他職工,則根據工齡長短扣除已經繳費的年限進行不同的補償;三是確定補償標准,其依據包括現有離退休待遇水平(計算不變數)、現有的繳費水平、人均領取退休金年限及其他相關因素 (如待遇水平隨著經濟發展而提升、養老金的保值增值等),按年度或按職工個人計算出所需補償額度,最終形成這種歷史欠賬的理論總額度。
另一方面,根據國家、企業和個人分擔的原則,採取按責分賬的辦法來解決上述歷史欠賬。國家既不能繼續將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歷史欠賬作為一筆糊塗賬,也不可能完全由財政來消化這筆歷史欠賬。前者是因為對歷史欠賬若不劃清責任並加以解決,便會進一步激化地區矛盾,導致養老保險制度運行偏軌,甚者會造成新制度崩潰;後者則是各項改革成本事實上均是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分擔的,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本也不可能超越這種模式,盡管由國家單方面對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進行補償在理論上具有合理性,但在實踐中又幾乎不具有現實性。因此,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擔歷史欠賬並按照一定的比例對責任進行分解,是較為理性的、可行的政策方案,其中政府無疑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主張明算賬、細分賬,並非是近年內立即清償全部養老金的歷史債務,而是在明確負擔、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准確把握新制度良性運行所需要的現實成本及其地區、行業分布差異,讓各級政府、企業和職工個人明了各自的責任,並通過有計劃的、穩妥的、多管齊下的方案來化解。同時,還可以讓部分老工業城市和國有企業的負擔有所減輕,使勞動者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樹立起足夠的信心。可以肯定,如果從理論上闡清了中老年職工養老金的歷史債務及其責任歸屬,計算清楚所需的補償數額,採取多方分擔、分級負責的方式,就能夠妥善解決這種歷史包袱,從而也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推行和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廣覆蓋要與制度
多元化相結合
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由現行的統賬結合模式走向普惠式國民養老保險與差別性職業養老保險組合,還有一個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不斷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已經作為國家社會保險改革進程中的一項既定政策,並且已在全國各地推行。但從各地的實踐來看,擴大覆蓋面的工作首先遭遇的就是費率偏高的障礙,尤其是隨著非正規就業人數的增加和失業率的持續上升,更使擴大覆蓋面的工作不容樂觀。對此,不應懷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廣覆蓋的政策取向,因為這既是世界性潮流,也是中國經濟改革與社會發展進步使然。應該考慮的是採取什麼樣的制度安排來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廣覆蓋。
經過近20年的改革,尤其是在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得到確立並帶來經濟結構與社會階層結構的巨大變化的條件下,如果簡單地將傳統養老保障全面直接轉製成一元化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成本之高、阻力之大都將前所未有。例如,在城鎮,公務員是否一定要與企業職工採取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還尚未取得共識;非正規就業勞動者急劇增加,是否能夠被覆蓋進來,還是一個疑問。個體私營企業或者小型、微型企業等的雇員隊伍年輕,但用同樣的制度去要求,也會因現階段較高的繳費率而使其成本劇升,從而必然導致其裁減雇員數量、加劇失業現象的不良後果;流動狀態的農民工在部分城市已經被納入養老保險體系,但實踐效果並不理想;鄉村則因鄉村勞動力的急劇分化和大規模的非農化、職工化,其養老保障社會化問題亦不可能被繼續忽略。可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所面對的絕對不只是有城市戶口並在正規國有單位就業的職工,而是包括公務員隊伍、日益壯大的非國有單位職工群體、非正規就業群體和已經或正在職工化的鄉村勞動者群體,以及鄉村老年人口,面對規模如此巨大、層次如此分明的不同保障對象群體,在現階段要想用一元化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來覆蓋全體職工,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盡管一元化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更具公平性、更易操作,但現實條件卻決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現階段必須跳出制度一元化或單一化的圈子,多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並存也是一個必經過程。
綜上,政府宜以現行制度中的社會統籌部分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的平台,在化解歷史債務、降低繳費率的條件下,設計不同的制度組合來推進公務員系統及其他群體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這樣做的直接效果是有利於分散社會統籌基金壓力過大的風險,並真正為勞動力市場的一體化創造條件。
積極、主動地推進鄉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
鄉村人口老齡化趨勢及家庭保障功能弱化趨勢均十分明顯,農村居民承包的土地雖然具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功能,但不可能真正解決農村人口的養老問題。況且,擺脫一家一戶的分散經營格局代之以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已經成為農村改革與發展的必由之路。因此,繼續單純地依靠家庭與承包土地來解決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顯然具有巨大的風險。而指望通過商業保險的途徑來解決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更不具有現實性,這由商業保險公司的營利性和市場性決定。即使是發達國家,也絕無高收入階層還未普及商業人壽保險而低收入者卻可以由保險公司來解決養老問題的先例。
在農村居民對社會養老保障需求日益增長而傳統的家庭養老、土地養老方式持續弱化而商業保險又無力消受的條件下,國家不能繼續忽視農村養老保險,而是需要在回顧總結以往農村養老保險改革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盡快研究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方案,以便爭取時間,消除農村養老問題可能釀發的社會風險。不過,在考慮和推進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時,還需要充分考慮中國農村居民職業身份的分化和地區發展的極不平衡。
一個較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對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進行分類處置,優先考慮已經非農化、城市化的農村戶口勞動者,優先在發達地區推進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與發展。例如,對於那些已經在城市有穩定職業、穩定住所的農村戶口勞動者,應當通過改革傳統的戶籍制度讓其進入城鎮相應的養老保險系統;對於在鄉鎮企業及其他非城鎮企業單位工作的農村戶口勞動者,可以考慮建立低水平的養老金制度(如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社會統籌部分為參照);對真正的農民則可以稍後考慮。東部沿海地區及其他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先行一步。
建立獨立的養老基金管理系統,探索與資本市場結合的方式與途徑
由於養老保險是積累性保障項目,基金的管理與保值增值便構成整個養老保險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內容,因此,對養老保險基金需要採取既審慎又積極、既封閉又開放的管理政策。
一方面,應當對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單獨管理。根據社會保險項目的屬性,各項目所籌資金只能用於該項目,在採用基金制的條件下,養老保險更是整個社會保險制度中惟一需要長期積累的項目,它追求的是長期收支平衡;而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等則以追求周期平衡或即期平衡為目標;同時,養老保險一般要求實行省級乃至全國范圍內的統籌,目的在於確保這種保險能夠適應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為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並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服務,而其他保險項目卻並非一定要如此。可見,對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單獨管理在理論上是必要的,在實踐中則是可行的。目前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因並未將基本養老保險所籌基金納入進去,從而並不能替代單獨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系統。因此,國家應當建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組織,可以設置中央與省(直轄市、自治區)兩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分擔管理責任。如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明確為中央一級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組織,或改稱國家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等,專管中央一級養老保險基金;在省一級同時建立相應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組織,一方面作為中央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組織的直屬機構,另一方面作為省一級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組織,發揮雙重作用。
另一方面,養老保險基金通過投資運營來實現保值增值的目標在國際上是一個必然趨勢,中國也不可避免地要走這一道路,否則,就完全沒有必要將現收現付式的養老保險改革成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這是一種部分現收現付+部分完全積累模式,而非國際上流行的部分積累)或基金制。在目前基金規模不大、基金運營管理機制不健全、資本市場不成熟等現實條件下,採取以購買國債為主的政策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必要探索與資本市場結合的方式與途徑。在這方面,國家可以採取有償運營額度限制的方式開展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試點,為今後養老保險基金的商業營運提供示範。值得強調的是,養老保險基金要與資本市場有機結合,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與基金管理機構要與投資主管部門及投資機構加強溝通與協作,但也應當保持自主性和獨立性,因為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最重要的社會保障公共後備基金,安全性的維護仍然是擺在首位的任務,也是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責所系。因此,不能輕信證券機構的誘導,而要在理性、穩健之中掌握並使用投資工具。
推動單位負責和市場提供的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
建立多層次的老年保障體系,是分散養老社會風險、控制政府責任的重要條件。盡管多層次的老年保障體系不是近期內可以形成的,但政府採取相應措施來逐步推進其發展卻是完全有可能的。為此,國家應當在迅速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條件下,審慎地研究和制定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政策,包括規定承辦者的基本資格條件、明確國家財稅可能優惠的額度、規范這一制度的一般運行程序以及風險監管機制等,以便使企業與非企業單位有章可循。
與此同時,還應當充分發揮營利機構的作用,包括繼續增加商業人壽保險公司的數量,鼓勵保險公司公平競爭,對參與商業性人壽保險的個人減免領取養老金時的所得稅(相當於免除利息稅)以刺激投保慾望,使人壽保險逐漸成為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
不過,現階段在這兩個層次上,政府不宜介入太深,推進力度亦不宜過大,而是應當讓各個行業、各個單位自主發展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等),讓保險公司通過市場競爭來發展人壽保險業務,切忌——刀切和撥苗助長。
㈦ 國家對殘疾人的養老保險和退休有哪些優惠政策
疾人養老保險優惠政策有很多,只要市民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就可以到相關部門辦理殘疾人養老保險,一般都能享受最低保障。不過,各個階層的殘疾人的優惠政策是不一樣的。
國家殘疾人養老保險優惠政策規定,只要是本地戶口,有殘疾證的,男滿16周歲不足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足55周歲,都可以進行殘疾人養老保險,享受殘疾人養老保險的優惠,時間不超過15年補貼。
國家殘疾人養老保險優惠政策提出,對參加該保險的一級、二級的殘疾人,精神疾病一級、二級、三級的重度殘疾人,按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規定進行全部補貼,其它傷殘人士,按照最低繳費規定的50%進行補貼。
為了方便殘疾人按照最低標准繳費,每年的10月1日之前,殘疾人可以向街道等組織部門提出參保申請,隨後相關部門會進行審核,確保殘疾人能第一時間及時辦理完養老保險參保手續。
公務員退休費及提前退休優惠政策:
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發放依照黔人通,(2002)4號文件規定,按其本人在職的職務工資加級別之和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滿35年及以上的,按90%計發,
2,工作年限滿30年及以上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
3,工作年限滿20年的及以上的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4,工作年限滿面10年及以上不滿面20年的,按70%計發
5,已辦有獨生子女證的,增加5%的退休費比例。
資料擴展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a new type of pension insurance for rural residents)之所以被稱為新農保,是相對於以前各地開展的農村養老保險而言的新型保險模式。
胡曉義表示,過去的老農保主要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最大的特點是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模式,有三個籌資渠道。它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資料來源:網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㈧ 養老金怎樣計算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您今年已經47歲,養老保險最少繳納15年才會有基礎養老金,看您當地社保部門能否補交3年費用。可以補交就可以辦理。退休也是根據您本人的繳費基數算的,每一年的社保部門會公布上一年的城市在崗職工月人均工資數目,比如上年度城市在崗職工月人均工資為2500,您定的每月繳費比例為60%,那你本年度養老金的繳費基數為2500*60%=1500,每月養老金繳費為1500*20%=300(單位),1500*8%=120(個人),醫療為1500*8%=120(單位),1500*2%=30(個人)+90元大病統籌=120.
至於退休能拿多少,有一個公式。您可以自己算: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月、55歲為170月、60歲為139月)
這里要提一下,單位交的放統籌賬戶,個人交的放個人賬戶。辦理退休時,會從統籌賬戶轉3%到您個人賬戶。
臨近退休的是比較適合辦理社保的。我本人建議你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