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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業養老保險處

發布時間:2020-12-09 06:22:27

『壹』 河南省辦理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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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月1日開始,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可以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跨省就業,有多少養老金可以帶走?在省內多處地方打工,養老保險關系怎樣轉移?農民工不能再辦退保手續,以後會不會有不好的影響?多地打工,退休後到哪領養老金……針對此項新政實施中的具體問題,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昨天,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河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就做出了詳細規定。
記者李紅實習生張想鈴
打工煩惱換一個城市就得退一次保
在銀行里邊存了錢,跨省之後卻無法支取,聽起來有些不可思議,而之前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就處於這樣的窘境之中。
今年40多歲的王岩,老家在信陽潢川縣,他在廣州、上海、鄭州、南京都做過廚師,一直希望把自己的養老保險關系固定在一個地方,但由於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行政區劃為邊界,採取個人繳費加地方統籌的方式,地方統籌的養老保險金歸當地所有參保人共有,所以參保人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時,不能轉走企業繳納的那部分資金。為此,每一次流動到別的地方打工時,王岩都只能選擇退保,他的養老保險也一次又一次歸零。
「比如我在南京打工三年,退保只能拿到個人賬戶上的4000多元,單位幫我繳的1萬多元就拿不到了,而且退休後,也無法享受這3年的養老保險待遇。但是我到別的地方打工,不可能每月回來繳費,不退保,這4000元也沒了。」王岩說。
正是這樣的轉移障礙,造成了每年年底,南方一些打工者聚集的城市出現大規模的退保潮。
而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程序和轉移資金量,這使王岩再次看到了希望,「養老保險這個『地方糧票』,現在終於可以在全國『通存通兌』了」。
更令人興奮的是,我省剛剛又出台具體《辦法》,明確了跨省流動和省內流動人員怎樣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
實施對象跨省、省內跨市縣人員都能辦理
我省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都可以進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既包括跨省流動人員,也包括省內跨市、縣(區)流動人員。
近年來,許多老年人退休後到子女所在的異地生活,他們的養老保險關系能否轉移呢?此次規定,已經退休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能再轉移。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老年人去異地生活後,可直接從銀行領取。
不論參保者流動到哪就業,在原來參保地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就可轉移養老保險關繫到新參保地。最後,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領取養老金時,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能再辦理退保手續,簡單來說,就是「不論你在哪裡干,養老保險接著算」。
轉移條件哪些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
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中,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到我省就業參保的,從我省流動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參保的,在省內跨省轄市流動就業,這3類參保人員都要在新參保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流動到非戶籍地的參保人員,不再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由新就業地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待其轉出我省或達到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其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參保人員在河南省各省轄市范圍內部流動就業參保的,在新參保地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時,不受此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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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外出打工者不辦轉移手續大家注意到,《辦法》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特別對非其戶籍所在地的「4050」人員做了限制。省人保廳養老保險處處長王曙輝介紹,這是因為,個人可以選擇最後參保地作為退休地領取養老金,為了避免參保人員最後都集中到中心城市而對年齡做了限制,均衡社會負擔。「另一方面,轉回到戶籍所在地並不受這個年齡限制。只要是河南戶籍人員,即使是59歲零1個月,也可以從外省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回我省。同樣,一名開封戶籍人員,從鄭州轉回開封時,也不受這個年齡限制。」
臨時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在我省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在省內跨省轄市流動就業時,不轉移臨時養老保險關系,在新就業地建立新的臨時繳費賬戶,待其再次流動就業或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為其建有臨時繳費賬戶的經辦機構分別將其臨時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待遇領取地。」王曙輝說。
組織調動人員不受「4050」年齡限制還有一部分參保者是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調動的,而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他們將不受「4050」年齡規定限制,可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因單位重組、拆分、搬遷等原因造成養老保險關系整體轉移的,也不受「4050」年齡規定限制。
個體戶要在工商注冊地或戶籍所在地參保繳費
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要在工商注冊地或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參保繳費。以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前已經參加過養老保險的,可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繳費,也可以在工商注冊地或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參保繳費後,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到新參保地。
出生時間以檔案最早記載為准對參保人員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兩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資金轉移12%的單位繳費也一起轉移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這樣規定,單位繳費的大部分隨跨省流動就業轉給了轉入地,減輕了轉入地未來長期的資金支付壓力;單位繳費的小部分留給轉出地,可以用於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支付。那麼我省具體怎樣轉移呢?
省轄市內不轉資金參保人員在河南省各省轄市范圍內部流動就業,在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只轉移相關參保繳費信息,不轉移資金。
跨省或跨省轄市,個人賬戶儲存額分三種情況計算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河南省范圍內跨省轄市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要分三種情況轉移:
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統籌基金(單位繳費)則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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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某地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1000元,那麼參保人可以轉移的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每個月為1000×12%=120元。
另外,綜合各地情況,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我省採取了分時段計算的方法。
退休金曾在多地打工如何領養老金?
外來務工人員流動性大,在多個地方打工,最後在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是個很頭疼的事情。按照國家的辦法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時,首先考慮戶籍所在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受繳費滿10年的限制。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時,按照「從長」(繳費滿10年的參保地)和「從後」(有幾個參保地繳費都滿10年則按最後的參保地)的原則確定待遇領取地。如果沒有超過10年繳費的參保地,則轉回戶籍所在地。
多地打工領養老金要看情況按照這些原則,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
員,最後待遇領取地應為河南省的,區別情況確定其具體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河南省的,將相應資金歸集到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河南省但戶籍在河南省的,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其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在該縣(市、區)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比如戶籍在鄭州市金水區,但基本養老關系不在,那就要把關系和資金歸集到金水區,而不是在鄭州市本級。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戶籍均不在河南省的,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其在河南省最後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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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三類情況,王曙輝舉例說,湖北籍打工者老胡,30歲到42歲之間在河南省參保,達到12年,然後到北京打工7年,49歲之後再到山東,5年後54歲時,又到上海打工,建立的臨時賬戶,基本關系在山東,戶籍在湖北,但只有在河南待了10年以上,按照從長原則,要回到河南領取養老待遇。
而參保人員僅在河南省范圍內流動就業參保的,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業務經辦在轉入地申請不用兩地跑
過去,參保者辦理轉移手續時,往往需要自己攜帶相關材料,兩地奔波,有時因為缺一個章、少一頁資料,需要不斷往返兩地,極為不便。
《辦法》規定,參保人轉移時,只需在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轉移手續完全由轉出地和轉入地社保機構來辦理,不需再奔波兩地,而且,45個工作日內就可以辦妥。
目前,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系統軟體開發已完成,我省還要將其本地化,完成省內轉移手續。所以目前辦理轉移接續關系的業務時,採取電子和紙質並行的辦法,以後軟體正式運行後,逐步過渡到電子辦理轉移手續。
轉移手續具體辦理程序請看圖示。
難點釋疑不辦退保手續對農民工有利
過去,不少外來農民工集中的城市,每到年底,總會出現「退保潮」。這對農民工的權益也造成了侵害。《辦法》規定,從今年起,參保人員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也就是說,農民工不用再退保,而是權益累加計算。
具體來說,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
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參加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則另行研究制定。

『貳』 河南企業補交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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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河南省人社廳關於貫徹實施人社部令版第13號若干問題的處理權意見》(豫人社法制[2012]6號)的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且繳納養老保險費已滿15年的,可申請辦理退休手續;未滿15年的,需延期繳納至滿15年,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如延期5年後仍不夠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並辦理退休手續。
根據《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准,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叄』 河南省企業退休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一、國家法 定退休年齡為男 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但 是因為特殊情況可以提前申請退休。
二、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三、如果在退休之前養老保險沒有繳納15年退休金會相應減少。
1、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肆』 河南省企業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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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回廳出台了2015河南養答老保險繳費比例等相關政策。根據國家及河南省相關規定,職工個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的8%繳費,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費;靈活就業人員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2%計入統籌基金,8%計入個人賬戶
二:2015河南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1:據省人社廳相關部門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費,計入統籌基金;職工個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的8%繳費,全額計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按照繳費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2%計入統籌基金,8%計入個人賬戶。
2:個人賬戶資金每年按照不低於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3:參保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可以依法繼承。

『伍』 河南省地方養老保險處在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
地方的,每個地市,縣都有管理處

『陸』 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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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豫政〔2013〕58號)文件精神,為保證企業職工離退休審批項目取消後參保人員退休手續的正常辦理,防止違規辦理提前退休,規范退休管理,2013年12月16日,我省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手續辦理工作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我省將使用新的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退職)表,原河南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同期廢止。
據了解,該辦法對檔案管理作出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應當完善制度,加強對參保人員檔案的規范管理,保證參保人員檔案內的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從事工種情況等原始記載內容准確、清楚,保證參保人員人事檔案完整、准確。對蓄意更改參保人員檔案的,暫停其退休手續辦理,責令檔案保管單位恢復檔案原貌。再次申報時須附有用人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關於參保人員檔案更改和恢復原貌的情況說明及再次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的正式報告。
因檔案丟失、損毀、塗改等原因造成無法認定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按實際繳費年限辦理退休手續、核發養老保險待遇。

『柒』 河南省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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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豫政〔2013〕58號)文件精神,為保證企業職工離退休審批項目取消後參保人員退休手續的正常辦理,防止違規辦理提前退休,規范退休管理,2013年12月16日,我省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手續辦理工作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我省將使用新的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退職)表,原河南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同期廢止。
據了解,該辦法對檔案管理作出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應當完善制度,加強對參保人員檔案的規范管理,保證參保人員檔案內的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從事工種情況等原始記載內容准確、清楚,保證參保人員人事檔案完整、准確。對蓄意更改參保人員檔案的,暫停其退休手續辦理,責令檔案保管單位恢復檔案原貌。再次申報時須附有用人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關於參保人員檔案更改和恢復原貌的情況說明及再次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的正式報告。
因檔案丟失、損毀、塗改等原因造成無法認定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按實際繳費年限辦理退休手續、核發養老保險待遇。

『捌』 河南人事廳養老保險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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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工作處)。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財務、政務公開、督辦查辦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擔廳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二)調研處。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
(三)法規處。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執法責任制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統籌指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體系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豫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人力資源市場處。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省直和中央駐鄭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除外)人員調配、錄(聘)用事宜;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出國(境)人員審查政策,承擔省直常駐國(境)外人員的審查工作。
(七)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河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省直和中央駐豫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穩定政策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經費;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和省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問題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內設安置處、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處、綜合處(規格均為副處級)。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意見;擬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並監督實施;規范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河南省博士後管理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省博士後管理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豫(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機構在省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指導有關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離退休年齡和提高離退休待遇審批;承擔有關方面的人才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能考核、崗位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政策並監督實施。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參與省際勞務協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勞動關系處。擬訂勞動關系政策以及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准,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准制訂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
(十三)工資福利處。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福利、離退休、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負責省直及部分中央駐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和變動工資、有關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的審批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標准;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准;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
(十五)失業保險處。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全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十六)醫療保險處。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七)工傷保險處(河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准;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咨詢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負責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范,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勞動保障監察局。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市縣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二)職稱處。綜合管理職稱工作;擬訂深化職稱改革政策;負責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審核省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定;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核准、審驗工作。
(二十三)人事處(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外國專家局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外國專家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省外國專家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玖』 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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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豫政〔2013〕58號)文件精神,為保證企業職工離退休審批項目取消後參保人員退休手續的正常辦理,防止違規辦理提前退休,規范退休管理,2013年12月16日,我省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手續辦理工作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我省將使用新的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退職)表,原河南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同期廢止。
據了解,該辦法對檔案管理作出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應當完善制度,加強對參保人員檔案的規范管理,保證參保人員檔案內的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從事工種情況等原始記載內容准確、清楚,保證參保人員人事檔案完整、准確。對蓄意更改參保人員檔案的,暫停其退休手續辦理,責令檔案保管單位恢復檔案原貌。再次申報時須附有用人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關於參保人員檔案更改和恢復原貌的情況說明及再次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的正式報告。
因檔案丟失、損毀、塗改等原因造成無法認定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按實際繳費年限辦理退休手續、核發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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