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湖南省企業養老保險新政策
2017年湖南省退休人員是會上調養老金的!
人社部與財政部近日發出《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版老金的通權知》,按照總體水平5.5%左右的標准為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並統一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
湖南省政府將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於5月底前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後,預計在9月底前發放到位,並從2017年1月開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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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湖南省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若干政策問題的意見
根據《湖南省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若干政策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版單位和社權會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編制外的臨時聘用人員(以下簡稱臨聘人員)原則上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要按屬地原則依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按月申報繳費。用人單位按臨聘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臨聘人員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新聘用的人員按第一個月的工資標准)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臨聘人員的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勞動法》實施前已在本單位就業且連續工作至今的原臨時工,應從參保地實施統賬結合制度起,按同期國家與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息),補記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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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湖南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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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這樣看的了內
如果是你自己去交容,按照1700的基數,那麼交費比例是20%,其中的8%進入個人帳戶,12%進入社保的統籌帳戶,雖然你的基數高,將來的養老金也多,但是你自己交的也更多了,交20%呢
單位交是按照工資為基數,但是不能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基數,社平工資的60%,單位交20%,全部進入統籌帳戶,自己交8%進入個人帳戶,你交的就少了,只是基數低一點
如果單位不按照你的實際工資給你交,那麼你可以舉報,這個是不合法的
D. 湖南省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若干政策問題的意見此文件是不是國家法律法規
養老:企業20%,個人8%
醫療:企業10%,個人2%
失業:企業2%,個人1%
工傷和生育由企業負擔,個人不交費
養老的比例全國基本一致,其他的比例略有不同,以當地規定為准
以下文字僅作參考根據《湖南省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若干政策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編制外的臨時聘用人員(以下簡稱臨聘人員)原則上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要按屬地原則依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按月申報繳費。用人單位按臨聘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臨聘人員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新聘用的人員按第一個月的工資標准)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臨聘人員的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勞動法》實施前已在本單位就業且連續工作至今的原臨時工,應從參保地實施統賬結合制度起,按同期國家與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息),補記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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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湖南省養老保險條例
按照目前的政策,新農村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國家目前規內定基礎養老金為55元,容各地政府可視情況自行增加,但費用自理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據此,您累計繳費15年,每年均按照1000元繳納,那麼個人賬戶養老金(此處暫不考慮個人賬戶歷年所產生的利息,在實際核算時是包括了的)=15000/139=107.91,據此您的養老金為162.91以上計算不含歷年利息、不考慮今後政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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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湖南省養老保險的最新政策
2017年湖南省退休人員是會上調養老金的!
人社部與財政部近日發出《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按照總體水平5.5%左右的標准為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並統一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
湖南省政府將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於5月底前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後,預計在9月底前發放到位,並從2017年1月開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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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湖南今年養老保險標准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日前宣布,湖南省2015年社保繳費基數暫定為4025元,個繳人員、國有農墾企業的職工社保繳納基數方面的信息也已經公布。於2014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無法在2015年初發布,為方便參保單位和個人及時繳費,湖南今年社保繳費基數暫定為4025元。2015年度基準值發布前,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繳人員)按高檔4025元/月、低檔2415元/月預繳。參保單位的職工個人以其上年度繳費基數的110%,並按12075元/月封頂、2415元/月保底(暫定基準值為4025元/月)為基數預繳;參保單位按該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為基數預繳。按政策規定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墾企業(包括撤場建區、管理區、鄉鎮的原國有農墾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的職工個人暫緩繳。到齡辦理退休的人員按2013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658元/月)預核並預發待遇,死亡人員按2013年度全省月人平養老金(1650元/月)預核並預發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均不得延期辦理。通告指出,2015年度基準值發布後,要及時進行繳費和待遇核定。有預繳的個繳人員以2015年度基準值計算其繳費指數,繳費基數可不再變動。如繳費指數小於0.6或1的,本人願意,可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以2015年度基準值補繳調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滯納金),逾期不再補繳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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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湖南省養老保險條例全文
我1991年1月,被湖南省漣源市郵政局招為投遞員,安排在砂石郵電所上班。從91年起就沒有給我們同工同酬,所謂的勞保福利也只是象證性的發點,有時沒有,加班工資也沒有,2003年6月,因為工作需要,安排我從事砂石郵政所儲蓄出納員工作。2003年12月,漣源市郵政局與我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沒有交社保。2004年9月,我與漣源市郵政局另一個職工在工作上發生口角,2004年10月25日,漣源市郵政局因此欲將我辭退。2004年12月6日,我申請勞動仲裁,同年12月24日,漣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下,漣源市郵政局與我達成和解協議,承諾與我繼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就是這樣一份恢復我的勞動關系的協議書,法院卻說是自行和解,解除了勞動關系,這還有第三方證明人簽字證明是恢復勞動關系的(漣源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沒有責令漣源市郵政局給我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當時我對法律條款也不清楚,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用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納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繳代扣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但和解後,漣源市郵政局沒有實際履行和解協議,僅安排我為鄉郵委辦員,與我簽訂委託辦理合同,我不服。2005年4月4日,我為此再次申請仲裁,漣源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以訴訟時效已過不予受理。2005年4月14日,我向漣源市人民法院起訴。2005年8月15日,漣源市郵政局又與我簽訂和解協議,漣源市郵政局在承認以前勞動關系的基礎上,承諾至少以後兩年之內不會解除與我的勞動關系。2005年10月31日,在漣源市郵政局裡,漣源市郵政局讓我與婁底市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中心簽訂了勞動合同。還有其它與我一樣的員工也是一樣的要簽,威協我們說是2004年婁底郵局與這個勞務輸出中心有什麼合同,不然不能上班,也不能交社會保險什麼的,我們也不明白,只得簽了,同一天,漣源市郵政局與我簽訂了所謂的勞務派遣用工上崗協議,並仍然安排我在砂石郵政所任營業員。可到2005年11月27日又說要與我們解除勞動關系,要我們在他們事先列印好的合同上簽字。(當時在2005年10月31日郵政局並沒有與我們解除勞動關系,可又要求我們訂立上崗協議,作為一個國營企業單位,應當有法律顧問的,卻要求我們訂立這樣一些明顯違法的,不公正不公平的協議及勞動合同,而後在2005年11月27日又要我們訂立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這些合同與協議給我們的都是空白的,單位沒有簽字與蓋章,也沒有給我們補交社會保險費用,也沒有給我們這工作十多年的員工經濟補償)2010年4月,漣源市郵政局以漣郵[2010]26號文件隨意認定我挪用貪污,違反金融資金操作管理制度,解除了所謂上崗協議,不準我再上班。2010年5月,我通過律師要求漣源市郵政局收回處理決定,但郵政局拒絕了。2010年7月18日,我向漣源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但漣源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原告多次催告,不立案審理,我被逼無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我與漣源市郵政局1991年至2011年長達20年的勞動關系,補交91年以來沒有交的社會保險費用,並要求依法予以補償。
此案經漣源市人民法院、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這兩級法院都確認自1991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間,我一直連續在被告漣源市郵政局工作,並且在2003年起一直擔任漣源市郵政局砂石郵政所儲蓄出納員這樣的核心工作並沒有中斷過,但卻都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
理由是:「本院認為,原告劉定豐自1991年至2005年11月與被告漣源市郵政局的勞動關系,雙方已經於2005年自行和解,不屬於本案處理范圍;2005年11月至2010年7月,原告劉定豐與被告婁底市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中心存在勞動關系。」那麼請問法院,我與郵政局的勞動關系是1991年到2005年10月31日還是到2005年11月27日,要是到2005年10月31日,那2005年11月27日郵政局為什麼又要與我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在2005年10月31日到2005年11月27日我的勞動關系在哪?在此期間我一直在郵政上班,沒有中斷工作,且一直是在郵政部門的前台做郵政營業員。
一、二審法院罔顧事實,對這樣明確的勞動關系不認定,做出這樣違背法律的判決,對2005年那些這樣明顯的無效的勞動合同及上崗協議卻認為合法有效,實際是對逆向派遣這樣嚴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的包庇和縱容。一、二審法官都是法律專家,如此普通的法律事實他們不是不清楚,我聽說這些案子是一、二審法院審委會研究的,在2012年3月我申請再審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2年10月9日開了聽證會,可直到現在也沒有結果,一個普通的勞動爭議案三年了,也沒有正確處理結果,不知湖南省的人民法院是做什麼用的?這社會到底還有沒有公平正義?還有沒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還有沒有用?
尊敬的上級領導,及社會各界朋友,請大家評評,這中國還是不是憲政社會,是不是法治社會?我們應當崇尚法律,法律至上。可漣源市人民法院,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任意踐踏法律,如此明目張膽,國家法律威嚴何在!新聞謀體又沒有膽量公開,我信訪到漣源市勞動局,漣源市信訪局,婁底市信訪局,都回答你這是在法院處理,他們不受理,難道非要我們拿刀拿炸彈來解決問題?工作二十年卻沒有社保,難道這就是共產黨的公正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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