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下為計算公式: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基數×全部繳費年限×1%,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月數,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基數×[視同年限+折算年限]×1.4%。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B. 沈陽退休人員養老金怎麼計算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按照籌資機制和待遇水平,其養老金制度主要表現為以下四種:
1、以德國、美國、日本為代表的「傳統型」。這一類型堅持「選擇性」的保障原則,即對不同的社會成員適用不同的保障標准,保障費用由國家、僱主和雇員三方負擔,待遇保障的給付標准同勞動者的收入和交納社會保險稅(費)相掛鉤,強調勞動者個人應承擔的責任。
2、「福利型」,主要實行於英國、瑞典等西歐國家。這一類型制度堅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則。保障基金主要來源於國家稅收,保障的范圍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各種生活需要,保障待遇水平較高,國家負擔過重。
3、「國家型」,前蘇聯以及東歐等國家都曾實行這類制度。它堅持「國家統包」的保障原則,保障費用由國家和用人單位負擔,職工個人不必繳納保障費用,保障的范圍包括了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這種制度的弊病主要是國家和企業負擔過重。
4、「儲蓄型」,主要被新加坡、馬來西亞等新興市場經濟國家採納。這類保障制度實行「個人帳戶積累」的原則,保障費用由勞資雙方按比例交納,以職工個人名義存入個人帳戶,在職工退休時,將該費用連本帶息以一定形式發給職工個人。
C. 沈陽養老金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
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x繳費年限x1%
法律依據:《關於調整2021年退休人員養老金的通知》 凡是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在沈陽辦理退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屬於2021年調整上漲養老金的范圍。
D. 沈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查詢企業退休個人漲多少
沈陽市企業退休職工,2016年增加基本養老金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國人部發〔201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元人均養老金標准。
遼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遼人社發(2016)11號
各市人民政府,參加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遼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批准,現就2016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國人部發〔201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元人均養老金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啟動後,按相關規定由所在單位、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結算。
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繫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加緊落實,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16年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E. 2016年沈陽養老金怎樣長具體計算方法
遼寧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 9月底前發放
2016年08月28日 06:22
來源:沈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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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沈陽日報、沈陽網記者韓冰)備受退休人員關注的上調養老金終於有信兒了。8月27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2016年遼寧養老金調整的人員范圍和時間以及調整辦法和標准已經明確,9月底前,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據介紹,本輪「漲工資」人員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金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調整辦法和標准
定額調整
企業
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掛鉤調整
企業
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F. 沈陽上調退休金細則
細則如下:
1、定額調整。退休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2、掛鉤調整。退休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退休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21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0.8%增加基本養老金。
3、傾斜調整。一是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滿80周歲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二是符合國家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G. 在沈陽市按照最低標准繳費15年,退休後養老金能達到多少呢
養老金是依據繳存基數、繳費年限、個人帳戶資金余額、退休後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法定退休年齡等各項要素進行計算的,退休之後發放的養老保險金,而非薪水。養老保險金可能會高過沈陽市職工最低工資規定,可能會小於沈陽市最低員工工資規范,可是養老保險金不會和最少員工工資規范掛勾,最後還是要根據自身的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才知道自己的養老保險金多少錢。現階段沈陽市職工最低工資規定每月1530元,但根據我的經驗,假如是依照最低水平交納的15年,在沈陽市辦退休,養老保險金是無法達到1500塊的,該會大大的小於1500元。
總的來說,在沈陽是依據最低水平交費15年,到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辦退休後,每月養老保險金在800元至1000元中間。因為這個養老保險金非常低,可是交費規范也是很低的。但是我國每一年還需要調節提升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金,養老保險金還會隨著年紀擴大而不斷提升。
H. 沈陽企業退休金最新規定
第二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二)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項目的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困難時,由市財政部門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第二十三條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第二十六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按規定支付給參保城鄉居民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及喪葬補助金。基礎養老金指按規定計發標准,由各級財政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城鄉居民全額予以補助的養老金待遇。個人賬戶養老金指參保城鄉居民達到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支付給參保城鄉居民的養老金待遇,以及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由於死亡、出國(境)定居以及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重復繳費等情況下退還其本人個人賬戶存儲額的支出。喪葬補助金指在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地區,參保人死亡後,政府給予遺屬用於喪葬的補助費用。轉移支出指跨統籌地區或跨制度流動轉出的個人賬戶資金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