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開展農村養老保險
那就是逐年號召群眾自願去鄉鎮民政繳費,然後他所在的村上按百分比給補助款,如:本人交200元,那麼村上補償給你20;這樣子的依此類推.就會很好開展的
B. 如何建立健全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在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分擔的基礎上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後,應高度重視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否則將面臨較大的長期資金支付壓力。有關部門應抓緊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資政策,探索基金市場化的投資管理模式,制定相應的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C.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中關於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規定可以得知,我國農村鄉鎮企業養老保險改革的辦法具體由民政部負責。根據我們的了解,民政部也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該方案草案已經在幾十個試點縣(市)試行了一個階段。在這些試點地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個人交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給予政策扶持」為基本原則,實行基金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個人交納的保險費和集體補助,分別記在個人名下。集體補助以村、鄉鎮企業為單位,具體補助的方式和標准由村或鄉鎮企業確定。個人繳納或集體補助可以根據收入的情況進行調整。投保年齡以20周歲為起點,滿60周歲停止交納。
當然,這些試點工作只是為將來農村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事業提供一個參考的方向。在現階段,農村的鄉鎮企業並不在法律強制要求的必須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的范圍之內。也就是說,農村的鄉鎮企業並不是必須要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的,但是這並不妨礙農村的鄉鎮企業可以自願為本企業員工辦理養老保險。
需要指出的是,因為農村鄉鎮企業目前還不屬於強制性要求辦理養老保險的單位范疇,因此要特別注意劃清鄉鎮企業的范圍,不要讓鄉鎮企業的名義成為企業規避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義務的借口,切實實現對員工的社會保障。
[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71條
《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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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何做好農村社保工作
我從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以下簡稱農保工作)已經多年,勞動保障所成立後,鄉里的領導繼續安排我分管農保工作。面對2005年的農保工作任務,我感到壓力還是很大的,怎樣完成今年的農保工作任務呢!針對這個問題淺談一下自己的一些觀點。一、首先爭取鄉鎮領導的支持。領導的關心支持既是我們工作的動力,也是我們農保工作的關鍵,更是我們完成農保工作任務的前提。因此,我們必須向領導匯報好全縣勞動工作會議精神,匯報好勞動保障所2005的農保工作任務,在領導的關心支持下制定好具體的、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把農保工作擺上議事日程是完成與做好農保工作的第一步。二、求真務實,狠抓落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專業性、政策性很強,連貫性很強。新形勢下的農保工作要求更高,任務更艱巨,工作更復雜。要想實現今年的任務目標,必須付出艱苦的努力,辛勤的勞動。因此我認為,在鄉鎮從事農保工作的同志,必須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發揚求真務實的精神,站在講政治、講大局、講奉獻、講穩定的高度,把農保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不推諉,不等靠,樹立早抓快上的思想,積極主動地研究和制定工作計劃,做到目標明確,責任到位,服務到位。三、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農民是農村的主體,也是農保工作的主體。只有把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充分調動起來,才能使農保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發揚「走千家萬戶,道千言萬語,吃千辛萬苦」的農保精神,深入基層,深入村隊,深入農戶,服務到家門,把宣傳、解釋、測算、養老金發放等工作真正說到農民的心坎里。通過講政策,算細帳,講利益、講好處,讓農民們能夠透徹地了解參加養老保險後能夠解決自己的什麼問題,認識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確實有好處,確實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群眾才會有積極性,才能分清楚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宣傳力度要到位,宣傳方式要靈活。採取標語、廣告、廣播,街頭咨詢、散發傳單、製作圖版等各種宣傳方式和新聞媒體大造聲勢,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形式讓廣大人民群眾知道農保工作的目的和意義,在鄉鎮主要街口要道刷寫農保宣傳標語,真正形成立體式、全方位農保宣傳陣勢,不斷擴大農保影響。利用大集等場合對農保政策、知識進行宣傳,做到農保政策家喻戶曉。只有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好處宣傳的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農民群眾才能自覺行動,積極的擁護支持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四、引導群眾分清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現在社會上的商業保險五花八門,弄得人們眼花繚亂,因此我們更有必要向老百姓做好宣傳工作,向他們解釋清楚,哪些是屬於以盈利為目的、以契約形式確定其法律關系的、具有企業行為的商業保險;哪些是福利性的、政府組織引導的、不以盈利為目的,採取低標准入保、高標准受益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消除老百姓的模糊認識,一定要把工作做細,做好,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我們的工作才能抓住實效,取得成績。五、引導農民不要把參加農保,理解成是亂收費。從根本上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福利而不是負擔。農民在有組織、有管理、有保障的前提下,自願交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則是個人收入的延期消費。這不僅不是農民負擔,而且與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的「村提留」、「鄉統籌」有著本質的區別。一是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年老後領取養老金,多交多領,少交少領。所有權屬於農民個人,權益關系十分清晰。二是農民所交保費的增值和安全還得到國家政策的優惠和法律的保護,從而使農民所交納的保費不但沒有減少,還得到明顯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增值;三是從交費標准上看,從幾元錢開始的不同檔次可供農民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自主選擇,標准比較低,交費方式比較靈活。因此,農村養老保險是已經解決了溫飽並略有節余的農民群眾能夠承受的,這不會形成農民負擔,反而是農民的福利,是農民自己解決養老問題的一個有效辦法和途徑。六、要把握重點,穩步推進,分類指導,方法科學。鄉鎮農保工作需要把握重點,講求辦法,在全面推進鄉鎮農保工作中,需要根據各村、各戶的不同情況來開展工作。選准重點,以重點帶一般,堅持因村制宜,分類指導,比如在相對富裕的村,可以採取集體入保的辦法,在經濟發展相對較弱、發展不平衡的村,可以選擇大戶、富戶,在計劃生育的典型村,可以選擇獨生子女戶和純女戶拓展工作,還可以探討各村隊幹部參保的優惠政策,達到樹立一點,輻射一片的目的。七、加強學習,克服畏難發愁情緒。客觀地講,開展農保工作,徵收農村養老保險費難度是有的,幹啥工作都是如此,沒有輕松的工作,要把難度相當大的農保工作能夠推進到位,就是靠的我們對工作高度負責的精神、多年來在工作中形成的一種素質,畏難發愁是不行的。八、引導農民改變「養兒防老」傳統觀念,樹立靠「社會養老」、「自身養老」的意識。從長遠看,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長期推行,家庭養老資源逐步減少,供養能力逐年下降,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將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在這種形勢下,只有發展社會養老才是解決家庭養老問題的根本途徑。引導農民趁自己年輕有勞動能力的時候,為自己投一份養老保險,爭得養老的自主權,在喪失勞動能力時,就會安度自己的晚年。因為將來如果子女能履行贍養義務,參加養老保險可以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充裕;當家庭保障不充分時,養老保險可以提供另一經濟補償;當家庭保障功能失效時,養老保險可以向他們提供生活必須的費用,確保他們晚年的基本生活。農民改變農村傳統的「養兒防老」的觀念後,還可以降低農村計劃生育的難度,會為今後農村的社會進步、農業的全面發展和農民的美好未來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可以有力地推動農村社會的文明進步。總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和關心的重大問題,也是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它涉及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繫到農村的發展,也關繫到農村的穩定。在新形勢下做好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不僅有利於解決農村存在的深層次問題,而且還有利於我縣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我們一定要抓住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起步早,參保面廣,群眾基礎好的優勢,深刻理解新形勢下農保工作的新任務,新內容,新要求,切實轉變思想觀念,提高認識水平,改進工作作風,加強學習,提高掌握政策,運用政策的水平,提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認識,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做實、做強、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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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如何建立與發展的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建立開始於「七五」期間。根據國家「七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出的「建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的任務,針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後,原有社會保障制度趨於瓦解的狀況,1986年10月,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確定:在農村貧困地區,基層社會保障的主要任務是搞好社會救濟和扶貧;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等的地區,多數人的溫飽問題已經解決,但還有殘疾人和老年人兩個困難群體,在這些地區,基層社會保障的主要任務是興辦福利工廠,完善五保制度,建立敬老院,以解決殘疾和老人的生活困難;在農村經濟發達和經濟比較發達地區,發展以社區(鄉、鎮、村)為單位的農村養老保險。
1987年3月,國務院決定由民政部負責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在各級民政部門的努力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在富裕地區,以村(少數為鄉鎮)為主體的社區型養老保險有所發展,到1989年6月,全國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了養老保險試點,參加人數達90多萬,積累資金4100萬元,有21.6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這一時期的社區型農村養老保險不是十分成功,但也加深了對養老保險的認識,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①范圍小,層次低,效率不高;②養老保險金主要由集體承擔,有的完全由集體負擔,個人不繳費,不但使集體背上沉重的包袱,也沒有體現自我保障原則;③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能保證制度的穩定和安全,保險金的計發標准混亂,沒有科學的標准;④養老保險資金的使用缺乏監督、約束機制,保值增值問題無法解決,存在很大風險。
在總結前一階段農村養老工作的基礎上,為從根本上解決農村人口的「老有所養」問題,1990年7月,國務院第111次總理辦公會議專題研究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問題,會議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負責的精神。
1991年1月,國務院決定讓民政部選擇一批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同年2月,民政部成立「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負責這項工作。同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進一步明確農村養老保險(含鄉鎮企業)由民政部負責。
1991年6月,在總結經驗和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民政部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以縣為單位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並在山東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
1991年8月,山東牟平等5個縣(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啟動,僅一個半月,共計30個鄉鎮、281個村、38家鄉鎮企業近8萬人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積累保險資金近500萬元。
1992年1月,民政部將《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正式下發全國。同年7月,民政部在武漢召開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驗交流會」,重點推廣了武漢市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到1992年底,全國有1000多個縣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的原則,由政府制定並頒布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組織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其中,170個縣基本建立起了面向全體農民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國已有3500多萬農民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共積累保險費10多億元。
1992年12月,民政部在江蘇張家港市召開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重點推廣了江蘇省在全省全面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驗。這次會議標志著在全國范圍大區域、大規模的試點工作告一段落,轉入在全國范圍全面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F.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