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農村供銷合作社職工的養老保險問題
在職職工死亡,其個人保險帳戶儲存額由繼承人繼承;由單位支付10個月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補助金和殯葬費。其供養直系親屬若達到規定年齡按規定享受撫恤金。
Ⅱ 農村供銷社1994年後下崗如何繳納社會養老保險
你好!看抄完你的描述,襲農村供銷社工作,九四年下崗,要辦理社保,可以去供銷總社聯系交納社保,一般上是由供銷總社統一為職工辦理社保的,交滿十五年,年齡五十五歲女的,六十周歲男的可以辦理退休,領取月退休金,祝你開心好運!
Ⅲ 我的父親以前是供銷社職工 後來下崗了 但是這幾年他們那些老員工都入上了養老保險 但是這幾年國家出台的農
我父親和你父親一樣的,已經交夠15年了,現在農保沒交。如果你父親已經交夠15年或打算交夠15年,那麼100塊錢是沒必要交的,領錢只能領一份的。如果你不怕麻煩的話,可以嘗試一下把200塊錢領回來。
Ⅳ 關於供銷社職工養老保險及安置
下崗職工辦理養老保險的方法如下:
一、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在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後,原用人單位將其檔案等轉到失業人員戶籍所在的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時封存養老保險手冊,中止養老保險關系。不需要在另行辦理中斷繳費手續。失業人員因種種原因未再就業的,在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相當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辦理退休手續,經批准後,由區、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再就業人員
失業人員事業之前和再就業後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合並計算,其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失業期間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其儲存額連續計算利息,並與再就業後的個人賬戶合並紀錄,個人賬戶號碼始終不變。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應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辦理轉移檔案關系手續,重新啟封養老保險手冊,並在新的用人單位辦理登記和申報繳費手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自己從商人員
職工自謀職業或非正規就業的,可以把檔案關系和養老保險關系存入本市具有代辦養老保險職能的職業介紹機構,在該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委託存檔手續後,可以重新恢復養老保險關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同(這個是需要她本人簽字的,因此,她本人肯定是知道的)後,自己到當地的社保辦理續保手續。
Ⅳ 我是供銷社的職工,單位不給我交職工養老保險怎麼辦!
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這國家是有規定的。現在有稅務局直接扣除。如果單位不給你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Ⅵ 我爸是以前供銷社合同工,幹了18年,我怎樣才能幫他拿到養老保險
應該到社保局查詢你父親的購買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並領取社保局的退休人員登記表,如實填寫各項目後到原供銷社的人社部門加蓋公章,並報社保局審批。審批合格既可以領到養老金。供參考。
Ⅶ 以前在供銷社所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現在個人能補繳嗎
七十年代農村供銷社屬集體性質,那時退休的,由本單位承擔,九十年代以後內,由個人和單位容向社保繳納,退休後,由社保發退休工資,你說的情況,可能有的困難,但還是可以解決的,最好在社保有個熟人比較容易些,能補繳的。讓他快點辦,時間長了更不好
Ⅷ 供銷社職工的養老保險問題
臨時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後回的工作時間合答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給甘肅勞動局的復函》中勞薪(1964)344號】
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第一條】
Ⅸ 供銷社養老保險每年應交多少
這個社保局有規定的啊,各個地方都不同的,具體咨詢社保局,看你是否符合條件和檔次決定的,因為全國各地基本工資待遇不同,社保基數也不同的,沒的統一的,如果滿意回答,望右角位置採納答案。謝謝
Ⅹ 供銷社養老保險怎麼辦理
從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尚未參保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及其在冊正式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供銷合 作社企業及其職工)應當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執行當地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企 業及其職工按照當地的規定參保繳費,原則上參保人員在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應作 為視同繳費年限,具體執行中可與當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時點相一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 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前已退休人員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實際 及相關規定核定待遇。
(10)農村供銷社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基本作用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
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