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成都 村幹部 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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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應該是屬於成都附近的效縣吧,我們也是效縣的,情況差不多,我們那裡08年拆遷的,好像是09年吧,我父母也是買了養老保險,每人總共交了接近3W,我媽50歲開始領錢,剛開始好像只有900多還是多少,現在漲到1000多了吧,具體多少我也不太清楚.還有就是我們那裡年齡比較大的,比如60多的老年人,交了錢,當年就開始領錢了的.
⑵ 村幹部養老保險政策
參保范圍:現任村支書、副支書,村主任、副主任和文書。
2. 村幹部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年繳費1200元,其中個人承擔30%,政府補助承擔70%。
3. 繳費年限:至離任
4. 養老金領取條件:繳費滿3年以上,年滿60周歲就可以領取養老金。
村幹部養老保險補貼
1. 補貼范圍:現任建制村黨支部(黨總支、黨委)書記、村(牧)民委員會主任(3000人以上的大村包括副主任),擔任村「兩委」成員的村文書或會計、村婦代會主任、村團支部書記。
2.補貼標准:村黨支部(黨總支、黨委)書記、村(牧)民委員會主任每人每年補貼500元;村黨支部(黨總支、黨委)副書記、村(牧)民委員會副主任、擔任村「兩委」成員的村文書或會計、村婦代會主任、村團支部書記,每人每年補貼400元。
⑶ 2018年四川成都農村養老保險政策
政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相互轉移
(一)符合轉移條件的參保人員申請將本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合並計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記錄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符合轉移條件的參保人員申請將本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兩種辦法自願選擇一種辦理:
1、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全額轉移,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分別換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2、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體參保人員繳費金額,扣除對應繳費年限本人已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金額,一次性繳納差額部分的養老保險費(含利息)。
(三)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本市行政區域外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3)成都農村村幹部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繳費時間及方式
(一)年滿60周歲及以上年齡的人員,申請參保繳費當月一次性繳納;
(二)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應按月或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為1月至12月10日。
(三)參保人持身份證和農商銀行存摺直接到農商銀行繳費。
⑷ 村幹部養老保險政策
一、農村村幹部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領取?
村幹部是區別於國家公務員的特殊群體,村幹部是游離於國家行政幹部體制之外的、不在編、不脫產的邊緣化幹部,那麼,村幹部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領取?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將村幹部養老保險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辦法的通知》(寧黨辦〔2009〕99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1〕108號)有關規定,依據寧夏調查總隊2014年度我區農民人均純收入標准(7673元),現就2015年村幹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標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全區村幹部個人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1228元,財政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1842元。
2、自治區財政和縣(市、區)財政補貼的分擔比例為:川區縣(市、區),自治區財政補貼30%,縣(市、區)財政補貼70%;山區縣(市、區),自治區財政補貼70%,縣(市、區)財政補貼30%。
2009年以來,自治區農村居民陸續參加了由政府主導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011年7月,自治區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並實施,在全國率先建立全新的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二、主要政策
(1)年滿16周歲、沒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自願參保;
(2)年滿60歲城鄉老人不繳費可按月領取至少55元的養老金;
(3)個人按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元12個 檔次繳費,政府財政分別按30、40、50、60、70、80、90、100、110、120、160、200元補貼,村集體、其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可以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以上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4)長繳多得,多繳多得,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5)待遇: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6)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允許補繳;
(7)村幹部養老保險納入新制度;
(8)對農村重殘、計劃生育獎勵戶、村幹部、城鄉低保和城鎮獨生子女戶等有優惠政策。
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以及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銜接,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⑸ 村幹部養老保險應該如何解決
村幹部養老保險辦法,實行按年繳費,年繳費總額不低於1000元,個人承擔繳費總額的30%,政府補貼繳費總額的70%。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及物價指數變化等因素,可適當提高繳費標准。
村幹部任職期間因各種原因離職、辭職或被撤職、免職且不滿60周歲的,停止政府補貼。已開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其個人賬戶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合並計算;未開展的,可按規定選擇一次性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退給本人。(5)成都農村村幹部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村幹部參保繳費不滿3年,年滿60周歲,且已離任的,在沒有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地方,如本人願意,可以將個人賬戶儲存額退給本人。繳費滿3年以上,年滿60周歲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見附表),計發養老金。
村幹部年滿60周歲仍在任的,個人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政府繼續補貼相應部分,從離任的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由村幹部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基金利息等組成,全部納入省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⑹ 村幹部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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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未參加政策性養老保險的村幹部(指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文書、村計生專干及2008年4月1日起任職的村綜治專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1、受到刑事處罰的;2、受過黨內撤職以上處分的;3、被依法罷免行政職務的;4、因其他原因導致非正常離任的。(二)補助標准1、對正常離任的村幹部補助標准為:每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職務(包括大隊長等相應職務,下同)一年補助50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間斷任職經歷分別計算,下同);每任村文書(包括大隊會計,下同)、村計生專干職務一年補助400元。2、對在任村幹部的以往任職年限的補助標准為:每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職務一年補助500元;每任村文書、村計生專干、村綜治專干一年補助400元。從2009年起,在任村幹部不再享受此補助,有關待遇按《關於調整村(社區)兩委會辦公經費和村(社區)幹部待遇的通知.(三)補助辦法1、專項補助用於村幹部繳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金個人承擔部分,補助總額不得超過個人繳費總額,不足部分自付,結余部分不補。2、對已達到個人繳費標准(繳費年限滿15年),如政策允許並本人仍願意繼續繳費且尚未享受完任職補助的,可繼續享受,補完為止。3、對已年滿60周歲的離任村幹部和具有以往任職經歷的在任村「五職」幹部,均採取一次性補助的方式。4、對未年滿60周歲的離任村幹部,採取逐年補助方式,按其所任職務高低順序及相應年限予以補助,每年補助標准不得高於所任職務的相應補助標准,不得重復;年滿60周歲後仍未享受完補助的,其餘額用於繳納一次性繳費個人承擔部分。5、對未年滿60周歲的在任村「五職」幹部,在離任後採取逐年補助方式,對其以往任職年限予以補助(補助方式按第4條執行)。對任職至60周歲的在任村「五職」幹部,其以往任職年限補助在一次性繳費時予以兌現。6、對已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在任村「五職」幹部,如在任期間受到刑事處罰、黨內撤職以上處分、被依法罷免行政職務或因其他原因導致非正常離任的,於處罰、處分生效或非正常離任次月起停止專項補助。對離任後受到刑事處罰的,於處罰生效次月起停止專項補助。
⑺ 成都市農民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推進城鄉一體化,完善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戶籍關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年滿18周歲的農村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自願參加農民養老保險。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學生和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除外。第三條(基本原則)
農民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貼為輔,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給予適當補助。第四條(管理主體)
市和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農民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農民養老保險的具體事務,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和區(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耕地保護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市和區(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農民養老保險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農業、民政、公安、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第五條(參保檔次)
申請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年齡人員,按本辦法附件1確定的三個繳費檔次,自願選擇其中一檔繳納養老保險費。
申請參保時男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按本辦法附件2確定的三個繳費檔次,自願選擇其中一檔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六條(繳費補貼)
享受耕地保護補貼的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先由本人耕地保護補貼繳納,不足部分再由本人補足。
申請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年齡人員的政府補貼資金,區(市)縣政府可以視當地經濟發展情況一次性注入或分年注入。分年注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第七條(暫停繳費)
參保人員應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因生活困難等原因不能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時,由本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報戶籍所在地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在規定期限內,可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恢復繳費後,暫停繳納部分可以補繳。第八條(個人賬戶)
參保人員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後,按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第九條(待遇標准)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人員,從本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附件3確定的計發標准發給養老金,並隨年齡增長達到相應年齡段時,改按相應檔次發給養老金。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附件4規定的計發標准為其計發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可按到齡時的繳費標准一次性躉繳至滿15年。
市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養老金標准,切實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第十條(保險關系終止和轉移)
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一)土地被依法徵用,符合參加本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條件的,其個人繳納的農民養老保險費扣除已領取養老金後的余額(含由本人耕地保護補貼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下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給本人,本人按規定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
(二)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人員,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扣除已領取養老金後的余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並按死亡當月養老金標准向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養老金作為喪葬補貼。
參保繳費期間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一)土地被依法徵用,符合參加本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條件的,其農民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轉移辦法另行制定;
(二)繳費期間死亡的人員,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含由本人耕地保護補貼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第十一條(資金管理)
農民養老保險資金以區(市)縣為統籌單位,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專戶,統一管理,封閉運行,自求平衡。享受耕地保護補貼的人員申請參加農民養老保險需要耕地保護補貼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區(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從為其建立的耕地保護賬戶中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專戶。具體支付辦法按照《成都市耕地保護基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成府發〔2008〕8號)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財政部門會同審計部門制定全市統一的農民養老保險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或侵佔。
⑻ 四川村幹部退休補助政策
一、農村老幹部規定的退休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1、連續擔任村幹部7—10年(包括10年),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下月起領取退休金,其標准為每工作一年領取1個月的支部書記工齡工資(按本村支部書記現行工資計算);
2、連續擔任村幹部11—15年(包括15年),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下月起領取退休金,其標准為每工作一年領取1.5個月的支部書記工齡工資(按本村支部書記現行工資計算);
3、連續擔任村幹部16—20年(包括20年),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下月起領取退休金,其標准為每工作一年領取2個月的支部書記工齡工資(按本村支部書記現行工資計算);
4、連續擔任村幹部21—25年(包括25年),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下月起領取退休金,其標准為每工作一年領取2.5個月的支部書記工齡工資(按本村支部書記現行工資計算);
5、連續擔任村幹部26年以上,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下月起領取退休金,其標准為每工作一年領取3個月的支部書記工齡工資(按本村支部書記現行工資計算)。
(8)成都農村村幹部養老保險擴展閱讀: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⑼ 成都農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准
法律分析:農村居民按以下辦法繳納養老保險費:1、年滿60周歲及以上年齡參保人,在區(市)縣政府按以下5個繳費檔次確定的具體檔次中選擇一檔作為繳費基數,按12%費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5個繳費檔次分別為:繳費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20%、30%、40%、5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