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武漢養老保險繳費檔次
法律分析:一、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比例:
繳費基數:最低繳費基數3740元,最高繳費基數18699元;
單位繳納比例16% ,個人繳納比例8% ;
二、醫療保險繳費比例與基數:
繳費基數:最低繳費基數3740元,最高繳費基數18699元;
單位繳納比例8% ,個人繳納比例2%+7元。
法律依據:《武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暫行辦法》
一、適用范圍及對象
(一)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一是本市統籌范圍內自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二是本市統籌范圍內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三是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二)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個人窗口繳費期間發生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是指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實施前從原機關事業單位流動進入企業就職或從原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後從事個體靈活就業的人員。
(四)繳費工資基數調整補繳的用人單位職工,是指因申報核定和調整繳費工資基數而申請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
(五)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同意的用人單位及職工,是指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政策規定,按照規定履行了審核認定程序,經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同意參保補繳的用人單位及職工。
⑵ 武漢養老保險繳費檔次
一、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比例:
繳費基數:最低繳費基數3740元,最高繳費基數18699元;
單位繳納比例16% ,個人繳納比例8% ;
二、醫療保險繳費比例與基數:
繳費基數:最低繳費基數3740元,最高繳費基數18699元;
單位繳納比例8% ,個人繳納比例2%+7元。
⑶ 武漢市2016年07月的社保繳費基數是多少
武漢市2016年7月份的養老抄保險繳費最低基數3286元,最高基數16430.1元;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最低2824.9元,最高14124.3元。若單位申報基數實際工資低於3286元,那麼養老的繳費基數會是3286。
武漢2016年7月最低繳費基數標准如下:
武漢市2015年崗平工資為65720/年,月均5476.6元。社平工資為56479元/年,月均4706.5元。國家政策規定,自2016年7月起系統會以此依據調整社保繳費「低保攔頭」標准。(養老為崗平的60%至300%,其他四險為社平的60%至300%。)
⑷ 城鄉養老保險多少錢一個月武漢市
職工社保的繳費比例是固定的,只要交職工社保,那麼都是需要按照規定來進行費用繳納的。按照規定五險單位要承擔0.7%生育保險,0.24%工傷保險,0.7%失業保險,8%養老保險,16%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要承擔0.3%失業保險,7元大病保險,2%醫療保險,8%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承擔的繳費比例不同,所以承擔的費用也不同。
因為社保繳費基數不同,所以每一個員工的社保費用也都是完全不同的。22年最低社保繳費基數為3740元,按照最低繳費基數來參保,那麼五險每個月單位要承擔958.94元,職工個人要承擔392.22元。繳費基數越高,那麼社保費用也會對應提升,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費用計算才行。
⑸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以下簡稱統帳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企業和在職職工共同承擔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退休人員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制度。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及個體工商戶(包括其它個體勞動者,下同)業主、幫工和退休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企業和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帳結合的制度,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分開、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第五條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職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六條逐步建立多層次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體系,除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外,有條件的企業應積極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提倡和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七條企業以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下同)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企業繳費工資基數不得低於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第八條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每月按繳費工資基數的2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每月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每月按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私營企業業主和職工個人,每月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每月按繳費工資基數的2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幫工每月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另由業主為其按繳費工資基數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本辦法實施後,隨著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逐步提高到其繳費工資基數的8%,相應降低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第九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第十條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按月從其工資中代扣。對職工工資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第十一條企業應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登記手續;新開辦的企業應在開辦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第十二條企業應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本企業和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並如數將基本養老保險費繳交地方稅務機構代收。地方稅務機構應於每月15日前將所收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業主、幫工向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四條企業分立、兼並、合並、破產、撤銷以及與職工建立或解除勞動關系,應在1個月內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第十五條對企業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予減免;確實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批准,可適當延期繳納,但延期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第十六條企業破產、撤銷、解散,應首先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或其他財產中劃出基本養老保險費,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十七條職工退休,企業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也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三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