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伍軍人養老保險
對於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怎樣繳納這個問題,解答如下:軍人在服役期間為國家奉獻了無數汗水與激情,服役完畢退伍之後,國家實施了一系列的退伍軍人基本權益的保障政策。在養老保險辦理中,退伍軍人即可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優惠政策。事實上,根據國務院第259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退伍軍人跟普通市民一樣自己交錢辦理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到60歲之後開始享受養老金。但達到退伍軍人的服役年限(軍齡)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即參軍的10雖然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視同他已經繳納,就是說在他繳納保險費年限的基礎上多算10年。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⑵ 當了五年兵,已經退伍了,請問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怎麼買
退伍之後起就應該交。沒有工作的期間應該自己交。有工作期間單位交。具體情況到當地社保局咨詢。社會保險保障程度一般較低,建議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補充。以下推薦一些綜合保險給您參考:
「太平福壽」意外傷害保險
太平人壽是一款保障全面的綜合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額度均衡,非常適合作為社保補充進行購買。
1、普通意外保險金10萬元,意外醫療保險金2萬元;
2、飛機意外保險金50萬元,火車輪船保險金20萬元,客運汽車保險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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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怎麼交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1、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2、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 軍人退役回去後的養老保險是哪種,要根據退役軍人的實際情況而定。
退役軍人包括現役軍人,都有權查詢、核對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
① 現役軍人:要求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② 退役軍人: 服役期間以及退役後的養老保險,在安置地社保部門均可查詢。 為實現資源協調、信息共享、結算同步,減輕殘疾退役軍人醫療費用墊付壓力,辦法規范了享受程序。明確殘疾退役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享受醫療補助、舊傷復發解決醫療費用等工作程序,要求各地推動醫療費用"一站式"費用結算,進一步提高服務質效。
⑷ 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政策
法律分析:一、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准發給。二、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三、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四、優待養老金: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⑸ 2015年退伍軍人養老保險能取出來么
養老保險不能拿出來,不出去也是自己的。養老保險的中斷可以到社保中心去彌補,也可以在新的單位找到新的工作時幫助處理,直接找人事處理就行了。
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期限是180個月,也就是說,15年,你可以多付,然後你可以得到更多。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支付期限,即允許定期支付。醫療保險至少需要20/25年,退休年齡可以申請退休金和醫療補償(只要續簽通常是可能的)。現在男性退休年齡為60歲,女性為55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17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死亡或者不工作的,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養老金。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由於疾病或殘疾的勞動和傷殘,可以獲得殘疾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個人社會養老保險15年未繳
如何轉讓:
根據國家辦公廳2010年1月1日發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暫行辦法》(2009)第66條規定,養老保險將在國內無障礙轉移,具體實行方法如下:
第一步:列印「付款憑證」。被保險人出境前,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將印製到市社保局或市(街道)社會保障辦公室,列印本市被保險人的付款憑證。
第二步:申請轉學。參加者持《繳費憑證》申請繼續在新的就業場所與社會保障機構保持養老保險關系。
被保險人只需處理上述兩個步驟,即「走開,繼續回去」,養老保險關系將由新被保險人的社會保險機構和原保險地點的社會保障機構連接,因此被保險人RECORDS將被連接在一起。
拓展資料
四,對部分離退休軍人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退役軍人退出現役並經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如果在保險後支付未保險或支付中斷,個人繳費是個人負擔的一部分,並且該單位的支付部分是困難的。可以由軍隊離退休人員和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協議,保障和更新基本養老保險。部門。根據屬地管理原則,一般團隊的退休人員應按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壓力。中央財政安排養老保險專項資金轉移時,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退役軍人人數等地區得到適當扶持。
(二)基本醫療保險
離退休軍人應與企業共同承擔基本醫療保險。企業未投保的,地方政府應盡快催促企業參保;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通過降低賠付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而不是BU。制定個人賬戶,建立單一計劃基金。靈活就業的退役軍人可以根據靈活就業的地方保險方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軍隊
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由企業按照規定解決;企業解決困難,家庭和家庭無力支付,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可以納入城市醫療。輔助系統。醫療救助制度尚未建立的地區,可以通過臨時救助解決。
(三)失業保險問題
在企業工作的退役軍人,應當與本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機構失業時,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按照規定提供職業培訓和專業介紹,並再次推廣。就業。
失業保險機構可以為企業失業的軍隊離退休人員提供失業保險,並在簽訂賠償協議後提供相應的再就業服務。
企業倒閉或者倒閉的,應當按照企業可變現收入的有關規定優先支付企業的失業保險費。未足額繳納的部分,由有關部門核定,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企業軍隊離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有效維護。
五,農村殘疾人軍人和退伍軍人的醫療問題。
各地應根據軍隊退休金和優待條例,妥善解決1954年10月31日前軍隊殘廢軍人和退伍軍人的醫療問題(以下簡稱鄉老兵)。第一至六級傷殘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勞動保障的規定由醫療保障部門保證。對於一年級到六歲(2005)199人的頭發的殘疾軍人。七至十級老傷者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由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解決。CL縣級以上負責解決;七,十級傷殘軍人醫療救治工作;
⑹ 當了五年兵,已經退伍了,請問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怎麼買
退伍軍人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自願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兵齡視同交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就能按月領取養老金,也就是軍齡+繳費年限=15年。辦理退伍軍人養老保險,只要攜帶本人身份證、退伍證,一寸照片,到當地社保局辦理就可以。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四十六條 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⑺ 關於退伍士兵養老保險
四、關於安置在企業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
(一)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退出現役,安置在企業工作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對一直未參保繳費或參保後又中斷繳費的,屬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單位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定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將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地方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中央財政在安排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對財政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以及接收軍隊退役人員人數較多的地區,予以適當支持。
(二)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在企業尚未參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盡快參保;多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降低繳費率,不建個人帳戶、單建統籌基金的辦法,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軍隊
退役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單位的由企業按規定負責解決;企業解決確有困難及本人和家庭無力支付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體系,未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地區可通過臨時救助等辦法予以解決。
(三)失業保險問題
在企業工作的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的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其失業時,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促進他們再就業。
對因生產經營不正常、長期停產半停產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在簽定補繳協議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為該企業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相應的再就業服務。
企業關閉、破產時,要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無法完全清償部分,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切實維護企業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五、關於殘疾軍人和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
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妥善解決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在鄉老復員軍人)的醫療問題。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民發[2005]199號)的規定予以保障。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關於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幫助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醫療困難問題。要積極研究和制定醫療費用減免的具體辦法,把符合條件在鄉老復員軍人納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農村醫療救助范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地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切實幫助符合條件的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問題,將其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范圍。
中央財政對包括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在內的撫恤優待對象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六、關於殘疾軍人等級與工傷職工殘疾等級的銜接問題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民發[2004]195號)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據基本相同,按照兩個標准評定的等級可視為對應。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加強軍隊退役人員的思想教育,進一步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實各項政策的力度,妥善解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實際困難,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勞動部發[2007]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就進一步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認真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2005〕17號)和《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7號)(以下簡稱兩個「17號文件」)的各項勞動保障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
(一)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
對失業且有再就業願望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憑退役證、身份證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條件的,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
1、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後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處於失業狀態的,由所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3、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對實現再就業繼續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社會保險經辦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5、對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
(三)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接續問題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政策參加醫療保險,接續醫療保險關系,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及個人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對於確有困難的企業,各地要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所在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對無力參加醫療保險以及參加醫療保險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沉重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要按規定將其納入醫療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醫療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業的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制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簡稱參戰退役人員)和參加過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解決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嚴格履行中央明確的落實有關政策職責分工,進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況通報等資源共享工作,形成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溝通與配合,做好從民政部門接收復員退伍軍人資料工作,並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核實。要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台作用,深入開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數,力求不留死角。要進一步加強對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工作,優先推薦就業崗位,按規定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軍齡登記工作,准確核實視同繳費年限,主動宣講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認真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為軍隊退役人員參保繳費、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要採取適當形式正確宣傳兩個「17號文件」精神,使軍隊退役人員了解和掌握相關政策,增強自身就業和參保意識。
(二)民政部門要以區(縣)為單位,將掌握的本地區屬於兩個「17號文件」范圍內的復員退伍軍人資料,按規定時限全部提供給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情況不清楚的,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核實。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要求,將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及時核撥到位。
三、加強督導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跟蹤,掌握所屬市縣的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結合本地工作進展情況,加大對基層部門工作的督查指導力度,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在落實政策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適時對有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⑻ 2015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有哪些新政策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改革意見,總後勤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印發了《關於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改革完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員范圍、計算標准、轉移接續辦法等做出了規定。明確從2014年10月1日起,軍人退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軍人退役離開部隊時,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一次性計算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⑼ 退役軍人養老保險種類
2011年之後退役軍人,在部隊參加的是職工養老保險。退役後有工作單位的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沒有工作單位的自己選擇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或者是居民養老保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則自然銜接,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則在60周歲時辦理轉移銜接。
2011年之前退役軍人,退役後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服役期間視同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則不需要辦理任何銜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