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遼寧農民每月能領取多少養老金
法律分析:按照現在的標准每月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193.9元;按照最高的標准繳費,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515.48元。多繳多得,長繳多得也體現在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和養老金的計算過程之中。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pension)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Ⅱ 2022沈陽養老保險扣費日期
遼寧省2022年7月-11月靈活就業、城鄉居民繳費群體簽約扣款時間已確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簽約扣款時間
(一)靈活就業養老保險簽約扣款時間為每月15日-19日。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簽約扣款時間為每月17日-21日。
(三)靈活就業醫療保險簽約扣款時間為每月21日-25日。
(四)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存在簽約扣款的地市,批扣時間待2023年繳費期開始後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Ⅲ 2021年遼寧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法律分析:按月標准4801元核定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60%月繳費基數為2881元,300%月繳費基數為14403元,靈活就業人員具體繳費額參照省相關文件執行。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 三、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 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在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200%、300%七個繳費基數中自願選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Ⅳ 遼寧省養老金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一、養老金最簡單的計算方法具體如下:1、養老金計算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為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加上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2乘以繳費年限乘以1%;2、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4、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5、退休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構成。因此總的退休金就是這三種養老金之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Ⅳ 2022年遼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保費利率
2.75%。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為2.75%。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息按自然年度結算。
Ⅵ 遼寧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推動我省個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
已享受其他法定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及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體工商戶有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從業人員有為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年老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個體工商戶必須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開業的,必須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個體工商戶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時,可以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辦理終止手續;從業人員變更時,應當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也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地方稅務部門徵收。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以本人月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無法確定月工資收入的,以上年本市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個體工商戶本人按照繳費基數的18%繳納;
(二)個體工商戶為其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的10%繳納;
(三)從業人員本人按照繳費基數的8%繳納。第九條個體工商戶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扣除。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基數。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個人帳戶的標准為本人繳費基數的11%。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下列項目:
(一)本人繳費基數的11%的數額;
(二)按照規定計入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下列項目:
(一)本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個體工商戶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應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按照規定計入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第十三條個人帳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利息,按年結算。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或者從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三)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
企業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受個體工商戶聘用,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具備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但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全部返還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如本人具備繳費能力並願意繼續繳納或者一次補繳的,可延長或者補繳1年至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從達到退休年齡的下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基礎養老金按照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按照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
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從事個體經營的,退休時增發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參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基本養老金不得低於本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第十六條基本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不足時,從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從業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結余部分可依法繼承;到國外或者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Ⅶ 2021年大連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法律分析:繳費比例方面主要是恢復了正常的社保繳費比例,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全額比例進行社保費用的繳納。20年執行的社保減免政策將不會繼續延續到21年,所以從21年1月開始,用人單位需要正常承擔企業要承擔的三項社會保險費用,要重新計算社保費用總額,然後根據規定上報到社保局,按月繳納相應費用。大連繳費基數的調整:每年的社保繳費基數都是會進行調整,需要根據上一年度的社平均工資來調整。根據2021年大連社保繳費標准來看,最低繳費基數還是按照3143元來規定,而最高繳費基數則為15714元。因為本身社保繳費比例就是固定的,所以只需要上報職工社保繳費基數,就可以計算出每個月的社保費用是多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