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相關問題的意見
您好,《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本人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度最低繳費額。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補助和資助的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設定的年度最高個人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省和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100元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200元至400元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45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繳費補貼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負擔。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適當增加補貼標准,具體辦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地人民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規范個人賬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老農保賬戶資金、村主職幹部財政補助、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或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制度實施前各地自行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並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及其調整機制基礎上,省人民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省基礎養老金標准,並探索建立我省基礎養老金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提高標准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
對按規定繳費的城鄉居民,在領取待遇時,按照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加發不低於1元標準的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具體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全部留存地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本意見實施前,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繼續按月領取,其中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人員,從本意見實施之月起,享受按繳費年限加發的基礎養老金。
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人員,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在達到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前可進行補繳,中斷期間及補繳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七、喪葬補助金
本意見實施後,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向其遺屬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其標准按不低於參保人員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10個月確定,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應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轉出地與轉入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啟動實施時間(含自行試點時間)不同的,從先實施地方轉入後實施地方的,個人賬戶資金和繳費年限均合並計算;從後實施地方轉入先實施地方的,可根據自願按轉入地實施時間和規定進行補繳,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以及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與監督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及投資運營情況公布制度,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地應積極探索建立與服務人群、業務量及工作績效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實時聯網。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繳費,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我省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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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
【法規標題】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發布部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發文字型大小】粵人社發〔2011〕237號
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妥善解決我省企業未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員范圍
現為廣東省戶籍,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前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含農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以下簡稱「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所在單位關閉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無生產經營能力等原因無力承擔繳費責任或因超過法定時效無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從未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
用人單位依法主動補繳或者按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補申報和補繳手續的,不適用本通知。
二、納入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
(一)直接納入。目前仍未參保,原所在單位為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單位所在地正式實施《頒布〈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府〔1993〕83號,以下簡稱「83號文」)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並已在原單位辦理退休(職)手續的原固定工和幹部,從本通知實施之月起直接納入單位所在地養老保險統籌。
(二)繳費納入。除直接納入以外的其他未參保人員,自願按照本通知規定的一次性繳費辦法繳清費用後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繳費辦法
(一)一次性繳費年限。
一次性繳費年限依據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不含以國家幹部(固定工)身份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關系通過個人的人事檔案資料、勞動合同書、工資支付憑證等能證明本人曾有過的工作經歷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確定。
屬於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原固定工和幹部身份,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實施83號文之月;屬於合同制職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建立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之月;屬於臨時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建立臨時工養老保險之月。屬於縣以下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職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參照合同制職工身份確定。
(二)一次性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由申請人自行申報。繳費基數不低於申請時所在地級以上市(以下簡稱「所在市」)執行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不高於申請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
(三)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為20%。
(四)繳費指數。
一次性繳費指數=繳費基數÷申請辦理繳費時所在市社會保險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五)繳費費用。
一次性繳費的總額=繳費基數×20%×繳費月數,不計算利息。
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賬戶和個人賬戶
(一)繳費年限。
繳清全部費用後,一次性繳費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一次性繳費年限不作為地方養老金的計算依據。
繳清全部費用的時間為申請人的首次參保時間。
(二)視同繳費賬戶。
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由一次性繳費受理地按照《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的規定為其補記視同繳費年限部分的視同繳費賬戶。
(三)個人賬戶。
一次性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一)直接納入人員。
首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的月標准:以當地實施83號文時的標准,按83號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辦法計算初始值,再按照當地實施83號文以來當地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將初始值調整至本通知實施之月的標准。
基本養老金從本通知實施之月起按實施之月的標准發放,之前不補發。
(二)繳費納入人員。
1.本通知實施之月前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一次性繳清全部費用後,符合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按96號文和《關於改革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粵勞社電〔2009〕32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發放,之前不補發;計發基數為繳清費用當月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不符合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可按96號文的規定繼續繳費。在符合《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7號)條件時,可申請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
2.本通知實施之月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達到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96號文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一次性繳費受理地
在原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繳費。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在不同單位工作過的,在工作時間最長的原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
七、待遇核發地
按照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以下簡稱「76號文」)規定,最後參保地為待遇核發地。按本辦法辦理一次性繳費前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一次性繳費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一次性繳費受理地即為其省內的最後參保地。
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按本通知一次性繳費形成的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的,按照76號文以及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責任與轉移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2092號)的規定執行;跨省轉移的,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的規定執行。
九、辦理程序
(一)繳費納入人員。
由申請人或原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反映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經審核確認後可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地稅部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的一次性繳費申請材料或生效法律文書受理申請人員的一次性繳費手續和徵收養老保險費。
(二)直接納入人員。
直接納入人員由原單位或個人向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並經公示7天無反對意見後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資格確認。經確認資格的,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待遇核發手續。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辦理資格審核,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辦理待遇核發。
經辦規程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起草,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定。
十、其他
(一)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已參保人員,符合第一點其它規定,與單位(不含現工作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第三點和第四點的規定繳費、計算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三)本通知從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各地已經出台辦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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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為建立我市統一、規范、完善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和《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獨立於企業之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鼓勵個人辦理儲蓄養老保險。
二、實施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以下統稱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以下統稱個體勞動者)。
(二)企業的離退休(職)人員。
(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一)已參加市級統籌的企業,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工資,企業根據核定的繳費工資總額按平均24%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每個企業的具體繳費比例由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的實際負擔情況在20%-28%的幅度內審核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繳費比例逐步降至20%。
尚未參加市級統籌的企業,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繳費比例,並統一按職工工資總額核定繳費基數。
(二)職工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2000年1月1日起按5%繳納,以後每兩年增加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從職工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三)個體勞動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僱用的僱工,由僱主和僱工共同按繳費基數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僱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與職工相同。
繳費基數為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
(四)企業和職工以及個體勞動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當地地稅部門按月徵收。
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和職工,除限期繳足欠繳額和個人帳戶利息外,另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全部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
個體勞動者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按規定補繳個人帳戶利息。
(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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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中心,努力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促進改革、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個人賬戶沒有做實、計發辦法不盡合理、覆蓋范圍不夠廣泛等不適應的問題,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為此,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出如下決定: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各地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加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要繼續抓好東北三省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抓緊研究制訂其他地區擴大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的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國家制訂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八、加快提高統籌層次。進一步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盡快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為構建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九、發展企業年金。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按照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把社會保險的政策落到實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准,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勞動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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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女員工到了50歲,社保未繳納滿15年,公司還要繼續給她上社保嗎一定要繳到55歲嗎為什麼
您好,根據《社會保險法》,《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規定:公司不需要繼續為她上社保。
具體分析:不需要繳到55歲。只要滿足15年就可以了。
拓展資料:
具體內容:
1、員工入職時公司就開始為其參加社會保險,不存在幫員工補繳的問題。
2、公司不是慈善機構,沒有義務幫其買夠,加上公司繳費部分費用高;就算公司福利好,體貼員工,也考慮到一個工傷的問題。
3、可以是了解一下該員工有沒有視同繳費的情況。98年6月前參保的滿10就可以辦理退休了。
4、就算女工人達到50歲的退休年齡,但是要考慮到一個戶籍問題。
①根據《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規定:城鎮戶籍女工人50歲可以辦理退休,農村戶籍女工人若未滿15年,可申請退保,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②也可以重新就業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直到繳費滿15年或達到55周歲,再申報養老待遇。
5、各地的社保政策不一樣,可以去了解一下一次性躉交政策,或許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提示:繳費滿15年只是最低的限制年限,並不是繳費滿15年就不繳了。
F. 2021年兩參人員待遇調整
一、為解決部分兩參人員生活困難等問題,省民政廳等五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切實做好重點優撫對象解困幫扶工作的通知》(雲民優〔2014〕2號),提出企業下崗失業參戰退役人員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我廳下發了《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兩參人員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雲人社發〔2014〕270號),對補繳范圍、補繳辦法作了規定。自2014年「270號文件」下發至2019年底,全省符合條件並按「270號文件」規定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兩參人員達幾萬人,兩參人員參保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問題已基本得到解決。
二、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2016年底,國家下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再次強調「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適時組織開展基金收支管理情況專項檢查,對地方違規出台減收增支政策、放鬆基金征繳和支出管理、不按本通知要求及時進行整改的,將嚴肅問責」。
2019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通報了我省2017年和2018年違規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同時規定,自2020年起,對排查確定為違規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將扣減我省基本養老保險中央補助資金,即國家對違規補繳後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予認可。
三、為保持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與國家一致,保障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安全,2020年,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財政廳下發了《關於嚴禁違規一次性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G. 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勞動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就此問題提出以下參考性意見:
(1)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按照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執行,各地可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劃分若干繳費檔次,由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和非工薪收入者自選一檔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一般為18%左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其中個體工商戶幫工按其選定的繳費檔次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餘部分由個體工商戶業主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一般應按月繳納,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
(2)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應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個人賬戶。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的,可以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標准與企業職工相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返還個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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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養老保險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對於戶口在農村的居民,只能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但如果農民工進城務工,有正式的工作單位,那麼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就應該依法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如果農民工身份變成了單位職工,這個時候就可以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了。
另外,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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