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天津養老金調整細則
天津市在近期,公布了2022年養老金的調整方案,作為天津市地區的退休老人來講,無疑是一個非常好的消息,畢竟他們能夠計算出自己今年,養老金能夠增長多少錢。那麼我們就來仔細的看一下,今年天津市地區,關於2022年養老金的具體調整細則。天津市依然是按著三結合的原則來實施養老金的調整,就是我們所說的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
當然每個人的參保條件不同,那麼具體的增長金額也會有所不同,可能你的養老金不足3000元,那麼還達不到130元左右的增長。這都是有可能的,所以說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套算出結果,那麼就可以一目瞭然,得知自己的養老金調整待遇,可能跟去年相比,也會是略微有所下降這樣的一個趨勢。
②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1997)
第一條為保障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的適用范圍與《條例》相同。
《條例》第二條(一)、(二)、(四)、(五)、(六)、(七)、(八)項所稱職工包括具有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與用人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關系並獲得一個月以上工資收入的從業人員。
《條例》第二條(三)項是指鄉鎮企業中具有城鎮戶口的職工。
《條例》第二條(六)項包括鄉鎮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第三條企業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根據本企業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可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辦法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四條國有、城鎮集體等企業按照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或上月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5%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和港、澳、台企業駐津辦事機構,按照全部中方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3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20%用於中方職工基本養老保險,5%用於基本養老保險以外的其他養老待遇,5%用於中方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以本人上月實得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5%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六條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按照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以本人上月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5%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七條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逐步提高,最終達到本人工資的8%。第八條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和職工依據《條例》的規定,以本市最低工資標准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第九條國有、城鎮集體等企業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及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職工本人上月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超過300%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基數。第十條企業和職工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按雙方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第十一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直接影響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時,由市財政給予補貼。第十二條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解散或者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從資產清產和土地轉讓所得中按實際需要劃撥出退休人員養老費用。所劃撥的養老費用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接收,並負責支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醫療費用。
劃撥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費用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劃撥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費用金額=(上年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年人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年全市退休人員年人均醫療費×調整系數)×企業全部退休人員人數×(全市居民平均預期壽命-企業全部退休人員平均年齡)
全市居民平均預期壽命為74.5歲,醫療費用調整系數為1.12。第十三條《條例》實施前、後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合並計算。第十四條職工由於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失業而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儲存額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不間斷計算。第十五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系指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的退休年齡。第十六條《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系指經勞動行政部門審定的連續工齡加上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核查的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第十七條離休人員基礎養老金按照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計發。
1995年底以前獲得勞動模範稱號,離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職工,其基礎養老金按照以下標准增發:獲得一次市級勞動模範稱號的,按照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增發;獲得一次特等勞動模範稱號或者兩次以上市級勞動模範稱號的,按照4%的比例增發;獲得全國勞動模範稱號的,按照6%的比例增發。
③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2002)
一、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刪除。二、將第九條修改為:「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超過300%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基數。」三、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有、城鎮集體、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退休人員按照前款第(一)項發給的125元補貼中,55元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70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和港、澳、台企業的駐津辦事機構的中方職工退休後的其他養老待遇的費用,由本單位按照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標准發放,也可以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發放。」四、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職工因失業或者其他原因中斷就業的,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發放基本養老待遇。」五、在第二十五條後增加一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足額支付用於退休職工其他養老待遇的費用,影響退休職工基本養老待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齊;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六、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工養老保險的規定與《條例》和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條例》和本細則為准。」
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④ 天津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
今年下半年,天津市正式出台《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和《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以下簡稱「兩險」)實施細則。「兩險」的實施,將實現天津市社會保障制度從城鎮到農村,從職工到居民,從天津市人到外來務工人員及外國人的全覆蓋,實現了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目標。按照部署,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將於今年9月份啟動,學生兒童享受醫保待遇工作也將於9月份同步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將於今年9月份開始實施征繳工作。據了解,這兩項制度的實施標志著天津市在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上有了重大進展,在全國率先實現了居民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兩項保險遵循權利和義務對等、力而行、制度統一的三項原則,根據個人和財政的承受能力確定保障標准,在個人繳費的基礎上政府給予幫助,並不是完全依賴政府的福利型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把學生、兒童和其他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非從業城鄉居民,也就是原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和新農合參合人員全部納入保障范圍,覆蓋人數將達到555萬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主要是在原農村養老保障辦法的基礎上,將城鎮人納入保障范圍,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由基本養老保險和老年人生活補助制度構成。基本醫療保險制度1.參保范圍。除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以外的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和學生兒童都屬於這項制度的參保范圍。2.籌資標准。學生兒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個人繳費50元,政府補助50元;重度殘疾、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和特殊困難家庭的學生兒童,個人不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其他城鄉居民籌資標准分為三檔,由參保人員自願選擇參加。一檔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個人繳納330元,政府補助230元。二檔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個人繳納160元,政府補助190元。三檔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個人繳納60元,政府補助160元。重度殘疾人、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城鎮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3.待遇標准。包括住院(門診大病)、門急診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待遇和學生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四項待遇。一是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學生兒童最高支付限額為18萬元,平均報銷比例為60%。成年居民按照560元籌資標准繳費的,最高支付限額為11萬元,平均報銷比例為60%;按照350元籌資標准繳費的,最高支付限額為9萬元,平均報銷比例為55%;按照220元籌資標准繳費的,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平均報銷比例為50%。上述報銷標准中,一級(含社區醫療機構)不設起付標准,二級醫院起付標准為300元,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二是門急診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在一個年度內,城鄉居民在一級醫院和社區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起付標准為800元,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元,按照繳費檔次的高低,分別補助40%、35%和30%。三是學生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待遇。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學生兒童意外傷害附加保險,解決學生兒童因意外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補償和傷殘、死亡補助問題。四是生育待遇。參保孕產婦符合計劃生育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費用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給予報銷,同時享受每出生一人給予100元標準的生育補助。「兩險」新特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有四個特點:一是創新了制度模式。實行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將原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在農民參保時對繳費進行補貼改為對城鄉居民領取待遇時進行補貼,這樣既大幅提高了城鄉居民的養老待遇水平,又減少了財政資金的當期支出;二是擴大了保障范圍。將城鎮無社會保障的人員納入保障范圍,特別是城市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也可以享受到生活補貼;三是提高了待遇標准。在原農村居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增加了財政補貼的基礎養老金;四是實現了制度銜接。對於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相互銜接,並享受相應的養老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四個特點:一是一個制度、全市統籌。凡是具有天津市戶籍的全部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以及在天津市就讀的農民工子女、外地戶籍和外國學生兒童,全部納入保障范圍,統一執行一個制度,實行市級統籌;二是多檔選擇、待遇掛鉤。根據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不同,制定了多個參保檔次,由城鄉居民自主選擇繳費,繳費多的待遇相對較高,繳費少的待遇相對較低;三是堅持社區導向,探索建立城鄉居民門急診補助制度。新的制度明確參保人員在一級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就醫不設起付標准,報銷比例高於二、三級醫院;四是統一管理和經辦,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平台作用。1.參保范圍。包括兩類群體,一是具有天津市農業戶籍,從事農林牧漁勞動,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二是不具備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和無就業能力的城鎮居民。2.籌資標准。以上年度天津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10%至30%,由城鄉居民自主選擇。政府對於個人繳費不再按年齡給予10%至20%的補貼,改為享受待遇時補貼,即由「進口」補改為「出口」補。3.待遇水平。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標准為150元/月,全部由財政補貼;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儲存額/139個月。個人繳費全部記入本人個人賬戶。按上述方案,2009年當年達到退休年齡,並且一次性繳足15年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為14550元)的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最低可達到105元,加上基礎養老金150元,每月可領取255元,比原辦法125元的待遇水平提高1倍,財政補貼占待遇水平的60%。今後隨著農民純收入逐年提高,城鄉居民養老金也會逐年增長。同時,對城鄉老年人實行基本生活費補助。補助的對象是年滿60周歲,具有天津市戶籍20年以上的城鄉老年人。補助標准由現行按照年齡高低每月分別給予30、40、50元的補貼,提高到60、70、80元。對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60周歲的也可以享受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此外,對於2009年度內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的人員,本人可以選擇參加養老保險或者享受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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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07修正)
第一條為保障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的適用范圍與《條例》相同。
《條例》第二條(一)、(二)、(四)、(五)、(六)、(七)、(八)項所稱職工包括具有城鎮戶口或農村戶口,與用人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關系並獲得一個月以上工資收入的從業人員。
《條例》第二條(三)項是指鄉鎮企業中具有城鎮戶口的職工。
《條例》第二條(六)項包括鄉鎮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第三條企業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根據本企業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職工可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企業年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四條企業和職工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按雙方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第五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直接影響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時,由市財政給予補貼。第六條職工由於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失業而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儲存額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不間斷計息。第七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系指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的退休年齡。第八條《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系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的連續工齡加上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核查的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第九條2005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1995年12月31日前獲得勞動模範稱號,離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職工,在基本養老金以外,再按照一定的標准發給補貼。具體的補貼標准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1996年1月1日後職工獲得勞動模範等稱號,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企業年金,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第十條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給的過渡性養老金,以職工本人在1997年12月31日前經保值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按1%計發。第十一條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且繳費不滿15年的人員,在按照規定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基礎上,再根據其在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給予一次性養老補償金,一次性養老補償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第十二條職工出國定居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第十三條職工因失業或者其他原因中斷就業的,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發放基本養老待遇。第十四條是否屬於《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無故不繳納」和第二款中的「無故拖欠」,需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根據該用人單位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和職工工資水平等情況予以確認。被確認為「無故不繳納」、「無故拖欠」或剋扣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以及離、退休人員應享受的其他養老待遇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第十五條《條例》第三十五條「以非法手段獲取基本養老待遇的」,是指不具備或者已經喪失《條例》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條件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足額支付用於退休職工其他養老待遇的費用,影響退休職工基本養老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齊;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第十七條本細則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的最低和最高標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賬利率、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每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第十八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工養老保險的規定與《條例》和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條例》和本細則為准。
⑥ 天津市2022年養老金調整方案公布,退休人員能漲多少錢呢
繳費年限掛勾,對繳費年限未滿15年退休職工,每人每月提升22.5元,對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退休職工,在每人每月提升22.5元的前提下,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一部分,交費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自然每一個人繳納社保標准不一樣,那麼具體增長額度也會有所不同,可能你的養老保險金不夠3000元,那樣還達不到130塊左右增長。這都是有可能的,因此說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套算出結果,那就可以一目瞭然,得知自己的養老金調整工資待遇,可能跟上年對比,也會是稍微明顯下降這樣的一個發展趨勢。
⑦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
(三)城鎮中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
(四)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及其職工;
(五)城鎮中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
(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外國企業和港、澳、台企業的駐津辦事機構及其中方職工;
(八)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第三條職工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為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
提倡用人單位根據其經濟能力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鼓勵職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主選擇經辦機構。第四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和統一調劑使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第六條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本市經濟發展相適應,並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相聯系。第七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優先代為扣繳。
(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三)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四)職工本人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超過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五)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為其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其中百分之八記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二為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繳納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存儲,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所得收益全部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不計征稅、費。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市財政根據情況予以支持。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向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並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變更與養老保險有關事項時,應當在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及時向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第十三條企業解散或者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應當在資產清算處理中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第一清償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養老金之後,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需要預留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費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⑧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2007)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企業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根據本企業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職工可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企業年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二、將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刪除。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2005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1995年12月31日前獲得勞動模範稱號,離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職工,在基本養老金以外,再按照一定的標准發給補貼。具體的補貼標准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1996年1月1日後職工獲得勞動模範等稱號,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企業年金,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給的過渡性養老金,以職工本人在1997年12月31日前經保值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按1%計發。」五、將第十四條修改為:「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且繳費不滿15年的人員,在按照規定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基礎上,再根據其在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給予一次性養老補償金,一次性養老補償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六、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刪除。七、將本細則中的「勞動行政部門」修改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八、細則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8日公布的《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