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寧波市的社保繳納基數和比例
【法律分析】
寧波社保費用繳費比例是: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20%,個人繳費費率為8%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2%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2%,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8%,個人不繳費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個人繳費比例為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Ⅱ 浙江寧波社保最低繳費基數是多少
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上限暫按19783元(月平均「工資的300%)執行,月繳費基數下限暫按3957元(月平均工資的60%)執行。失業、工傷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2)寧波2014養老保險基數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是指以國家為主體,由法律法規的專門機構負責實施,運用社會力量,通過立法手段向勞動者及其僱主籌措資金建立專項基金,以保證在勞動者失去勞動收入後獲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補償,從而保證勞動力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正常運行,保證社會安定的一種制度。中國社會保險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作為本年度月繳費基數,其中:新進本單位的人員以職工本人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的月繳費基數。
職工的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是指,職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個日歷年度內所取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最低不能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僱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於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於100%);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由市統計局公布。
Ⅲ 寧波社保繳費基數是多少
一、我市2021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上限按19783元(月平均工資的300%)執行,月繳費基數下限按3957元(月平均工資的60%)執行。失業、工傷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二、我市社保、醫保經辦機構將採用新繳費基數上下限對參保單位2021年度個人繳費基數進行核定,並依據省規則統一對2021年1至9月已征繳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進行差額清算,已征繳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差額部分不進行清算。下一步,將按省統一部署對2021年度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開展預發轉計發工作。
三、靈活就業人員執行統一的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並依據省規則對2021年1至9月已征繳的養老保險費進行差額補收。本次繳費基數啟用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最低月繳費額為712.26元;市區統籌范圍內(不含奉化區)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最低月繳費額為435.3元,合計最低月繳費額為1147.56元。
四、我市原按低標准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本次繳費基數啟用後,改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執行統一的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Ⅳ 寧波市的社保繳納基數和比例
法律分析:寧波社保費用繳費比例是: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20%,個人繳費費率為8%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2%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2%,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8%,個人不繳費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個人繳費比例為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Ⅳ 寧波社保繳費標准
法律分析:各地標准不一,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如下: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為20268元/月,下限維持2924元/月不變,執行時間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調至20268元/月,下限維持3803元/月不變,執行時間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為20292元/月,下限維持1410元/月不變,執行時間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用人單位應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如實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法律依據:《 關於公布社會保險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為20268元/月,下限維持2924元/月不變,執行時間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調至20268元/月,下限維持3803元/月不變,執行時間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為20292元/月,下限維持1410元/月不變,執行時間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用人單位應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如實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Ⅵ 寧波社保繳費基數
寧波社保費用的最低繳費基數是3539元,最高繳費基數是17694元。
社保的繳費比例是:
1、基本養老保險:單位承擔比例14%,個人承擔比例8%;
2、基本醫療保險:單位標准(8.5 0.5)%,個人標准2%;
3、失業保險:單位標准1%,個人標准0.5%;
4、工傷保險:單位標准按行業分類,個人不承擔;
5、生育保險:單位標准0.7%,個人不承擔。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Ⅶ 寧波社保繳費基數
法律分析:上限標准19070元,下限標准3815元。其中,企業單位(含參照企業繳費的其他單位)參保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由參保單位按職工本人2019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各種津補貼、加班工資等)的月平均水平據實申報。其中,月繳費工資水平高於繳費基數上限的,繳費基數按上限標准19070元確定;月繳費工資水平低於繳費基數下限的,繳費基數按下限標准3815元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Ⅷ 寧波社保最低基數是多少
寧波社保最低基數:
1、寧波大市參加外來務工失業保險人員的繳費基數將從1470元調整至1650元,單位繳納部分從原來的每月29.4元調整到每月33元。
2、寧波市行政區域內參加低標准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若原繳費基數按最低工資標准確定或原繳費基數低於1650元的,調整至1650元。參保人員(含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在原繳費額基礎上,增加繳費32.4元。
3、寧波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的原繳費基數低於1650元的,調整至1650元。
Ⅸ 寧波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參保人員2017年度職工個人的月繳費基數的上、下限分別為15335元和3068元;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4090元,最高繳費基數同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