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試用期不繳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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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必須上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繳納社保,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2. 試用期內應該交養老保險嗎
按社保政策規定,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辦理養老保險。
3. 試用期不繳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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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必須上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繳納社保,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4. 試用期公司不予繳納社會保險合法嗎
問:試用期公司不予繳納社會保險合法嗎? 答: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這是因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5. 試用期1個月必須買養老保險和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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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三個月試用期內應當簽署三年以上的固定期容限勞動合同或簽訂沒有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
2.依照社會保險法,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亦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6. 企業員工試用期養老保險
試用期內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大多數企業存在的用工誤區。實踐中,專企業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屬險或者少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比較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再加上試用期內員工的不穩定性,如果辦理了社保繳納手續,萬一員工試用期內離職,則又要去辦理停保手續,甚是折騰,由此導致了很多用人單位不願意為試用期的員工辦理繳納社保手續。
但是,法律對這種現象是不認可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精神,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樣存在勞動關系。依據《社會保險法》,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對社會保險的繳納加以限制,與其他已經過試用期的勞動者區別對待。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社保法又有強制性的要求,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等。
7. 試用期有養老保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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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試用期都是
不交養老金的。但如果
定合同後\可把這段時間
的養老金可以補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