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判決後應該補繳養老金不執行怎麼辦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啊
Ⅱ 單位不交養老保險,法院可以申請執行嗎
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單位交納養老保險金。
也可以向社保局投訴,要求社保局責令單位補交。
《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Ⅲ 我以批准退休,但有三年斷交保險需要補,法院判決書以下來了,社保還需要什麼流
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首頁、本人頁、變更頁)各三份、到當地社保局申請補繳。
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以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而個人賬戶儲存額隨著參保人員的繳費,按其繳費基數的8%劃入。也就是說,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增加,其個人賬戶的總額也會相應增高。所以,養老金的計發遵循的是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原則。
如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很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離不開法律,所以我們對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識應該有所認識。
Ⅳ 法院判決八七年到九八年存在勞動關系但單位不給補交養老金怎麼辦
判定存在勞動關系 ,不一定全部補繳。如,1987年-1992年社保沒有誕生,這階段就不能補繳,如果你還並非是當地當年勞動局計劃指標招工的合同制工人,「視同繳費年限」都不能算。
要補繳也只能補繳1993-1995年的,你到法院申請執行去吧,就這個結果。
Ⅳ 單位把個人檔案丟失,法院判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個人是否可以補交養老金
單位把個人檔案就是是單位的責任,應該讓這工作單位把檔案進行彌補,重新續上勞動關系,這樣就可以在補交養老金了。
Ⅵ 法院判用人單位給員工補繳養老保險,如逾期不交有什麼後果
養老保險需要每年交,加如逾期不交,到以後就不能受受退休待遇。
Ⅶ 上海法院判決勞動關系成立,單位不補繳養老金,我能怎麼補交養老金
你好!如果要補繳養老保險首要看你參加的是哪種社會保險,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兩種保險的政策規定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種保險,不同地區政策也不盡相同。所以要區別對待。通常情況,前者允許一次性補繳,後者不一定,還要具體分析。您可以參考下面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允許一次性補繳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地都是定檔定額,自願選擇繳費標准,按年繳費,全國定檔情況最低分五檔,最高分十四檔。定額低的地區100-200元起,定額多的地區最高是北京1000-9000元。繳納金額允許中途變更,大多數地區允許一次性補繳,也允許你60歲辦理退休時,一次性補繳。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具體要看地方政策。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否允許補繳,要看地方政策和個人具體情況
如果你參加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那就復雜多了,我國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不是全國統籌,說到具體操作都要依據地方政策,要看你在哪個地區,地方政策允許不允許,再結合個人情況,確定合適的辦法,因人而異。
如,有的地區允許有本地戶口的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社保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有的地區規定以前參過保的,允許補繳,沒參過保的,不允許補繳,但可以繼續繳費,什麼時候交夠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15年,什麼時候延遲辦理退休。有的地區允許之前有工作單位且有人事檔案的人補繳,有的地區允許刑滿釋放人員按靈活就業人員最低檔補繳15年,辦理退休等等不同情況,紛繁復雜,具體以地方政策為准。
來源:<http://www.lawtime.cn/guangzhou
Ⅷ 最高法院關於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實踐中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非常普遍的行為,特別是未足額繳費現象非常突出。勞動者如果通過仲裁或者訴訟途徑主張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裁判機關做何處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對此問題的相關意見,供參考!
一、最高法院關於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於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網()的答復: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而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未規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徵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范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以上答復僅供參考。
二、最高法院關於對「社會保險的勞動爭議」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於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網()的答復:「關於網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問題,實際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確認識人民法院受理社會保險爭議的范圍。對於這一問題,我們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個問題主要關繫到如何正確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職責許可權與人力資源的社會保障部門行政權能的合理分工。我們認為,在確定這兩者界限范圍時,應當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作為依據。根據這兩部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社會保險從辦理登記、繳費、發放社保費用到監督檢查等均明確規定了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和管理,這一規定是與我國當前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如果人為地由司法權強行介入和干預,不僅不利於日益完善的社會保險功能的正常運行,而且不利於合理劃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職責,導致二者許可權交叉重疊混亂,最終不利於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的事項,因而發生爭議的,才納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三、最高法院關於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於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網()的答復: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這種爭議並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研[2011]31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號《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另,建議你院可結合本案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當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爭議所涉及的保險費征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復。
附判例,請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