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所包含的項目適用人群
「養老保險」是通俗的說法,嚴格講就是社會保險,主要項目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廠里要求強制買養老保險,實際是國家強制企業為職工繳納五險,並且規定繳納社保的數額是:企業按照工資總額28%繳納,個人按照工資總額10%繳納(各地繳納比例略有差異),也就是說企業要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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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會保險法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一、社會保險法的適用范圍:
1、地域范圍:
社會保險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其效力及於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也就是說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管轄范圍所及的全部領域,包括陸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發生的保險活動,都適用保險法。
2、人的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的人,不分國籍,不論自然人還是法人,訂立保險合同,都適用社會保險法。
3、內容覆蓋范圍:
(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我國城鄉全體居民。
(2)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3)被征地農民按照國務院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民到用人單位就業的,都應當參加全部五項社會保險。
對於未就業,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保留農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2)養老保險適用范圍題目擴展閱讀:
1、社會保險經辦需要注意的事項
(1)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6)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7)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3. 養老保險級別
各地略有不同,詳情請撥打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咨詢電話 12333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已經2006年11月8日市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離退休以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適用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城鎮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體參保人員);
(三)參加了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離休、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經省、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原則)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
第四條(權利義務)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及規定的繳費年限,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條(管理主體)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養老保險工作,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保險工作。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基本養老保險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六條(繳費基數和比例)
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個體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人繳納:
(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本人工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確定。職工本人上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上月工資低於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三)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對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逐年過渡到位,2006年,繳費基數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確定;2007年,繳費基數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100%確定;2008年起,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按其僱工繳費基數的12%為其僱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僱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之月為止。
第七條(繳費列支渠道)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在發給其工資時代扣代繳。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八條(個人賬戶建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
第九條(個人賬戶規模)
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建立,全部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形成。個體參保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8%建立和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按原規定建立的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
(二)2006年1月1日以後做實的個人賬戶的本金和收益;
(三)2006年1月1日以後未做實的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條(個人賬戶收益)
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運營,並計算收益。
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以及2006年1月1日以後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的記賬利率每年計算一次利息,所計利息並入個人賬戶儲存額。
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賬利率根據四川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退休和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繼續計息。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保留)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中斷、終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儲存額連續計算利息。
第十二條(個人賬戶轉移)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在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跨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流動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調入或招入已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應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調入或招入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暫不轉移個人賬戶,繼續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儲存額用途)
個人賬戶儲存額用於職工本人退休和個體參保人員本人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後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或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以及死亡後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能提前支取。
第十四條(出境人員個人賬戶退還)
職工在職期間出國、出境定居的,按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前出國、出境定居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按規定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個人賬戶的收益和利息)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繼承)
職工退休前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2005年12月31日以前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記入個人賬戶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按規定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個人賬戶的收益和利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部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按規定計算的繼承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發給社會保險卡,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可以持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等參保信息。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社會保險卡,遺失或破損須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重領。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待遇范圍)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支付的,在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領取養老金條件)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計發辦法)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個體參保人員到達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當月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從2006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個體參保人員到達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個人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個人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計發。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個體參保人員到達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相關計算公式: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0年1月1日以後至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或個體參保人員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對應的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2005年以前按2001年市政府發布的《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83號)的規定執行;2006年起按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退休年齡計發月數退休年齡計發月數退休年齡計發月數40歲23351歲19062歲12541歲23052歲18563歲11742歲22653歲18064歲10943歲22354歲17565歲10144歲22055歲17066歲9345歲21656歲16467歲8446歲21257歲15868歲7547歲20858歲15269歲6548歲20459歲14570歲5649歲19960歲13950歲19561歲1323.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繳費年限×1.3%
4.調節金
調節金=70元×計算比例
計算比例從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別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計發調節金。
第二十條(養老金限額)
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第二十一條(過渡期計發方式)
對在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5年過渡期間退休和個體參保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本辦法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對比計算確定:
(一)本辦法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對比計算時,原計發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的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統一使用2005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其中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提前退休人員,困難國有企業軍轉幹部提前退休人員,企業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退職人員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原計發辦法應按規定每提前一年扣減2%的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除外),本辦法計發辦法不再扣減。
(二)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當年退休的,按本辦法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原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部分,在原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基礎上,分別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發,一次核定後不再重新計算。
(三)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當年退休的,按本辦法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部分,予以補齊發給。
第二十二條(離休待遇)
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離休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原養老金發放)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離休、退休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含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應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而未辦理的人員),不按本辦法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仍按原計發辦法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第二十四條(養老金調整)
退休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國家和省對企業離休人員的專項規定執行。
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規定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喪葬撫恤)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親屬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並審核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後,應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手續,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喪葬補助費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三)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領取條件、支付辦法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離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後,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第二十六條(禁止重復參保)
參保人員只能享受單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不得重復參保。
第五章企業年金
第二十七條(企業年金)
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
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基金來源)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運營收益;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五)按規定從外地轉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六)財政補貼;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基金支付范圍)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一)納入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
(二)按規定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三)離休、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後,按有關規定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四)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以及死亡後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
(五)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六)按規定轉往外地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禁止擠占挪用。
第三十一條(基金監督)
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職、密切配合、依法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基金管理和日常稽核。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基金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滯納金)
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罰)
企業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責任追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時間界定)
本辦法所稱以前、以後、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六條(實施細則)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備案。
第三十七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與上位法的銜接)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有關內容的調整,國務院和四川省政府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13日市政府發布的《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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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養老保險費的有關規定
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為維護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的規定,針對農民工的勞動就業特點,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和能銜接的要求,制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一、適用范圍。
在城鎮就業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農民工參保相關事宜。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
二、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單位繳費比例為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並全部計入其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原來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可按本辦法調整繳費標准。
三、轉移接續。
農民工離開就業地時,原則上不「退保」,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農民工跨統籌地區就業並繼續參保的,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由兩地社保機構負責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其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未能繼續參保的,由原就業地社保機構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暫時封存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封存期間其個人賬戶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
四、待遇計發。
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後,由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提出領取申請,社保機構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核定、發放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社保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入戶籍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
五、經辦服務。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批准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農民工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其本人全國通用、終身不變的社會保障號碼,農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機構查詢本人參保繳費等權益記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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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老年人怎麼辦養老保險
1.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
在當地的社保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年繳費數千元至上萬元,內由當事人在當地容社保當年度限定范圍內自由選擇。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在居委會就可以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年繳費一百元至數百元,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就可以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
由此看來,像你父母這樣年紀的也可以按照上述兩種方法去辦理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在農村辦理的現狀分析
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
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
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
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
6. 養老保險的內容是什麼
1.基本養老保險是為職工退休後養老待遇的准備金,需要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用於支付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目前一般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職工工資,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單位承擔20%,職工個人承擔8%;個人部分由單位代扣,和單位繳納部分一起,繳納到當地社會保險管理局;
2.有關養老保險的最新政策: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7. 勞動法關於養老金的法規 急求
《勞動法》中對養老金沒有特別的規定,可以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意義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城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繳納事項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徵收單位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繳費單位的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迴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徵收、繳納。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施行之日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 職工養老保險都包括哪些類型
職工養老保險不分什麼類型,就只是這一種,它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內
我國的養老保險容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
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
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8)養老保險適用范圍題目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制度的特點
(1)強制性:即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受保人必須參加,承保人必須接受,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以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2)社會性:即養老保險所涉及的實施范圍和保障對象十分廣泛,一般在工薪勞動者中實行,甚至在全體國民中實行。
(3)互濟性:即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法令將參加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養老保險基金,通過全社會統一籌集,互助互濟的辦法,解決行業、企業和個人負擔平衡問題,在不同地區間、不同人之間互助互濟。
(4)保障性:即養老保險能切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5)福利性:即養老保險不是以盈利為目的。
9.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2006)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離退休以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適用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城鎮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體參保人員);
(三)參加了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離休、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經省、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和人員。第三條 (原則)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第四條 (權利義務)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及規定的繳費年限,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五條 (管理主體)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養老保險工作,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保險工作。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基本養老保險管理的具體事務。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六條 (繳費基數和比例)
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個體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人繳納:
(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本人工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確定。職工本人上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上月工資低於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三)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對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逐年過渡到位,2006年,繳費基數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確定;2007年,繳費基數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100%確定;2008年起,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按其僱工繳費基數的12%為其僱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僱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之月為止。第七條 (繳費列支渠道)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在發給其工資時代扣代繳。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第八條 (個人賬戶建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第九條 (個人賬戶規模)
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建立,全部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形成。個體參保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8%建立和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按原規定建立的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
(二)2006年1月1日以後做實的個人賬戶的本金和收益;
(三)2006年1月1日以後未做實的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第十條 (個人賬戶收益)
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運營,並計算收益。
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以及2006年1月1日以後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的記賬利率每年計算一次利息,所計利息並入個人賬戶儲存額。
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賬利率根據四川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退休和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繼續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