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浙江農村村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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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者,總想知道到年滿60歲時每月能夠領取多少養老金,以便自己對未生活的規劃。要全面回答這個問題,現以《國務院關於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政策為准,作個計算方法的講解。《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也就是說,農村養老金由二塊組成,第一塊是基礎養老金。這部分完全由國家財政出錢支付。一、基礎養老金。《指導意見》規定: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也就是說基礎養老金保底數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可增加,如浙江從今年6月已提高到80元。同時《指導意見》還規定,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這里先暫時按現行最低標准計算為55元。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指導意見》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幾部分構成。1、個人繳費。你選擇每年繳費1000元。(注意繳費是按年的,而不是你問題中的「月」)繳納15年,那麼個人繳費合計為15000元。2、集體補助。《指導意見》規定,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所以這部分要視參保村是否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而定。3、政府補助。《指導意見》規定,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這一部分是按參保實際繳費年數配比確定,如果你繳費15年,政府也按每年不低於30元的標准同時計入你本人的個人賬戶。但對補交的年限不給予配比補助。如某人55周歲開始繳費,可以選擇補交10年,而補交的10年,政府不給補助。你繳費15年,政府最低給你補助450元。4、此外,還人一部分是個人賬戶的利息收入。《指導意見》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如果是45歲開始繳費,個人繳費15000+政府補助450可得利息收入約為2700元左右。將個人賬戶四部分數相加,個人賬戶養老金約為18150元。然後按《指導意見》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18450÷139約為130元。經計算如果交1000元/年,繳納年限15年。年滿60歲時可以領取(按最低標准計算)基礎養老金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130元。每月約可領185元,全年可2220元,近7年將自己繳費全部領回,以後就是賺的了。
② 浙江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浙江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③ 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范圍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三條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以自我保障為主,自助與互濟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採取儲蓄積累式的辦法,實行個人帳戶制度。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保險范圍、對象第五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范圍是本省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各業人員。第六條外出務工、經商者和服兵役者應參加原戶口所在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的除外。外來勞務人員原則上參加戶口所在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七條投保年齡以參加勞動獲得收入為起點,一般為18周歲至60周歲,也可提前參加本保險。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繳納第八條農村(不含鄉鎮村企業)各業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予以扶持。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入個人帳戶。第九條養老保險費的月繳納標准分6、8、10、12、14、16、18、20元等檔次,一般採取年繳辦法,於當年12月15日前繳清。繳納檔次的選擇和集體補助的比例由入保人和所在村視經濟情況確定。第十條入保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可採取一次性或若干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等方式。對一次性或若干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入保人的集體補助,各地視情況確定。
集體補助以鄉鎮村為單位,各類人員平等享受。對獨生子女戶、特困戶的集體補助可高於其他對象。第十一條鄉鎮村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從業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單位按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0-15%繳納,個人繳納工資的3-5%,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單位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第十二條個人和集體可根據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經鄉鎮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准,變動繳納檔次和補助標准。
入保人遇到災害或其他原因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時,由本人申請,經鄉鎮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在規定期限內,可停繳保險費。恢復繳費後,停繳部分可以補繳。
服刑者停繳養老保險費,刑滿回原籍者,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入保人遷往外地或招工、提干、升學,可將其保險關系(含已繳保險費)轉入遷入地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繼續投保,也可將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積累總額全部退還本人。第十四條單位或入保人在投保期間無故停繳養老保險費的,按日加收應繳養老保險費的5‰的滯納金。第四章養老保險金給付第十五條入保人年滿60周歲後,根據其繳費的積累總額確定領取標准,按月或按季領取養老保險金。第十六條入保人領取養老保險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保險金不足十年死亡者,其剩餘年限的養老保險金,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按有關規定處理。
入保人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仍健在者,按原標准繼續領取,直至死亡為止。
入保人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免繳個人所得稅。第十七條入保人未滿60周歲死亡,按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積累總額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十八條入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因患重病或家庭出現重大變故而無力承擔所需費用時,由入保人個人申請,經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審核,報上一級管理機構批准後,可從其繳納的保險費中借支。借支款從所繳納的保險費總額中扣除。第十九條養老保險金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還欠貸。不得虛報、冒領養老保險金,違者根據有關法規予以追究。第五章基金管理、運用第二十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市、區)統一管理的原則。縣(市、區)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總帳,統一收取養老保險費,統一支付養老保險金;鄉鎮設立分帳;村或企業設立明細帳,按人立戶記帳建檔。第二十一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或侵佔。第二十二條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負責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如期兌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可按有關規定通過存入銀行、購買國家債券和金融債券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不得直接進行投資,不得作擔保或抵押。
④ 浙江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浙江農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1.16周歲以上(不含學生);2.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農村居民可自願參加浙江農村養老保險。
二、浙江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浙江農村養老保險繳費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1.個人繳費標准:分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可自由選擇;2.集體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3.政府補貼:政府需對浙江農村養老保險繳費給予50%的補貼,補貼不得低於每人每年30元。4.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⑤ 浙江省個體工商戶是農村戶口可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嗎
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當事人實現就業後,可以在用人單位參保社保(包括基本養老保險),此時與本人戶口所在地無關;
2、當事人屬於當地的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在營業場所所在地的社保部門參保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其他三險,個人不能參保);
3、當事人以靈活就業人員的名義參保的,或者繳納城鄉(農村)養老保險的,只能在本人的戶口所在地參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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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浙江省新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1、政策演進
2009年,國家試點推行了新農村養老保險。
2014年,將原新農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並實施。
2、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3、參保手續
當事人持身份證、戶口本、個人照片、參保費用到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或者居委會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每年集中時間段辦理。
4、繳費標准
國發〔2009〕32號確定的繳費金額為100~500元/人年,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後來各地在遵守下限的基礎上不同程度提高了上限。
5、待遇標准
根據規定,達到60歲並累計參保繳費滿15年就可以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當地實施時已滿45周歲者不受此限制),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55+個人賬戶本息合計/139;
2015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宣布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由55元/人月提高至7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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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浙江省金華市蘭溪市農村有什麼養老保險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浙江省金華市蘭溪農村養老保險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也就是新農保,是農村居民年老時生活的重要保障手段之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具體消息可關注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⑧ 浙江農村養老保險每月可以領多少錢
最低是120元
浙江農村居民只有年滿60周歲,並且累計繳費年限達15年,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一般來說,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其中浙江基礎養老金最低是120元,當然交得越多,到時能夠領取的養老金也就越多。
個人帳戶養老金是你十五年繳納的費用加上政府補貼的費用,總額除以139得到的。
近年來,農村養老也越來越被重視。從2011年開始,實行農村養老政策,給年滿60歲的老人每月發放55元的基礎養老金。
近些年也在不斷漲一些,部分地區60歲的老人一個月拿90塊錢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