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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經驗材料

發布時間:2022-09-02 13:56:36

Ⅰ 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怎麼辦理和繳費呢

這個需要攜帶相關的證件,本人的身份證到相關的部門進行辦理,在村裡面的居委會就可以交費。

Ⅱ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總稱。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普惠制、福利性的社會保障事業,是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總稱,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開魯縣戶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應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和材料如下:
1、通過登錄網站、自助終端、移動應用等互聯網服務渠道,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
2、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戶口簿,通過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協辦員或鄉鎮(街道)事務所或縣社保機構等線下服務渠道現場辦理,鄉鎮(街道)事務所工作人員或村(居)協辦員拍照上傳相關信息或按規定時限將相關材料逐級上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Ⅲ 南寧市青秀區劉圩鎮的農村戶口辦城鎮養老保險

摘要 申請條件:

Ⅳ 廈門市城鄉居民年滿六十歲養老保險手續要怎麼弄

廈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指南
【參保對象】需同時滿足六個條件
參加城鄉養老保險,必須同時符合六個條件:1、具有廈門戶籍;2、年滿16周歲;3、非全日制在校生;4、非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5、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6、未按月享受社會養老待遇。
符合本條1-4項條件,但已經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可在停止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後,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改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繳費標准]
個人繳費每年一次共13檔
參保個人每年繳費一次,分為13個檔次,依次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參保人員每年可自主選擇任一檔次繳費。殘疾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殘疾或死亡、計生手術並發症的人員,政府每年為其繳交最低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費(當前為每人每年100元)。

[參保申請]
村(居)委會統一辦理
符合參保條件的個人可在每月6日至月底到戶籍所在的居(村)委會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申請,以居(村)委會為單位統一向各區地稅局辦理參保登記。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廈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申請表》;
2、本人戶口簿(或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享受政府補助的殘疾及低保人員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廈門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農村45-59周歲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應提供《獨生子女證》,只生育2個女孩的夫妻應提供區計生主管部門的證明;
5、農村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手術並發症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應提供區計生部門的相關證明;
6、未辦理過社會保障卡的,還應提供辦卡照片(已領取本市二代身份證的,原則上不需提供照片)。
[年滿60周歲仍需辦理參保手續]
《暫行辦法》規定前年滿60周歲無需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該人群與其它符合條件的參保人一樣仍需辦理參保申請手續,採集個人信息,信息採集後即進行停保,避免誤生成應繳費款。

[繳費時間及繳費方式]
繳費時間:為使廣大參保個人能及時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待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除首次參保外採用按自然年度預繳方式,即每年12月至次年的2月為參保個人下一年度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期。首次參保人員當年應繳費用在參保次月扣費,扣費期3個月。
繳費方式: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方式由參保受理的村(居)委會確認,有以下2種方式:
1、繳費一卡通扣費:個人應在參保月底前任選一家銀行辦理「繳費一卡通」委託代扣,次月開始扣費,應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從個人「繳費一卡通」委託帳戶扣繳;
2、村居代繳:應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用在參保時上繳村(居)委會,由村(居)委會統一向地稅部門繳納。
另外建議你可以下載一個這樣的文檔看看,裡面有詳細的說明還有流程圖,很簡單方便的。

Ⅳ 長春市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手續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手續辦理」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殘疾證(二級以上)、低保證(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屬於特殊全體范圍內(殘疾人需提交殘疾證、低保戶)需提交。)
2.一般情況需提供:戶口簿(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
3.一般情況需提供:農行卡(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4.一般情況需提供:身份證(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當場辦結個工作日

Ⅵ 唐山養老保險辦理需要哪些材料

不同的人群辦理唐山養老保險時,需要攜帶不同的資料,例如單位參保資料有:《單位參保登版記表權》,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齊全的資料是順利完成養老保險辦理的前提。對於養老金教育金等收益保險問題,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2020年收益率最高的8款養老和教育金榜單

單位參保材料

1.《單位參保登記表》

2.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經辦機構規定的其它證書與資料。

5.跨統籌范圍成建制轉移或事轉企單位提供原參保社會保險登記復印件

單位新職工參保材料

1.《人員參保登記表》

2.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3.個人檔案資料;

4.經辦機構規定的其它資料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材料

1.一寸免冠彩照1張

2.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

保哥提示:唐山養老保險辦理時,單位參保資料有:《單位參保登記表》,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單位新職工參保時,需攜帶:《人員參保登記表》,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材料有: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等。

Ⅶ 社區養老保險怎麼辦理

社區養老保險辦理流程

(一)參保人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戶籍所在社區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

(二)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登記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申請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核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

(三)辦理流程

1、個人申請

2、社區初審

3、街道辦復審

4、縣農保辦審批


一、參保對象

城鄉居民參保對象為具有本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人員。

二、繳費辦法及標准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參保,社會養老保險費按年度繳納。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社區為單位組織實施,以家庭為單位參保,參保人按年一次性繳納保險費,年繳費標准設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由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交多補,多交多得。

(三)建立繳費財政補貼制度。重度殘疾人按最低繳費標准給予全額補貼。

(四)本辦法試行之日起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個人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可享受保險待遇。

Ⅷ 關於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國發〔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省市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各地要在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整合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准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2014年2月21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Ⅸ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怎麼轉成職工養老保險

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試行)》:

第六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

參保人員戶籍地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不同統籌地區的,可就近向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傳送給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發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系函》。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並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傳送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復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社會資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並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9)城鄉養老保險經驗材料擴展閱讀:

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三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第四條 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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