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農村養老佔地用地的要求是什麼
國家對農村農業用地的國家征購補償費用的種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其它補償費 。
1、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徵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2、安置補助費,是指因國家徵收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的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難,而給予的補助費用。
3、青苗補償費,是指對徵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補償費用。
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拆遷和恢復費用以及被徵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用。
5、其它補償費,是指除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之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收土地給征地的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用、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用等。
(一)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1)徵用基本農田的,水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
(2)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七倍補償;
(3)徵用菜地、魚塘、藕塘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補償;
(4)徵用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
(5)徵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獲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未有收獲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6)徵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7)徵用輪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
(8)徵用荒山、荒地、荒溝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
上述地類按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確定。
(二)、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分別為:
①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
②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5公頃不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
③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4公頃不超過0.0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
④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3公頃不超過0.04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⑤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5公頃不超過0.03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二倍;
⑥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公頃不超過0.02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四倍;
⑦徵用前人均耕地不超過0.02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徵用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該農用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
3、徵用荒山、荒地、荒灘和其他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 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屬短期農作物的,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農作物的,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
2、林(果、竹)木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木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給予作價補償;
3、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按重置價格並結合成新確定補償費,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在非法佔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在征地公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果、竹)木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
⑵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可以補交嗎
法律分析:去當地縣一級的社保局就可以補繳的。現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可以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軌。也就是說,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被征地農民只要補足繳費額,就可以像職工一樣享受退休待遇。保險法上專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患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⑶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各地政策實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齡段採取不同的繳費比例,按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繳費數額,並且逐步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一般條款如下。
參保對象
失地農民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時對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規定年滿18周歲及以上的失地農民方可自願參保,年齡以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征地時間以征地批文為准。
養老保險金待遇
對於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對於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體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後,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對於男性45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勞動力再就業,應從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中,提出一部分就業培訓專用資金,使失地農民掌握新的勞動技能,增加就業機會,加快就業進程。當這部分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後,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項目,憑借失地農民身份證明,享受一定的養老保險繳費的優惠待遇。同時也應特別注意農村低保人員失地後的養老保險安排,對於失地低保人員,社會保障部門應不分年齡差別,對其實施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失地養老保險制度將失地農民全部納入社保,將從根本上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⑷ 農村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怎麼規定
農村失地農民社保政策為如果其失地是因為國家徵收土地導致的,其徵收部門應當安排其社保費用,對其失地農民予以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讓失地農民老有所依。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⑸ 農民養老金每月多少元能解決農民基本生活
農民養老金按照現在的物件水平還有農村實際生活條件來看 至少也得保證每個月在1500-2000元每人能夠解決農民最基本的生活問題 這個還沒有考慮到農民的醫療和子女教育方面的開銷了。
⑹ 農村失地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失地養老保險制度如下:
1、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3、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4、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5、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⑺ 農村荒地有用嗎
對於農民來說,土地就是自己的財富,但是近年來農村有一個現象非常嚴峻,那就是農民都不願意種地了,很多農村地區都有土地擱荒問題,那麼為什麼農民要擱荒土地?擱置荒蕪的土地國家如何處理?下面一起來了解下。
其實對於農民來說,擱置土地也是無奈之舉,但近幾年國家大力發展農村,為了有效盤活農村土地,出台了很多政策,都是為了農民利益出發,另外大家有任何土地問題,都可以咨詢村委會,進行有效解決。
⑻ 新政策稱農村實行65歲農民退休制,你如何看待這個政策
農村實行65歲農民退休制,我認為這個政策沒有可行性退休之後農民的生活都沒有保障,同時現在的土地基本上都是依靠的年紀大的農民去完成,如果他們退休了就會有很多荒地,這就會導致一系列問題的產生,所以不會達到滿意的效果。
農民辛苦了一輩子,要想讓他們在65歲退休,這肯定是不現實的問題,畢竟他們沒有社保,一旦退休生活就沒有保障,這對於他們來說是巨大的打擊。農民本就是依賴種地來獲取一點微薄的經濟來源,如果連這一點都剝奪了,這樣就會加重家裡的負擔和壓力。
這個政策簡直就是很滑稽,根本沒有從農民的切身問題著手,不符合實際情況。對於廣大的農民來說,能夠在自己的家鄉耕種就是幸福的事情,既保障生活來源,也充實了自己的老年生活。
⑼ 人老了,城裡打工沒人要,農村又沒地該怎麼辦
人老了,廠裡面打工賺錢有沒有人要?在鄉村是否有土地資源?這是一個大家社會發展已經遭遇的極大的一個問題,有那麼一批人,本來是鄉下的戶籍,可是因為年輕的時候長期性在外面發展趨勢,鄉村裡面沒有土地資源,那樣到,如今年齡漸漸長大了。如今手腿不靈活,人體都不硬實,到大城市裡邊打工賺錢又並沒有人要,那樣在農村裡就並沒有土地資源,該怎麼辦呢?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
老年人想得到更多的是收益非常難,農村耕地能夠運轉,但不能交易,農用地是農民們到老時養老服務和依賴的網路資源。保護好農用地便是保護好自己和子孫後代的工作。期待回來的農戶好朋友維持平穩的心理狀態,在家裡找事做,能掙多少算是多少,把承包土地管理好,日積月累,開源節流閥,變小不必要的支出,把自己的生活過得越變越好
⑽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執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原則。
1998年12月31日前全部失去土地的失地農民,個人參保和集體補助繳納當期繳費標準的60%、政禪返府補貼40%;1999年1月1日以後至試點方案實施以前全部失去土地的失地農民,個人參保和集體補助繳納當期繳費標準的70%,政府補貼30%;試點方案實施後全部失去土地的失地農民,個人參保和集體補助繳納當期繳費標準的80%,政府補貼20%。
年齡不同繳費年限不同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一確定最低繳費年限不同的是,試點方案中,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繳費年限與參保人年齡有著直接關系,分為3個標准。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下人員參保,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至男70周歲、女65周歲人員參保,最低繳費年限以15年計,每增加1周歲減繳1年;男70周歲、女65周歲以上人員參保,最低繳費年限為5年。
(10)荒地農村養老擴展閱讀: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成為熱點問題,對於各地出台的失地養老保險政策,許多農民存在疑問,以下是該政策的相關熱點問題解讀。
因非依法征地導致失去土地的人員不屬於失地農民范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轉租者也不屬於保障范圍;失地農民被錄用彎襲鋒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軍入伍後轉為軍官、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也不在保障范圍。
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著自願的原則,可參照本細則以村(居)為單位,經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後,按參保時當地繳費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相應待遇。
被征地農民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以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准。
遵循自願參保,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個人、集體共同負擔與政府扶助相結合的原則。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員在到達規定年齡的當月,本人持《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及公民身份證、銀行存摺(工行、農行、郵政)到社保處辦理相關手續,新參保的村由社保處統一下村發放。
1、退休死亡,埋晌由辦理人員攜帶辦理人身份證原件、殯儀館火化發票原件、所在村委會證明(需寫明死亡時間和辦理人姓名)。
2、在職死亡,由辦理人員攜帶辦理人身份證原件、殯儀館火化發票原件、所在村委會證明、《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
3、戶籍遷出,由遷出者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手冊》、遷出地村委會證明、遷入地派出所戶籍證明或戶口冊。
4、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本人攜帶《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原件、《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辦理退還手續。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辦理規定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四)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辦理終止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二)本人提出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申請;
(三)各被征地村(社區)為其辦理增員手續;
(四)個人補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
(五)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向外省市轉移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接收證明;
(二)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轉移手續,並將其個人帳戶本息額轉出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終止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達到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各被征地村(社區)攜帶參保人員身份證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