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1991年民政部在農村進行的試點工作是A.養老保險B.醫療保險C.生育保險D.社會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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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建立起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西方國家(如德國),從事獨立經營的農民與具有僱傭關系的工人和職員一樣,能夠享受到所有社會保險的保護。而在我國,由於受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歷史文化傳統的限制,農民社會保障與城市社會保障相比,不僅建立得比較晚,而且項目不全,保障水平也很低。農民社會保障的現狀表明,農民低水平的社會保障,不僅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社會穩定。因此,重視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不僅對於深化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盡快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而且對於減少社會沖突和矛盾、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秩序有著同樣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本文擬通過對我國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發展和現狀以及存在問題的介紹,進一步論證我國農民是否應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在我國健全和完善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構我國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以此為我國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作出些許努力。
一、中國農民社會保障的產生發展、現狀和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民社會保障包括農民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個方面。
1、農民養老保險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951年頒布「勞動保險條例」,標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但是當時占人口總數90%以上的農民沒有被納入保障之列,這是因為一方面國家出於迅速建立工業化國家的考慮,有意對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實行傾斜政策,即對有工資收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營企業的職工,大中小學的教師等實行國家保障,對沒有工資收入的城市貧民實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社會救濟;另一方面當時國家沒有充足的國力為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提供保障。這種把農民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的制度延續了43年。
1983年中國農村率先實行經濟體制改革,把過去由農民共同經營的土地承包給農民個人耕種,這種適合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的生產方式,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促進了農村經濟的極大發展。尤其是在沿海地區和內地自然條件比較好的地方,由於興辦鄉鎮企業和實行科學種田,農村和農民很快富裕起來。據1990年的統計,年人均收入在千元以上的縣有184個,在800元以上的有431個,[1]而人均年收入700-800元的農民就具備了投保條件。而且農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以後,他們的收入除了滿足基本生活需要之外還有剩餘,於是就產生了強烈的養老保障願望。同時,由於生活水平和醫療條件的改善,人口的平均壽命在延長,這又加快了人口老齡化。據1990年的人口普查,我國農村60歲以上老人7285萬,占農村人口總數的8.2%,並且每年以3%的速度遞增。[2]人口學家預計,到2020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0-17.7%。[3]在中國農村,老人與子女住在一起的比例雖然高達88.7%,但是收入來源和生活料理依靠老人自己的比例分別是50.7%和82.2%,[4]可見目前在農村,家庭養老已不佔絕對主導地位,很大一部分農村老人的生活缺少必要的保障。特別是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後,農村核心小家庭迅速增加,家庭規模的縮小,進一步弱化了家庭的養老功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跨地區或者城鄉遷移的速度和規模在不斷上漲,而遷移者大多數是青壯年人口,這在一定程度上又加速了農村的人口老化。所有這些情況都使得農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成為一個突出問題。
1991年1月,國務院決定由民政部負責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民政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和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並從1991年6月開始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取得了很大成效。當時的實踐證明,「方案」比較符合農村實際,是可行的。1992年1月3日民政部正式頒發「方案」,使農村養老保險在「方案」的引導下逐步在全國農村有條件的地區推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只有7條,是中國政府從中國實際國情出發制定的、引導廣大農民自願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個規范性文件,它雖然由於不具有強制性,因而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法律規范,但是它的頒布和實施在中國社會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第一、中國是一個農業國家,農民占人口的絕大多數,因此中國的問題仍然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解決好了,就有利於中國社會的發展和穩定。農民的老年保障問題歷來是農民最關心的問題之一,「養兒防老」就是農民對自己老年生活依靠的一個生動寫照。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於解除農民的後顧之憂,對於推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第二、在國際上尚無大范圍解決無固定收入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險問題的成熟經驗以及中國整體發展水平仍然比較落後的情況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現了中國政府對農民的責任和關心,這對於調動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都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第三、方案頒布之前,中國農民依靠或者希望依靠家庭養老,根本沒有社會保險的意識。方案的頒布和實施不僅使農民產生了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意識,而且進一步強化了社會全體成員的社會保障意識,這對於促進中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將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第四、「方案」雖然只具有引導功能,但是它的制定和頒布實現了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在中國從「0」到「1」的突破,標志著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從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堅持資金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自助為主,互助為輔,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相結合;農村農、工、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由點到面,逐步發展。
「方案」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特點:1、農民養老保險不是商業保險,而是有集體與國家參與其中的、以確實保障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為目的的政府行為;2、對於農民個人來說,是否參加養老保險,選擇何種交費標准,由農民自己決定,不強制,不搞「一刀切」。對於一個村,一個鄉鎮,一個縣來說,也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決定統籌范圍,能搞多大規模就搞多大規模,也不搞強制。這種「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發展策略,非常適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能被廣大農民接受,有發展前途和成功希望;3、「集體給予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扶持」,體現了集體和國家的責任,又不至於使集體和國家背上沉重的包袱,這將更有利於農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長遠發展。總之,由於「方案」從中國農村人口多,底子薄,各地發展不平衡的國情出發,因而是一個適合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能夠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極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由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符合廣大農民的願望以及地方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視,幾年來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基金積累初具規模。到2000年底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的294個地區,2052個縣(市、區),32610個鄉鎮,428889個村,101691個鄉鎮企業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全國參保人數為6172.34萬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總額為195.5億元。2000年當年領取養老金的人數為97.81萬人。[5]
可以看出,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在群眾生活解決了溫飽問題,基層組織健全的地區,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群眾自願相結合的辦法,就可以逐步建立較為規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由於在中國農村建立農民養老保險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在國內和國際都沒有成功的經驗和模式可資借鑒,因此在這一制度建立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是:第一、一部分幹部對在我國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和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把這項工作列入黨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幹部認為,農民應該依靠家庭和土地養老,有條件的農民可以搞商業保險,不必搞社會養老保險;有的認為,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加重農民負擔,不應推行而應制止;有的認為,農民養老是農民個人的事情,政府不應過問,由農民自己計劃和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
第二、基金管理存在著比較棘手的問題。基金投資渠道單一,收益有限。基金只能存銀行、買國債,難以使基金的增殖同國民經濟增長水平、國民收入增長水平同步,難以迴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基金由縣級管理,使得基金分散、運營層次低和難以形成規模效益;縣級財政普遍吃緊,有些地方用養老保險基金發工資或彌補財政赤字。
所有這些問題,尤其是1999年國家有關部門在有關文件中指出的「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保險的條件。有條件的可以逐步將其過渡為商業保險」,[6]給農村養老保險帶來較大震動,造成消極影響,使農保業務處於停滯不前甚至倒退的狀態。具體表現在:1、由於一些基層單位退保,使得已開展農保工作的基層單位比上年減少,縣級單位有所減少,但主要是鄉鎮單位從去年的33806個減少到32610個;2、由於機構改革、人員精簡,地方各級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的數量有所減少,其中鄉鎮機構減少4569個,人員減少2338個;3、由於一些農民怕政策變化而不再續保,有些農民乾脆退保,使得參保人數逐年下降,到2000年底,參保人數下降到6172.34萬人,比上年下降了287.65萬人;4、由於退保人數增加,尤其是由於根據國務院對農村社會保險整頓規范指示精神,不再接受新的業務,造成參保人數下降,因而保險費收繳額下降,到2000年底,全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總額為195.5億元,雖比上年增加12億元,但增幅比上年下降了4%;5、2000年提取的管理費為4173.3萬元,而各地實際支出為6958.33萬元,缺口為2785萬元。管理費嚴重不足,使得動用調劑金成為普遍現象,部分省市甚至動用責任金發工資;6、由於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存入銀行和買國債,而目前銀行存款的不安全性有明顯的表現,由財政部門管理的基金也有違規經營的情況,這就使得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潛在很大風險。[7]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在經歷了幾年的蓬勃發展之後,進入到目前的這種立法沒有進展、實踐在倒退的局面。
2、農村合作醫療
中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可以追溯到1944年抗日戰爭時期在陝甘寧邊區建立的醫療合作社。在群眾積極參與和政府的支持下,醫療合作社迅速發展,到1946年達到43個。[8]1955年全國實現了農業合作化,一些省份(例如山西、河南、湖北等省)的農村出現了農業生產合作社舉辦的保健站,通過由農民出保健費,由農業社從公益金中提取適當補助的辦法來籌集資金,以解決本社農民的防病治病問題。可以看出,這是將我們中華民族的合作互助、同舟共濟精神應用於農民防病治病領域的一種嘗試。1965年湖北省麻城縣政府制定了《關於加強合作醫療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麻城縣合作醫療暫行管理辦法》,這對發展和完善我國的合作醫療制度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間的1968年,毛澤東批發了湖北省長陽縣樂園公社辦合作醫療的經驗,並稱贊「合作醫療好」,之後農村合作醫療迅速發展和普及起來。1979年衛生部在總結合作醫療經驗的基礎上,與農業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農村合作醫療章程》。在各級政府的支持和扶持下,到1980年,全國約有90%的行政村實行了合作醫療。
1982年農村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後,集體的公益金積累明顯減少,由此也使以公益金為一部分資金來源的合作醫療制度受到嚴重影響,加之政府沒有及時給予引導和支持,到1985年全國實行合作醫療的行政村由過去的90%下降到5%.[9]近幾年,雖然有些地方政府對合作醫療給予重視並採取了相應措施,但是總的情況仍不盡如人意,1996年實行合作醫療的村佔全國行政村總數的17.7%,農村人口覆蓋面僅為10.1%.[10]
實踐證明,重建合作醫療有相當大的困難。主要問題是:第一、從政府官員到農村基層幹部以至於到一部分農民對合作醫療不重視甚至有不正確的看法,是影響合作醫療進一步發展的思想障礙。許多政府官員認為合作醫療與經濟發展關系不大,甚至認為在市場經濟下,農民可以加入商業保險,政府不必過問,因而對農村合作醫療支持和領導不力;有些農村基層幹部在農村合作醫療問題上有畏難情緒,認為合作醫療資金難籌措、難管理,容易引起群眾的不滿和意見,因而對辦合作醫療缺乏積極性和主動精神;有些農民對合作醫療的互助互濟的性質認識不清,生怕自己因不生病而吃虧,生怕幹部生病吃好葯、自己生病吃次葯,所以也不積極參加合作醫療。第二、資金籌措有困難是最主要的問題。應該說,國家在農村合作醫療上承擔著一定的責任,然而實際情況是,近年來政府財政對合作醫療投資在逐年減少。例如,國家財政在衛生事業費中用於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費1979年為1億元,1992年下降到了3500萬元,僅占衛生事業費的0.36%,農民人均不足4分錢;[11]目前大多數農村集體經濟薄弱已是不爭的事實,因而沒有足夠的能力支持合作醫療事業;在以個人集資為主的籌資原則下,由於多數農民並不富裕,加之思想上有各種顧慮,對集資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得即使逐戶收繳也比較困難,成為農村合作醫療難以向前推進的主要問題。第三、缺乏相關的法律保障,是農村合作醫療不能持續、穩定發展的又一個主要原因。法律所具有的強制性、穩定性,不僅使法律所規定的參加合作醫療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和履行,而且可以避免人為的想搞就搞,不想搞就散的隨意性。而我國農村合作醫療一直以來是在用政策進行指導,不是用法律進行規范,這就決定了農村合作醫療不能健康穩定持續地向前發展。
3、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5年以前,在我國農村只對五保戶和困難人口提供救濟。1995年,民政部在部分地區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點工作,以此改革以往的農村社會救濟事業,保障真正困難的農村人口的生活,樹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在各級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到1999年底,全國農村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縣區市有1935個,佔全國2126個縣的91%,占農村人口的3.4%.保障資金由國家和集體籌集。例如1999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北京為295萬元,其中國家支出229萬元,佔78%,集體支出66萬元,佔22%;上海為1031萬元,其中國家支出434萬元,佔42%,集體支出597萬元,佔58%;廣東為10218萬元,其中國家支出8628萬元,佔84%,集體支出1590萬元,佔16%;陝西為11024萬元,其中國家支出1852萬元,佔17%,集體支出9172萬元,佔83%;新疆為17萬元,全部由國家支出。1999年全國共投入資金62240.6萬元,其中國家支出32483.8萬元。對於保障對象的確定,各地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到1999年底,全國農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數為316.17萬人,占農業人口的0.34%,全國共投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62240.6萬元,其中國家預算安排32483.8萬元。農村五保戶政策得到較好貫徹,集體為195.4萬人提供資金17.9萬元,國家提供了1.55億元。[12]
農村社會救濟存在的問題與農村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基本相同,這就是:第一、社會救濟資金嚴重不足。1999年農村實行稅費改革之前,農村社會救濟資金主要靠縣財政和鄉村集體經濟投入。2000年中央和國務院關於農村稅費試點工作的通知中只規定五保戶的供養資金列入農業稅附加,而沒有規定對特困戶救濟的資金來源。由於稅費改革使鄉鎮經費大幅度減少,只靠縣財政提供的有限資金不能保證為所有特困戶提供救濟,有些經費緊張的地方,農村社會救濟工作處於停頓狀態;第二、覆蓋范圍小、待遇標准低。由於經費短缺,需要救濟的人多(到1999年底,全國農村共有社會救濟對象4750.4萬人,國家臨時救濟貧困人口1659.8萬人次),所以只能按照低標准提供待遇,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同虛設、不能貫徹。
二、中國農民有權利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
中國城鄉和工農的巨大差別,使得民間有「跳龍(農)門」之說。人們嚮往城市,希望改變農民身份,有許多原因,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城市人一生的生活有保障。據統計,1990年全國社會保障支出1103億元,其中城市社會保障支出977億元,占支出總數的886%,農村僅支出126億元,城市人均413元,農村人均14元(這其中包括農村特困戶救濟和優撫軍烈屬等),相差將近30倍。[13]造成農民沒有社會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說是目前農村社會保障舉步維艱的一個主要原因。以農村養老保險為例,1995年至1998年間是農村養老保險搞得最火熱的幾年,農民參保的積極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參保人數急劇下降,這其中除了農保資金沒有得到很好管理、各級政府對農村社保工作不夠重視等因素外,主要是因為1999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目前尚不具備普遍推廣農村養老保險的條件的文件,導致農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還在於對農民和農民利益的忽視和輕視。
也有人以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發展歷程來說明,我國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的狀況是符合社會保障發展的一般規律的。他們指出,工業化一般經過以農養工階段、工農自養階段和以工養農階段。只有當工業化水平處於第三階段,經濟水平總體較高時(人均GDP2000美元以上),才有條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目前處於工業化發展的中期,不發達地區處於以農養工階段向工農自養階段過渡時期,建立規范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條件還不夠成熟。[14]誠然,經濟發展水平是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礎和前提,沒有雄厚的物質基礎,不可能建立象發達國家那樣健全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然而,我們現在首先要討論的問題是,在社會主義中國,農民有沒有權利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我們能不能基於我國目前處於工業化發展的初期階段或者中期階段,而放棄對農民的社會保障保護?從理論上對這些問題給予論證,對於澄清人們在農民社會保障問題上的模糊認識,重視並進而積極推動農村社會保障事業,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獲得社會保障,是憲法賦予農民的一項權利。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顯然,這里所說的公民也包括農民在內,農民也應該象城市居民一樣,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有從國家和社會[15]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反過來說,國家和社會有責任為那些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提供物質幫助。如果過去我們把這段話理解為在農民處於困境時由國家或者社會向他們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社會救濟的話,那麼在我國民主和法治建設有了極大推進、人權實踐也有了較大發展的今天,我們就應該把它理解為,農民作為人,與城市居民一樣,也能夠或者可能遇到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這些一般生活風險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就應該向他們提供社會保障保護。至於社會保障待遇標準的確定,是另外一個問題,在這里首先要解決的是,必須將農民社會保障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哪怕給予最低限度的待遇。這樣,我們就能夠理直氣壯地說,我國的社會保障覆蓋了人口的絕大部分。
第二、我國農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作出過巨大的貢獻和犧牲。在革命戰爭年代,農民無論是送子送夫參軍,還是用小米養育革命軍隊,用小推車運送前線物資,用乳汁拯救受傷的人民戰士,都是希望在共產黨的領導下,推翻剝削壓迫勞苦大眾的反動政府,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新中國。沒有廣大農民參加和支持革命戰爭,中國革命的勝利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農民與其他社會成員一樣,有權利分享社會發展、文明和進步的成果。這種分享,在我國經濟還不發達、城鄉差別還比較大的情況下,不是讓農民以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生活,而首先是當他們處於不利地位時(例如,年老、疾病、殘疾時),國家應承擔起為他們提供物質幫助的責任,也就是為農民建立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社會救濟這些最基本保障項目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有這樣,農民才能感受到,國家和社會對於他們付出的貢獻和犧牲所給予的回報,增加對於國家的親和力。
第三、我國農民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作出了巨大貢獻,為國家工業化提供了可觀的積累。工業化是符合農民長遠利益的,因此從50年代工業化初期到現在,農民為國家工業化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資金積累。1952年至1990年,我國農業為工業化提供的剩餘積累額總計11594.14億元,平均每年300億元,其中13.2%來自稅收,75.1%來自剪刀差,11.7%來自儲蓄。1978年至1984年,農民上繳國家農業稅為211.2億元,鄉鎮企業繳納稅金為350.2億元,兩項合計561.4億元;1985年至1994年農民上繳農業稅為979.2億元,鄉鎮企業繳納稅金5475.9億元,兩項合計為6455.1億元。雖然國家也從財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於農業,1952年至1990年約為1900億元,1978年至1984年為979.9億元,1985年至1994年為3973.8億元,然而農業的貢獻仍高於國家財政對農業的支出,到90年代初這種貢獻仍占國民收入的20%以上。[16]然而,工業化帶來的收益幾乎為城市居民所壟斷,即使農業投資用於水利方面,但其中的很大一部分還是解決城市和工業用水問題。[
⑵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繳納標准和領取標准、
一、繳費標准:
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
二、領取標准:中央財政主要負責國務院統一確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助,即每人每年660元;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即每人每年330元。這是目前的補助水平,今後國家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2)92年民政試點農村養老擴展閱讀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背景和主要內容:
1986年,國家「七五」計劃提出「探索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並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1991年,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開始選擇部分縣市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民政部於1992年1月正式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明確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
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條件地方探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2003年起,一些地區開始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為籌資機制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黨的十七大提出,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了區別原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第一次提出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概念,並明確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原則。
2009年,在總結各地探索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開展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並下發了《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2010年將試點范圍將擴大到23%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在「十二五」期間要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⑶ 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如何建立與發展的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建立開始於「七五」期間。根據國家「七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出的「建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的任務,針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後,原有社會保障制度趨於瓦解的狀況,1986年10月,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確定:在農村貧困地區,基層社會保障的主要任務是搞好社會救濟和扶貧;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等的地區,多數人的溫飽問題已經解決,但還有殘疾人和老年人兩個困難群體,在這些地區,基層社會保障的主要任務是興辦福利工廠,完善五保制度,建立敬老院,以解決殘疾和老人的生活困難;在農村經濟發達和經濟比較發達地區,發展以社區(鄉、鎮、村)為單位的農村養老保險。
1987年3月,國務院決定由民政部負責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在各級民政部門的努力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在富裕地區,以村(少數為鄉鎮)為主體的社區型養老保險有所發展,到1989年6月,全國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了養老保險試點,參加人數達90多萬,積累資金4100萬元,有21.6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這一時期的社區型農村養老保險不是十分成功,但也加深了對養老保險的認識,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①范圍小,層次低,效率不高;②養老保險金主要由集體承擔,有的完全由集體負擔,個人不繳費,不但使集體背上沉重的包袱,也沒有體現自我保障原則;③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能保證制度的穩定和安全,保險金的計發標准混亂,沒有科學的標准;④養老保險資金的使用缺乏監督、約束機制,保值增值問題無法解決,存在很大風險。
在總結前一階段農村養老工作的基礎上,為從根本上解決農村人口的「老有所養」問題,1990年7月,國務院第111次總理辦公會議專題研究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問題,會議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負責的精神。
1991年1月,國務院決定讓民政部選擇一批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同年2月,民政部成立「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負責這項工作。同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進一步明確農村養老保險(含鄉鎮企業)由民政部負責。
1991年6月,在總結經驗和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民政部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以縣為單位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並在山東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
1991年8月,山東牟平等5個縣(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啟動,僅一個半月,共計30個鄉鎮、281個村、38家鄉鎮企業近8萬人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積累保險資金近500萬元。
1992年1月,民政部將《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正式下發全國。同年7月,民政部在武漢召開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驗交流會」,重點推廣了武漢市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到1992年底,全國有1000多個縣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的原則,由政府制定並頒布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組織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其中,170個縣基本建立起了面向全體農民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國已有3500多萬農民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共積累保險費10多億元。
1992年12月,民政部在江蘇張家港市召開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重點推廣了江蘇省在全省全面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驗。這次會議標志著在全國范圍大區域、大規模的試點工作告一段落,轉入在全國范圍全面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⑷ 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2012年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法規,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制度,新農保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農村養老保險辦理手續流程。
農村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
參保人群: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參保手續及流程:1、參保辦理以村(社區、居委)為單位,參保單位辦理登記手續,首次參保時應填寫《參加養老保障(險)單位登記表》。2、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隨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到村(含居委、社區,下同)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站提出參保申請,由村負責初審參保資格並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公示單》公示一周,無異議的人員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參保人員若為現已軍人或退伍軍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從軍證明,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役士兵政府補助申請表》,報鎮(街道)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所。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年滿 60 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 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 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 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繳費標准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參加新農保養老金之後應如何計發
我參加了新農保,想問一下,我繳費夠15年,達到60周歲後後每月能領到多少養老金?
你得到的養老金有兩個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領取額,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 55 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離退休年齡不足十五年,怎麼樣參保繳費
我今年55歲了,到60周歲時只能交5年的保費,聽說不夠15年無法享受養老保險金,我怎麼辦?
你對新農保的有關政策沒有吃透。按照規定,新農保政策開始實施時,把60周歲以上的人稱為「老人」,把年齡在46至59歲之間的人成為「中人」,把45周歲以下的人稱為「新人」,對這三類人分別實行不同政策。新農保試點開始時,已滿60周歲的,只要其子女參保,均可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在46至59周歲之間的農村居民,繳費不足15年的,可按實際年限繳費,也可採取一次性補交保費的辦法,最多不超過所差年限,地方財政補貼應同時到位。試點啟動後,45周歲以下參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補繳政策,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得少於15年。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能否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圖書、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等。養老金是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進行繼承的。但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養老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養老保險金。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取得。
繼承養老保險金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的。投保人個人交納全部保險費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種是投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身亡的。我們知道,投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限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交費額的余額,可以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無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用。因此子女有權利繼承領取其父母的養老金。這里的養老金是作為父母的遺產由其子女繼承的。
新農保的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是什麼
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農村外商投資企業的在職人員如何交納保險費
農村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在職人員一般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國家對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養老保險所規定的辦法是:交費標准按國家規定執行,地方有規定的按地方規定執行。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賬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的個人交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 60 周歲、女年滿 55 周歲時,累計交費年限滿 15 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交費年限不滿 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次性支付給個人。
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在交費單位所在地按規定享有社會保險待遇『沙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失業保險生活補助一次性發給本人。
變換工作時,農民工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如何轉移
根據2010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長期以來,由於養老保險關系不能隨人流動、嚴重傷害了流動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這是因為,一旦流動農民工離開工作地點,唯一的選擇就是退保,而現行的政策是只退個人交納部分,企業交納部分則給社保機構截留了,也就是說,人走了,卻帶不走企業給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越是用土密集的沿海發達城市,占農民工的「便宜」也就越多,地方社保也就越富,也更願意為農民工「退保」大開方便之門。但近幾年來、許多地區積極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惠農政策,保障農民工的權宜,出台了一些有利於促進農民工積極參保的規定。例如,《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予以封存,在本統籌區域內重新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關系予以接續。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重新就業的,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關系可以轉入本人重新參保地。非本市戶籍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憑個人身份證可以到所在單位交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社會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老農保繳費如何轉成新農保
我村一些村民曾參加了老農保,新農保政策實行後,他們又參加了新農保,老農保繳費如何轉成新農保?
已參加原農村養老保險未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自新農保政策實施之日起均按本規定的繳費標准繳費,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按新政策計發養老待遇。原繳費年限可與新政策實施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原繳費金額低於現行繳費標準的,按現行繳費標准折算繳費年限。新農保試點啟動時,原已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 60周歲且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繼續領取原個人賬戶養老金,享受基礎養老金。
農民工可以參加新農保符合政策嗎
我今年35歲,十年前到我們縣城打工,單位為我們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最近我們縣也實行了新農保政策,家人打電話問我是否參加新農保,我該怎麼辦?
現在農民工流動很頻繁,他們可能在城市安家成為市民,也可能回到農村。他們如果在企業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參加新農保了;如果沒達到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計繳費不滿 15 年,你可以按有關規定,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積累轉人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規定領取待遇。
什麼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農保的籌資模式是什麼
所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是相對老農保而言的。1992年民政部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嘗試在農村推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於其資金來源主要依靠農民自己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實際上施行的是自我儲蓄模式,社會化程度不高,未能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2008年,《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首次提出,要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1~2009 332號)發布,在全國范圍開始推行新農保的試點工作。
建立新農保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與老農保相比,新農保最大的特點就在於其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新農保基金從以下途徑籌集: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要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新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以及保障制度如何銜接
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人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繳納有哪些方式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在政策上予以扶」為原則。其交費方式犬體面以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定期交費。收入比較穩定或比較富裕的地區和人群通常採用這種方式。例如鄉鎮企業可按月、按季交納保費,富裕地區的農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納保費,其交費額既可以接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數額交納。第二種是不定期交費。這是多數地區因收入不穩定而採取的方式。豐年多交,欠年少交,災年緩交。家庭收入好時交,不好時可不交。第三種是一次性費。多數是歲數偏大的農民,根據自己年老後的保障水平將保費一次交足,直到60歲以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
此外,當遇到各種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個人實在沒有能力交納養老保險金,經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暫時停交保險費。當經濟情況好轉時,應當恢復交費。對於停交期的保費,有條件的也可以自願補齊。
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范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
有些城市已經推出被征地農民的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模式上實行社會個人統籌與賬戶相結合;在籌資機制上採取個人、村集體、街道、區市共同負擔;在參保資金來源上,被征地農民和村集體的交費主要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巾列支;街道補 助從土地收益或社會保險儲備金中列支。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標準是被征地農民男60歲,女55歲。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如何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單位繳費比例為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並全部計入其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原來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可按本辦法調整繳費標准。
例如,2005年4月青島市政府頒布實施了《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根據該「暫行規定」中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共同交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農民工總人數與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之積為基數,按照20%的比例交納。農民工個人交納養老保險費,以本人月工資收入為交費基數(本人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 60%為基數;本人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按照8%的比例交納,由用人單位代扣代交。其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經本人申請,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個人可以按照5%的比例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時,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為農民工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農民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愈個人賬戶。農民工個人交費部分全部劃入個人賬戶。」根據上述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同時交納養老保險費並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以上規定為自己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關系,並交納一定的養老保險費。
農民工如何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的轉移、變更和注銷
根據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封存,在本統籌區域內重新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關系予以接續。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重新就業的,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關系可以轉人本人重新參保地。非本市戶籍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憑個人身份證可以到所在單位交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社會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可見,農民工可有三種途徑轉移自己的養老保險關系:第一,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重新就業的,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關系可轉人本人重新參保地。第二,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封存,在本統籌區域內重新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關系予以接續。第三,非本市戶籍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憑個人身份證可到所在單位交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社會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由於身份轉變,養老保險也一起發生變化。農民工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期間轉為城鎮居民的,改按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另外,新設立的單位以及單位有分立、合並、破產、被撤銷或者錄用、辭退人員等情況時,應當在一個月內向指定的承辦機構辦理單位及其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子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農、副業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由其所在村辦理。單位分立、合並、破產或者被撤銷時,必須優先清償應當交納的養老保險。
⑸ 1992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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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法律框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為主,法律法規數量少,體系殘缺不全,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規章之間相互矛盾。相關立法主要有《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規多,立法層次一直不高,如典型的有原民政部於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這種局面導致了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社會保險法律體系遲遲不能建立。在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曾一度停滯不前。2009年國家又開始進行「新農保」政策的試點運行。基於當前的發展現狀和有利環境,《社會保險法》第三條中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的方針,最終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了我國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
(二)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統籌
意味著某級政府具有與資金調度權相應的政策制定權。因為中國的養老保險是以市、縣為基本統籌單位的,各統籌單位之間一般不可以自由流轉。統籌層次過低給勞動力的跨省流動帶來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權益紀錄等許多困難。我們應當肯定實現省級統籌、省內自由流轉是一次進步,勞動者的就業范圍可以擴大至全國,尤其對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具有重要作用,卻終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隨著產業結構調整、經營成本的地區化差異越來越明顯,就業選擇權已經不完全掌握在勞動者手中,跨省就業越來越普遍。且農民工回歸農村後的養老保險賬戶移轉問題也更為突出。不真正實行全國統籌,就不能真正實現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社會保險法》第64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最終落實了這個關鍵問題,雖然法條內容還是粗略性的,但仍不失為一個巨大的進步。
(三)擴大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范圍
社會分工不斷細化和經濟高速發展催生了一些還沒有明確職業定義的新職業。特點是沒有固定的勞動關系、工作時間等,職業特點也與傳統職業相區別。此外,城鎮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勞務工作者等無固定職業人員也大量存在。
(四)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領取制度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農民工離開就業地時,原則上不「退保」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而《社會保險法》第14條明確了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遏制了農民工退保現象的蔓延。
刪去了有關一次性支付的規定,提高了保險水平。這一點也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3條中有關「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相吻合。解決了導致農民工退保的最重要障礙。《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社會保險法》基本法條的支持下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異地轉移的具體內容,兩者的配合讓基本養老保險「全國漫遊」有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