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辭職後自己交的養老保險金可以退嗎如果可以怎麼退
退保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一.未享受待遇前死亡.
二,出國定居
三,農民工返鄉.
四,達到退休年齡,繳費未滿15年的.
如果第一種情況帶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原參保資料去社保局辦理.
死亡退保,只退回個人帳戶本息部分.
個人參保的退回金額為全部繳費的40%加上產生的利息.
如果順利一個工作日即可辦理完畢.
㈡ 辭職了社保可以退嗎
員工辭職了,社保是不能提前退的,是需要滿足條件之後享受社保待遇,並不能直接退回取出。
如果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並且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那麼是可以退回個人繳納部分的,在此之前社保只能申請轉移累計,是不能退回的。而醫療保險個人繳納部分在員工個人賬戶中,是可以在生病時進行治療使用,離職之後個人賬戶中健康賬戶部分還是可以買葯使用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㈢ 辭職以後 養老保險可以退還么
女性到50歲後,如果養老保險沒有繳夠15年,可以申請退還個人繳納的那部分錢!
㈣ 我在公司上班,我辭職了,養老保險能退嗎
養老保險是復不可以半截退的(死亡,出制國定居除外),只能等到法定退休年齡領取。
你的養老關系屬於當地社保,和公司沒關系,從公司辭職後,公司會把你的養老關系做中斷,以後如果有新單位,由新單位做養老恢復就行,企業養老中間有斷開也沒關系,只要在退休前連續交夠15年就可以。辭職後記的自己保管好你的養老手冊,那是你繳納養老的憑證。
如果一直不再繳納養老,而到退休時不夠15年,去當地社保局辦理領取養老個人帳戶金額的手續。
㈤ 離職後可以退回自己交的那部分養老金嗎手續怎麼辦理。
養老金無法提來取個人部分,只自可以轉移,具體轉移流程請咨詢當地社保管理中心。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㈥ 辭職不上班了,之前交的社保的養老保險能退嗎
社保的養老保險不可以退保。
2011年7月社會保險法頒發實施後,養老保險除了在職死亡、出國定居、重復繳費等情況下,未到退休年齡,不能選擇退保。如果你退休時,繳費不滿15年,可以自願選擇退出個人賬戶部分的。雖然不能退,但是你可以根據你的個人情況進行下面所說的續保或者轉移。
如果暫時不做處理,社保機構將保留你的社保關系,暫時封存。你重新在本地就業後,還是可以繼續使用這個社保賬戶繼續參加社保的,並且與以前繳納的社保累計合並計算的。對於轉移,退休前轉移都可以的。
(6)辭職後養老金可以退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㈦ 員工辭職社保可以退嗎
員工辭職,可以辦理離職手續,社保進行轉移。
辭職和離職的流程通常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㈧ 辭職後養老保險金可以退嗎
可以的,自己的可以退,但是公司的好象滿10年才可以退出來,你離職後帶上你的離職證明
醫保
社保
到勞動局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