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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建設

發布時間:2022-08-24 21:00:00

① 如何完善年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從政策和立法上加強農村養老制度建設
制度通過法律來規范,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法律規范是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有序進行的前提條件。通過立法的形式來約束和強制性地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把相關的事項通過法律予以規定,利用法律和法規來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續性地進行。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首先要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呼籲盡快出台《社會保障法》,規范各級政府及相應職能部門的職責,為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障提供法律依據。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
5.2建站適合中國發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就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以家庭為主,同社區保障,國家救濟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由於中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別較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體制問題、基金來源問題、管理問題應該有差異。同時,對於不同層次、不同身份的農村勞動力養老保險,也應該實行分層分類解決的辦法;在制度沒計時,既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與城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將來接軌問題。因地制宜,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式的變革與創新,就是要實現從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為主向社會養老為主的轉變,朝著城鄉統籌的一體化方向,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政府引導與農民自願相結合,根據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實行低標准、廣覆蓋,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5.3合理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渠道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核心問題是養老保險基金問題,它制約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堅持農民個人、集體、國家三方籌資的原則的前提下,通過繳稅的方式籌集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過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來源。可以增強籌資的剛性和強制力,擴大制度的覆蓋面,提高了社會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還有利於平衡城鄉之間和各地區之間的負擔,從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收人水平不斷提高,農民養老金完全可以像城市職工那樣進行繳納,考慮實行繳稅方式,可利用農村費稅改革的契機,徵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稅,稅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民年老後按月領取養老金。國家財政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後承擔者,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國家財政在有能力的情況下,應該投人一定量的資金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充,其資金來源可以從兩種渠道取得:一是,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二是,上一級財政的轉移支付。
5.4建立建全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
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規避其基金貶值風險和政府信任風險。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時要確保其保值與增值,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必須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確保基金安全;二是要確定基金的投資范圍。因此,努力提高資金的管理和運作能力,避免基金貶值風險,也就成了各級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機構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又可以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拓寬投資領域,還可以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進行投資代理,以提高資金增值率。國家應該隨著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和成熟,逐步放鬆投資管制,建立養老基金進人資本市場所必須的基本組織結構和基礎設施,使養老基金通過股票市場和其他有價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
5.5加強對農民參保意識宣傳
由於中國地廣人多,有的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意識不強,只有政府和群眾雙方相互配合,才能把社會養老保障工作做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著農民必須從傳統保障意識轉化為現代保障意識,意味著農民的心理、生活習慣及價值取向等方面都要發生深刻的變化。因此,廣泛而深入的宣傳、促成這種觀念被更多的農村人民接受。要提高各級領導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廣泛地宣傳農村新型社會保障的意義,實現群眾的廣泛參與。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的使廣大的農村朋友參入進來,才能促進這項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②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哪些重要意義

1、在制度模式上,實行了「個人賬戶+基礎養老金」。
2、在籌資機制上,實專行個人繳費、集屬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辦法。
3、在繳費標准上,實行了彈性繳費標准,在達到最低繳費標準的基礎上,允許參保人員可根據自己承受能力多繳費。
4、在繳費方式上,可靈活選擇季繳、半年繳、年繳等。
5、在待遇發放上,實行普惠制補貼,即對試點開始時年滿的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在取得保險資格後。每人每月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1:1:1的比例發放基礎養老金30元。
6、在繳費年限上,建立約束機制,對45周歲以下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自試點開始,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額繳納保險費的,達60周歲才可以享受政府的基礎養老金。
7、在基金管理上,實行納入財政社會保障專戶的辦法,同時實行全省統一預決算。
8、在激勵機制上,參保農民繳費每滿一年,基礎養老金增加一個百分點。
9、在經費保障機制上,建立了服務人群與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按參保對象每人每年3元的標准納入財政預算,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基層經辦人員不足和經辦機構經費短缺問題。

③ 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構建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的目的是對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後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這一原則更多地強調社會公平,有利於低收入階層。

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指養老金相當於在職時工資收入的比例)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則相對較低。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 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獲得更高的養老收入。

(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又要體現個體之間的差別,在維護社會公平的同時,強調養老保險對於促進效率的作用。

(3)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建設擴展閱讀:

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

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④ 如何建立和完善農村保險制度

我國農村開展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到目前為止,在部分地區已經為農村老年人口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受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相應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不少問題,需要逐步完善。
一是缺乏「社會性」。按照1995年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本方案》規定,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扶持」的原則。目前來看,在經濟較為發達,農民收入較高,集體經濟實力也較強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開展得不錯。但畢竟我國仍有許多地區農村經濟不發達,集體無力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參保農民的保費都基本或完全是由農民自己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險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社會養老保險有名無實。
二是覆蓋面窄,發展不均衡。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仍比較窄,目前參保農民還只佔農村適齡人口的25%,還有很大發展空間。另外,各地區發展不均衡。如山東省煙台市開展縣級農村養老保險試點比較早,到目前已有98%的適齡農民參保,參保農民每年交一次費,從最初20—30元到現在幾百元,目前該市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已達到16個億,已經有10多萬農民在領取養老金,人均每月80多元。對農民來說,口糧基本自給,如果每月有80元零花錢,農村老人生活基本沒有問題。但在一些經濟相對落後地區,情況恰恰相反。如平陰縣的農民多數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按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計算表》計算,農民繳費10年後,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後每月可以領取9.9元,若再考慮管理費增加和銀行利率下調或通貨膨脹等因素,農民領取的錢可能會更少,根本無法滿足農民養老的需要。
三是養老基金管理不規范,投資渠道單一,缺乏適當的保值增值措施。現有基金管理辦法是在1996年以前的金融政策、基金運營環境下制定的,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管理,沒有合法的運營主渠道,管理層次低且分散,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將社會保障基金征繳、管理、使用集於一身,有悖於國際上將征、管、用分離的通行做法,致使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難以得到保障,難以達到保值增值要求。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渠道主要是存入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但收益率都非常低。在物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如果不能實現當初農民投保時國家承諾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12.9%的利率,則養老金不僅不能保值和增值,反而會貶值。
四是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具有國家社會養老保險效力的法規,只有民政部門在1991年2月印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基本法案(試行)》和農業部印發的《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等極少數法規,對不同地區無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至今尚無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致使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在實施過程中處理具體問題時缺乏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人口年齡結構正在從成年型轉向老年型,而且將向高度老年型發展,廣大農村尤其如此。而且,隨著農村耕地面積的減少,加之農村青壯勞力大批外出務工,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趨於弱化,在農村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顯得尤為迫切。因此,提出以下建議:
1. 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起農民、集體和政府共同投入、風險共擔的機制。從政府的角度來講,財政補貼政策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成功的關鍵因素,因此,應選擇「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支持」的三方共同繳費的農村保障模式,而且,目前採取該模式已具備了條件。首先,按照目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規劃,一部分市縣已經具備了組織農民參保的經濟條件,未來5年大部分市縣也都將具備相應條件。根據有些專家對歐洲13個國家的調查和研究,他們把養老保險覆蓋到農村時,農業的GDP佔15%以下,現在我國早已達到,並已進入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帶動農村的新階段,雖然在全國普遍開展農村養老保險有一定困難,但不少地方已經具備這些條件。其次,從目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縣市財政收入水平看,政府完全有能力對農民的養老保險進行補貼。以一個60萬人口、財政收入5億元的中等規模縣為例,適齡參保對象約為30萬人,仍按每人年繳費600元的標准,財政投入每人補貼10%,共需補貼資金1800萬元,僅占財政收入的3.6%。
2. 突出重點,在首先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礎上逐步做到全面覆蓋。按照國際慣例,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也要遵循「優先次序」。一般先推出面向城市企業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之後在工業化發展高級階段、城市人口占絕對多數、農業人口所佔比例極低的情況下,國家不僅不需要吸收農業積累發展,而且可以利用工業積累以財政等方式支持農業、農村發展與改善農民生活,這時才推出真正意義的面向農業從業者的社會保險制度與推進「國民皆保障」。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工業剩餘反哺農業高級階段的主要措施,而且優先在農業僱傭勞動者中建立,然後才擴展到全體農民。
3. 提高養老基金運作效率,實現保值增值。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作可採用投資運作與行政管理相分離的模式,由政府管轄的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行政管理,保證政策的執行力度;由商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運作,通過市場化運作使基金獲得有效的保值增值。同時,對基金實行專業化管理,逐步進入市場;提高基金投資運營層次,設立全國統一的基金專業管理機構;建立市場機制與政府調控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4. 盡快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現行制度的不穩定性帶來制度風險的增大會影響到農民購買養老保險的信心。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依靠各級政府的政策、文件進行引導,強調農民自願原則,政策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應盡快在民政部、農業部原有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出針對各省具體情況的省級法規,從法律上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性質、對象和標准;規范參保者的權利、義務和管理者的職任。

⑤ 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如何建立與發展的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建立開始於「七五」期間。根據國家「七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出的「建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的任務,針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後,原有社會保障制度趨於瓦解的狀況,1986年10月,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確定:在農村貧困地區,基層社會保障的主要任務是搞好社會救濟和扶貧;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等的地區,多數人的溫飽問題已經解決,但還有殘疾人和老年人兩個困難群體,在這些地區,基層社會保障的主要任務是興辦福利工廠,完善五保制度,建立敬老院,以解決殘疾和老人的生活困難;在農村經濟發達和經濟比較發達地區,發展以社區(鄉、鎮、村)為單位的農村養老保險。
1987年3月,國務院決定由民政部負責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在各級民政部門的努力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在富裕地區,以村(少數為鄉鎮)為主體的社區型養老保險有所發展,到1989年6月,全國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了養老保險試點,參加人數達90多萬,積累資金4100萬元,有21.6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這一時期的社區型農村養老保險不是十分成功,但也加深了對養老保險的認識,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①范圍小,層次低,效率不高;②養老保險金主要由集體承擔,有的完全由集體負擔,個人不繳費,不但使集體背上沉重的包袱,也沒有體現自我保障原則;③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能保證制度的穩定和安全,保險金的計發標准混亂,沒有科學的標准;④養老保險資金的使用缺乏監督、約束機制,保值增值問題無法解決,存在很大風險。
在總結前一階段農村養老工作的基礎上,為從根本上解決農村人口的「老有所養」問題,1990年7月,國務院第111次總理辦公會議專題研究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問題,會議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負責的精神。
1991年1月,國務院決定讓民政部選擇一批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同年2月,民政部成立「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負責這項工作。同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進一步明確農村養老保險(含鄉鎮企業)由民政部負責。
1991年6月,在總結經驗和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民政部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以縣為單位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並在山東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
1991年8月,山東牟平等5個縣(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啟動,僅一個半月,共計30個鄉鎮、281個村、38家鄉鎮企業近8萬人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積累保險資金近500萬元。
1992年1月,民政部將《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正式下發全國。同年7月,民政部在武漢召開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驗交流會」,重點推廣了武漢市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到1992年底,全國有1000多個縣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的原則,由政府制定並頒布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組織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其中,170個縣基本建立起了面向全體農民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國已有3500多萬農民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共積累保險費10多億元。
1992年12月,民政部在江蘇張家港市召開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重點推廣了江蘇省在全省全面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驗。這次會議標志著在全國范圍大區域、大規模的試點工作告一段落,轉入在全國范圍全面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⑥ 如何加強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農村社會保障是關系農民切身利益的社會熱點問題。近年來,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問題,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大公共財政投入,讓所有農民都能夠享受到公共財政的陽光,確保發展成果能夠惠及農民,解決了農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後顧之憂。 一、目前鄉鎮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盡管我們對農村低保制度運行時間不長,目前我們基本做到了「應保必保」、「應保盡保」,對部分特殊貧困群體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保證作用,各級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為實施這一制度傾注了很大的精力,在制度建設、收入調查、保障對象的確定等環節做了大量工作,對穩定農村社會環境,維護群眾的根本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制度建立時間不長,在執行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一)社會救助方面:從調研情況來看,低保戶「進來容易出去難」問題。一些有勞動能力的低保戶產生了「等、靠、要」的依賴思想,進來了就不想出去,容易產生「養懶漢」現象。加上審批過程中對低保戶家庭經常性收入核准難,部分農民群眾存在隱性收入,收入核查難,導致部分低保戶家庭實際收入雖然高於低保標准,但仍然被列入低保對象。 (二)合作醫療方面:部分基層幹部缺乏積極性,有畏難情緒,有的認為要辦的大事急事很多,沒有時間、精力解決社會保障問題;有的認為將適當的收費和減輕農民負擔簡單地對立起來,認為去向農民收取費用不合時宜。少部分農民對合作醫療制度信心不足,認為合作醫療統籌力度太小,解決不了看病的大問題,參與的積極性不高;有的只注重溫飽,健康投入意識差;還有相當比例的農民存在投機心理,認為自己身體好,參加合作醫療的錢互助給他人,自己吃虧了,不願參加等,這些問題都直接影響了合作醫療的參加率。我們在調研中一些群眾深有感觸地說:「不怕貧窮,只怕生病,窮可以致富,病特別是大病,足以傾家盪產」,「一人得病,全家返貧」。 二、解決問題的思路及對策 堅持以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保障各類貧困人口基本生活為准則,從實際出發,完善現有貧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擴大覆蓋面,維護社會穩定,促進鄉村政治、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一是要加強宣傳引導和政策教育。採取多種靈活有效的方式,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重要性、緊迫性的宣傳力度,加強農民保障意識教育,增強農民的自我保障意識,提高農民參與的自覺性,特別是在普及合作醫療方面,加快推行普及受益面,營造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的良好氛圍。 二是認真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在城市規劃區外被征地農民,應本著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妥善解決其最低保障問題,可引導其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對生活困難且無勞動能力的被征地農民,應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三是不斷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機制。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建立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制度,是保證農民基本生活,保護農民利益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低收入貧困戶檔案,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都要及時建檔立卡,及時給予救助。對家庭人均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救助對象,完善低保家庭收入核查機制。要及時給予清理。對新列入低保戶家庭必須實行公示,對無法確定其真實情況的,重點通過民意的方法由村幹部推薦和鄰居、村民代表議事會議討論決定,以免存在「養懶漢」現象的發生。我們雖現在建立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仍不足以解決因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災害、子女上學給農民帶來的生活困難,有時甚至是杯水車薪。為了使特殊困難的農民家庭得到更多的社會救助,有必要在農村低保的基礎上,針對重大疾病建立醫療救助制度,針對子女上學資金困難建立教育救助制度,因自然災害和其他原因使家庭陷入困難建立定向扶貧制度,使廣大貧困農戶在遇到特殊困難的情況下通過社會救助,擺脫貧困,獲得新生,在確保溫飽的前提下,走向小康。 四是創新工作思路。在具體操作中,他們應堅持定期定量救助和臨時救助相結合的辦法,根據困難群眾的實際情況,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救助,盡是實現「應保必保」、「應保盡保」。在幫扶指導思想上,以幫助困難群眾找路子、上項目、促發展,從根本上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為主。推行結對幫扶制度,幫助特困戶制定脫貧計劃,為他們提供致富信息,傳授科技知識,使其盡快脫貧。 五是創新工作措施。對臨時性困難家庭,開辟「綠色通道」,採取先墊付救濟款,後審批撥付的救急措施。社會救助逐步從單一的低保救助,逐步擴展為分類救助、臨時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和公益救助相配套的立體救助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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