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保基金和養老基金的區別
法律分析:社保和養老保險區別是:1、社會保險包含養老保險,但不僅限於養老保險;2、養老保險只是社會保險五個險種的其中一個。3、購買社保,不僅可以保障年老之後基本生活,還可以保障基本醫療服務,確保失業期間、工傷期間基本生活等;4、購買養老保險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年老之後基本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㈡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社保的區別
(1)繳費群體不同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對象一般為當地戶口農村居民、低保戶、青年學生等;社保由靈活就業人員、單位在職員工、個體工商戶繳納。
(2)險種不同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單指養老保險;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保、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五種。
(3)繳費方式不同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費用固定,由個人全額繳納;社保是以工資為基,在一定比例中繳納。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㈢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社保有什麼區別
一、保障對象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保證城鎮就業群體;而新農保保障的是農村居民群體。
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實施的,是僱主、用人單位包括勞動者個人都必須按照規定繳費的;而新農保強調的是自願原則,是農民自願參加的,這也是根據農村現階段實際,由政府加以引導,但是不搞強迫命令。
三、新農保政策中「有彈性」,這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沒有的。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有規定的繳費比例、規定的領取資格、規定的支付標准,總體來講是沒有太大的彈性的。而新農保里有一條原則叫做「有彈性」,比如設計的繳費標准從100元到200元、300元、400元、500元。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水平進行選擇,同時允許地方增設繳費標准,可以向上增設,也可以向下增設,這就是為了適應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農民收入水平差異相對較大的實際情況,不搞「一刀切」。
四、最後,就是籌資結構是不同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主要籌資方是用人單位,雖然個人也繳費,但用人單位繳的是主要部分。而新農保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給了現在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基礎養老金(目前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同時對中青年的繳費也予以補助。
㈣ 養老金和社保有什麼區別
養老金和社保區別養老金單指一種保險社保包含五種保險。
養老保險單指職工的養老保險金,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具體如下:
1、參加了養老保險的職工,因為勞動關系變更等原因停止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這種現象叫做中斷保險關系,叫做斷保。斷保對職工的影響,一是因為繳費年限和繳費額的減少而降低退休待遇;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㈤ 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都是養老保險有什麼不同
摘要 企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比,具有5個特點:
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及企業年金的區別是什麼
不同點:概念:職業年金:是指公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繳費標准: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企業年金: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8.33%),企業繳費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16.67%)。
領取方式:職業年金: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企業年金:工作人員退休後,可一次性領取也可分期領取企業年金待遇。
參保條件:職業年金:具有強制性。(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自願參保。(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同時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並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參保人員范圍:
職業年金:
1、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企業年金:
1、中小企業。
2、文化出版類轉制事業單位。
3、研究型國有企業。
4、社會組織單位等。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職業年金: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企業年金:參保人員工作發生變動,若新單位已經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其個人企業年金賬戶需要轉移;若新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其個人企業年金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相同點:
1、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均需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
2、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費用均需機關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㈦ 社保基金和養老金有什麼區別
兩者概念不同。養老保險是指是國家和社會根據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
社保基金也就是社會保險是指:
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
生育保險
失業保險
工傷保險
㈧ 養老保險和社保有什麼區別
社保和養老保險的區別有:1、概念不同:養老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根據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社保是社會保險的簡稱,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五個險種。2、內容不同:社保雖然包含養老保險,但不僅限於養老保險,並且養老保險只是社會保險五個險種的一個。而養老保險只提供養老保障,如果只是購買單一的養老保險的話,是不包含醫療保險的。3、目的不同:養老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在於保障年老之後的基本生活。而購買社保除了可保障年老之後的基本生活外,還可提供醫療保障,並可確保在失業期間、工傷期間的基本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㈨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老保險區別
法律分析:(一)性質不同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上交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而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不具有強制性和盈利性;養老保險是基本額社會保障,繳存和基金的管理都是受政府和國家干預的;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項企業福利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戰略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養老保險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部分,與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構成了完整的養老保險體系;(二)繳存人員養老保險是由國家、單位以及個人三個共同承擔繳存,個人繳存額度很少,但最後所有權是歸個人所有;補充養老保險只有企業繳費,職工不需要繳存任何費用,而職工享有個人所有的權利。(三)繳費來源養老保險繳存費是員工繳存的基本工資里進行扣除的;而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主要是企業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優惠政策;(四)保險去向不同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是政府投入到靠譜的基金、國債或是其他其他投資,進入2017年後,養老保險的最有望進入股票市場;而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基金,只能存在銀行、購買國債,不能進入市場化投資。(五)繳存比例不同養老保險繳存比例一般是員工工資的8%~10%進行繳存;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為5%~8%以內。(六)支付方式不同養老保險支付是根據個人賬戶積累的,養老金的發放是個人賬戶基金進行支付的,每月發放標準是本人賬戶儲蓄額除以120,就是發放的額度。如果個人賬戶基金發放完畢之後,每月的養老保險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補充養老保險全部實行積累制個人賬戶模式,根據職工的年齡、貢獻大小因素等待遇採用費用確定型支付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