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轉移關系時是怎麼做的額
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Ⅱ 養老保險怎麼轉移
1、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2、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後,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3、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接續的,應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5、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金額;
(2)將轉移基金金額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2)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概述擴展閱讀:
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辦理省內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各項養老保險權益合並計算,具體辦理流程為:
一、出具參保憑證。
參保人在轉出地社保停保狀態下,攜帶身份證到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關系轉出手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將根據實際繳費情況為其開具《省內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憑證》。二、轉入申請登記。
參保人在轉入地參保繳費後,攜帶身份證和《省內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憑證》,到現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關系轉入手續。
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經審核符合轉入條件的,向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聯系函》。
參保人只需完成上述兩個手續,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對接轉移。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聯系函》後,將參保人的社保關系轉出,並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信息表》;
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後,及時為參保人錄入轉移信息,辦結轉移手續。目前,廣東省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業務辦理時限為25個工作日。
注意,如果參保人不能親自辦理社保關系轉移手續的,可委託他人辦理。被委託人則需持本人、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到屬地社保經辦機構代辦轉移業務。參保人如有疑問,可在辦公時間致電屬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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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養老保險轉移
1、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參保人員攜帶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等有關材料至先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核對繳費信息後,出具《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
2、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3、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聯系函》後辦妥轉出手續,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並轉移基金。
5、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辦妥轉入接續手續,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法律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Ⅳ 如何轉移和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轉移和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方法是:
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前,首先到原參保地(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這個憑證是全國統一的。
二、然後到新就業地參加當地的基本養老保險。(有用人單位的隨單位參保,靈活就業人員自行參保)。
三、攜帶以下資料到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1、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
3、異地社保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4、要求認定原視同繳費年限的,還需按規定調閱《人事檔案》。
四、到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後,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五、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定符合轉移接續條件後,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的時限及流程為參保人員辦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Ⅳ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國務院第93次常務會議於2009年12月22日討論通過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旨在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實現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辦法》的制定頒布是一項利國利民之舉。
一、《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助推器
黨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我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基本建立,要實現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在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占據重要位置。我國特殊的計劃生育政策導致人口老齡化問題集中爆發,異常的嚴重,預計2010年和2020年我國退休人員將分別達到7000萬人和1億人。如果沒有比較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我國的進一步發展勢必受到嚴重的制約,就是部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也難免保障缺失或者保障無力的嚴重問題。在嚴峻的老齡化形勢面前,我們必須要未雨綢繆,抓緊工作,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長期以來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的最大障礙就是勞動力資源跨省、區流動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接續的問題,尤其是進城勞動的1.5億農民工,他們之所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積極性不高,或者即使參加,一旦離開工作的城鎮也紛紛退出保險,根子就在於他們的養老保險關系不能實現跨省、區轉移接續。專家學者對於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普遍建議是提高統籌層次,實現養老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尤其是農民工更是翹首以待,盼望他們的養老保險關系能夠隨工作地區的轉移而轉移。針對這種情況,黨的十七大在明確我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中長期發展目標的同時,在論述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問題時特別指出:「促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高統籌層次,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辦法》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實現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全國的無縫隙地轉移接續。可見《辦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精神的重要措施,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的助推器。
二、《辦法》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跨省、區轉移接續且最大限度保護參保人員的利益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題目,就畫龍點睛地說明了其核心作用。《辦法》在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區、直轄市轉移接續方面,可謂安排周到、服務到家。
首先,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只要職工提出申請即可,其他皆由有關部門辦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辦法》不僅規定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由職工的新就業地與原就業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完成,而且是限時完成,省去了職工往返勞頓之苦。
其次,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中充分照顧到了職工的利益。《辦法》第五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結合實際情況分析,上述「4050」人員尤其是農民工他們多來自中西部地區,他們能夠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往往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工作出色並且工作的時間比較長,否則用人單位是不願意為他們繳納數額不小的保險費用的。隨著中西部大開發步伐的加快,他們有可能返回家鄉就業,但是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原工作地有利於提高他們退休後的保險待遇,故辦法規定他們的養老保險關系原則上不轉移,而只臨時性轉移。這是人性化管理的生動體現。
第三,流動就業的職工退休後養老保險待遇在繳費滿10年的地方享受待遇。《辦法》第六條規定,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述規定一方面保障了參保人員絕對有地方享受保險待遇,不會出現不同地方相互推諉的問題,同時規定了享受保險待遇地以繳費滿10年地確定的原則。這有利於保障參保人員利益最大化,也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
三、農民工退保,利益受損失的絕對是農民工自己
《辦法》公布後,有人發表文章說,職工在經濟發達地區工作、繳費時間長,爾後到經濟不發達地區就業,退休後在窮地方領取養老金得不償失;甚至有人說,《辦法》中有陷阱。其實這裡面的誤解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如果職工在經濟發達地區工作,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間長超過十年的,或者是女年滿40、男年滿50歲的,其退休後的待遇是在繳費滿十年或者是在原養老保險參加地——經濟發達地區領取養老金,基本不存在降低養老保險待遇的問題;
其次,對於年紀較輕的人而言,他們可能工作時間短,是在經濟發達地區繼續工作,還是到經濟欠發達地區工作,完全由他們自己權衡選擇,這里根本不存在強迫的問題。何況,國家正在採取扶持中西部發展的有力措施,逐步縮小地區發展和貧富差距乃是大勢所趨,若干年後我國各地的收入差距必然會縮小,即退休職工的待遇差別也必然會減小。
第三,職工退出基本養老保險,充其量得到的是自己已經繳納、進入自己養老賬戶的那點錢,而帶不走的是用人單位每月繳納的占工資20%左右的大頭。這部分已經進入社會統籌的錢,只能一分不少的留在原工作地的社保機構。如果職工退保,可能偷著樂的就是原工作地的社保機構(如果其沒有大局意識,過於看重自己的經濟利益的話),吃虧的唯一人就是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保人。按照現在有關規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職工繳納工資總額的8%,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多數地方是這樣的),職工繳費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費的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因為社會保險其中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即在這項制度的設計中,職工個人繳費與用人單位的繳費,最終全部用於職工退休金的發放及其服務上,這也意味著,職工的退休金自己承擔1份,統籌部分承擔2.5份。職工一旦退保,得到的是其一,丟失的是其二點五,這才是典型的撿芝麻丟西瓜典故的現今版。職工萬不可人雲亦雲,輕易退保,如果退保利益受損失的絕對是自己,而不是他人。
《辦法》盡管是暫行的,但是其保障參保職工的利益初衷是不會改變的,只是在貫徹實施中,可能存在這方面或者那方面的不足,而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但是其完善過程中只能是更有利於參保職工利益的有效維護,有利於有關機構之間利益的合理協調,從而充分調動職工參保和有關機構提供優質服務的積極性,而不會是其他。基於上述分析,在舉國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當今,完善社會保障,實現居民人人享有社會保障不僅是大勢所趨,而且社會保障的大網已經基本織就,我們怎麼還能對《辦法》持觀望或者懷疑態度呢?對其不足之處可以善意提出,無據指責真是不足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