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
渝人社發〔2009〕135號
各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
為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貫徹落實工作,根據市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參保范圍及對象
(一)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農村居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年滿60周歲以上且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可從戶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之月起申請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
(二)全日制在校學生及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得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三)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農民工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期間,不得同時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二、參保登記
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地所在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申報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直接申報的,也可委託戶籍地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持委託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及書面委託書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辦理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戶籍地所在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為其辦理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手續,並出具參保登記憑證。
參保人員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
三、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一)個人繳費
1.繳費標准申報
(1)戶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之月年滿16周歲且不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或開展試點之月後年滿16周歲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正常參保人員),可從社會保障服務所受理參保登記之年起,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個年繳費檔次中自願選擇標准並在當年內完成繳費申報。正常參保人員繳費標准均應按年申報。
(2)戶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之月已滿60周歲及以上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老年參保人員,2009年試點區縣老年參保人員年齡界定統一為2009年8月31日,下同),有條件且自願繳費的,可在40元、60元、90元三個月繳費檔次中自願選擇標准並進行一次性躉繳申報。繳費檔次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3)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親自申報的,經本人出具書面授權書,可委託戶籍地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代為申報。
2.養老保險費繳納
正常參保人員應按申報的繳費標准,於每年12月28日前足額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一年繳納一次。
老年參保人員應一次性完清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按選擇的繳費檔次乘以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確定。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按本人距75周歲余命的實際月數計算,距75周歲的實際月數小於60個月和超過75周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
除因病、因災等原因經本人申請可在次年補繳外,養老保險費原則上不得補繳。因病、因災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繳納的,以後不再補繳;需繼續繳費的,應重新申報繳費標准。
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可採取參保人員到指定的銀行直接繳費或由委託銀行在參保人員開設的銀行賬戶中代扣代繳等形式。
(二)集體補助
村集體對當年已繳費的正常參保人員給予的繳費補助可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村集體給予繳費補助時,應向參保人員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進行繳費補助申報,並提交經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的補助對象、標准及辦法。
村集體補助資金必須一次性足額繳納,並從資金到賬之月起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三)政府補貼
政府補貼實行不繳不補原則。政府補貼額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入時間為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到賬之月。
正常參保人員按規定完清養老保險費後,政府每人每年給予30元繳費補貼。其中,殘疾等級達到1、2級的重度殘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繳40元養老保險費。
老年參保人員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按其一次性躉繳的繳費年限,每人每年代繳30元養老保險費。其中,殘疾等級達到1、2級的重度殘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繳40元養老保險費。
四、養老待遇給付
(一)基本養老金的按月領取條件及支付時間如下:
1.老年參保人員
(1)選擇繳費的老年參保人員,在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當年參保並在當年內按規定完清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從開展試點之月(2009年試點的區縣,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滿60周歲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跨年後參保或完清費用的,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2)不繳費的老年參保人員,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按同《戶口簿》子女確定,下同)在開展試點當年內已參保繳費的,從開展試點之月(2009年試點的區縣,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滿60周歲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在試點當年之後參保繳費的,從子女參保繳費之年的1月起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
2.開展試點之月年齡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
(1)從開展試點之年起參保繳費且未間斷的人員,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自願選擇按達齡上年度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到15年的,按規定完清一次性補足費用後,從本人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不願意補足到15年的,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與基礎養老金合並從本人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發給。
(2)從開展試點之年起參保繳費但之後有間斷的或未在開展試點之年參保繳費但年滿60周歲前已參保繳費的,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不執行一次性補足到15年政策,應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與基礎養老金合並從本人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發給。
3.開展試點之月年齡距60周歲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
年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及其以上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4.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
按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期間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服刑期間或勞動教養期間年滿60周歲的,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從期滿之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二)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經戶籍地區縣(自治縣)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發給《重慶市城鄉居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證》。
(三)居民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構成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8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正常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老年參保人員選擇繳費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參保時繳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確定;老年參保人員未選擇繳費的,無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列支,個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明的父母,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已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之後年滿70周歲的人員,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
(四)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簡稱領保人員),應從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次年起,每年於本人出生月份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重慶市城鄉居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證》,到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接受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查。逾期三個月未接受核查的,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第四個月起暫停發放其基本養老金;之後通過資格核查的,暫停發放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五)領保人員被判處勞動教養或被處拘役以上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除外)的,勞動教養期間或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及其調整;從勞動教養期滿或服刑期滿的次月起,按勞動教養前或服刑前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
(六)領保人員死亡後,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其親屬或利益相關人應在30日內將有效死亡證明提交給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並按規定領取一次性死亡補助金。逾期未提供資料導致領保人員死亡後基本養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養老金在發給的一次性死亡補助金及領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規定予以追回。
五、個人賬戶的建立及管理
(一)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個人賬戶支出等信息內容。
(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規定產生利息,由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市政府確定的個人賬戶利率計算。利息計算公式為:
正常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利息=個人賬戶年初儲存額×本年記賬利率+本年度記入金額×本年記賬利率×1/12×(12-n+1)(n為本年度資金到賬月份,且1≤n≤12)。當年有集體補助且集體補助到賬月份與個人繳費及財政補貼時間不一致的,集體補助和個人繳費及財政補貼按照本年度記入金額利息公式,按照不同到賬月份分別產生利息。
領保人員個人賬戶利息=個人賬戶年初余額×本年記賬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積數×本年記賬利率×1/12。其中,本年度支付月積數=∑〔m月份支付額×(12-m+1)〕(m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m≤12)。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正常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前出國出境定居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正常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前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五)領保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有餘額的,應將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的余額按規定進行一次性退還處理。計算公式為:
退還金額=個人賬戶余額×(首次領取待遇時個人繳費本息+首次領取待遇時集體補助本息)÷首次領取待遇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六、其他
(一)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規定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原老農保基金債權由各區縣負責清理並作妥善處理。對申請將個人賬戶合並計算的,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額(已領取待遇人員為個人賬戶余額)足額轉入居民養老保險。
(二)按照《重慶市對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人員實施生活補貼的暫行辦法》(渝府發[2005]121號)規定領取生活費補貼的人員,自願選擇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從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之月起,不再領取渝府發[2005]121號文件規定的生活費補貼。
(三)本實施意見所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村民會議」程序形成的決定。
(四)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或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參保人員提供多種形式的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五)參保人員對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行為及計算發放基本養老金行為有爭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
(六)《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七)《重慶市城鄉居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證》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製。
(八)本實施意見從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渝人社發[2009]79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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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重慶農村養老保險有幾個檔次
重慶農村社保繳費檔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55%、60%、80%、100%、150%、200%、250%、300%。社保也就是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⑶ 重慶新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分別能領取的金額是多少 ,需交幾年
新農保需要交納15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計算方法: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為例:
養老金標准: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財政補貼外,其餘由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按繳費補貼分擔比例承擔。基礎養老金標准隨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2、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為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件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額÷139。
所以:每年交900元到時每月領的費用為:80+(900+30)x15÷139=180元/月。
(3)重慶農村老人社保養老金擴展閱讀:
新農保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新農保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⑷ 重慶農村基礎養老金標准
法律分析:農村養老保險標准分五檔,分別:917.09 元/月、754.67元/月、592.25元/月 、429.83元/月 、267.42 元/月。年滿16周歲的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戶籍關系從外地遷入滿3年60周歲以上且無養老保障的人員,外地遷入人員還須出具當地社保局未參保的證明)均可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⑸ 重慶城鄉養老保險新政策
法律分析:重慶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是比較低的,從2014年開始調整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調整後的基礎養老金為每月95元。 年滿65歲的老人每月增加5元,年滿70周歲的老年參保人員,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每人每月再加發5元基礎養老金。重慶的農村人如果要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究竟要該如何辦理呢?如果是首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重慶城鄉居民,需要帶上自己的身份證、戶口簿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或是街道社保所登記辦理,辦理了繳費賬戶登記以後,需要選擇繳費檔次,可以在每年100元到3000元之間,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來選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⑹ 重慶市奉節縣社保局能辦農村六十歲老人養老金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29
⑺ 重慶農村養老保險交3000能領多少
重慶農村養老保險繳納3000元按年繳納15年的話那60歲每個月可以領取養老金就是600多元。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即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
2、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⑻ 請問重慶萬州區的農村老人如何能領社會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2009年,重慶市選擇在萬州區、黔江區、大渡口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潼南區、梁平縣、墊江縣、武隆縣、巫山縣、酉陽縣開展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到2012年覆蓋全部區縣(自治縣)。江津雖然還不在試點范圍內,2012年底前應該能夠進入試點。到那時,你外公就可以享受國家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了。具體政策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具有我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一)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
(二)年滿16周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三)年滿60周歲以上的城鎮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
全日制在校學生及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得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同一時段不再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二、到哪裡去申報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符合參保條件且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及戶口簿到戶籍地所在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申報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直接申報的,也可委託戶籍地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持委託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及書面委託書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三、不同年齡段人員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在政策上有無區別?
不同年齡段的參保人員,適用的政策有區別。本地區開展試點時,根據不同年齡,分為青年人員、中年人員、老年人員三類。
青年人員指本人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試點之月年滿16周歲,不超過45周歲(含45周歲)的城鄉居民。
中年人員指本人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試點之月超過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
老年人員指本人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試點之月已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城鄉居民。2009年試點的區縣(自治縣),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的年齡界定統一為2009年8月31日。
參保人員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
四、老年人員參保政策
(一)參保方式
老年人員可選擇兩種方式參保。
方式一:老年人員不用繳費,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繳費。
方式二:有條件的老年人員也可選擇繳費。
月繳費檔次:有40元、60元、90元三檔。
繳費金額:月繳費檔次乘以繳費月數。
繳費月數:按本人距75周歲余命的實際月數計算。最低不得少於60個月。
繳費方式:一次性繳清,繳費檔次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對選擇繳費的老年人員,政府還將給予補貼。按其繳費年限,每人每年代繳30元養老保險費(從應繳費金額中扣減)。其中,殘疾等級達到1、2級的重度殘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繳40元養老保險費(從應繳費金額中扣減)。
(二)養老待遇的組成
1.選擇不繳費的老年人員
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目前為每人每月80元。
2.選擇繳費的老年人員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目前為每人每月80元)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即一次性繳納時所選擇的月繳費檔次)兩部分組成。
以上兩類人員(含青年、中年人員達到60周歲時)符合條件的,還可增發兩項特殊待遇:一是獨生子女父母每月增發10元基本養老金。二是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每月增發10元基本養老金。
(三)領保人員到哪裡領取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代發。領保人憑銀行存摺(卡)到銀行各營業網點領取基本養老金。
(四)領保人員在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後死亡應該辦理哪些手續,還可享受什麼待遇?
領保人員死亡後,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其親屬或利益相關人應在30日內將有效死亡證明提交給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並按規定領取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標准為死亡時本人上月養老待遇乘以12個月。
(五)領保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還有餘額的怎麼辦?
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將該死亡人員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余額(扣除政府補貼部分)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從死亡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⑼ 關於重慶農村養老保險問題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安分局、國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6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未轉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范圍對象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未轉人員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間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未作調地並安置居住在城(集)鎮的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原征地人員辦法」)
規定,自願申請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
1.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不規范征(占)地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原不規范征(占)地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3.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征(占)地失地農民(以下簡稱「征(占)地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三)政府補貼
1.補貼標准
征(占)地人員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如下:
(1)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以國土部門確定的安置時間為准,下同)的,本人承擔20%,政府補貼80%。
(2)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本人承擔35%,政府補貼65%。
(3)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的,本人承擔45%,政府補貼55%。
(4)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淹沒失地農民截至時間為2008年9月30日)期間的,本人承擔50%,政府補貼50%。
2.資金渠道
(1)已批准征地和農轉非在實施中未落實轉非的人員、高速公路和鐵路應轉未轉人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失地移民參保費用中政府補貼部分按市級財政承擔85%、區縣(自治縣)財政承擔15%分擔。
(2)高等級公路已用地未轉非、區縣(自治縣)政府性項目未批先用、區縣(自治縣)政府性項目以外的其他用地未批先用的失地農民參保費用中政府補貼部分由區縣(自治縣)財政全額承擔。
(四)待遇支付
1.征(占)地老齡人員按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原征地農轉非老齡人員最低待遇標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和之後的養老待遇調整政策。
2.征(占)地老齡人員按規定完清應繳納的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從2010年8月1日起領取養老待遇。
(五)辦理程序
1.自願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占)地人員在辦理完農轉非手續後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記照4張等材料到社會保障服務所進行申報,並填寫《重慶市征(占)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附件1)、《重慶市征(占)地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委託書》(附件2)。
2.社會保障服務所收到申報資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局申報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社會保險局應根據市政府批復文件和市國土房管局備案確認的文件(含核定的農轉非人員名單,《備案人員名單表》見附件3)以及區縣公安局批准農轉非手續(含名冊),為征(占)地人員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程序,參照《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勞社發〔2008〕
16號)和《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在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操作意見》(渝勞社發〔2008〕14號)等規定執行。
3、社會保險局於每月1日前,將徵收計劃和數據明細盤提交負責代扣代繳的銀行,同時抄送當地地稅部門。銀行於每月3日前,到當地地稅部門開具《重慶市財政性資金通用繳款書》,並將代扣代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所在區縣(自治縣)的征繳分戶。
(六)其他問題的處理
1.按規定完善征(占)地有關手續。有關區縣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公安局《關於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為轉人員農轉非指標審核戶口辦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10〕166號)要求辦理農村居民轉非城鎮居民的手續。
2.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市政府批復文件或市國土房管局的備案確認書聯系當地公安部門辦理農轉非戶口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詳見附件4)符合參保條件的征(占)地人員在辦理完農轉非手續後1個月內完成申報,申報後3個月內完清繳費。
3.原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征(占)地人員,按照「原征地人員辦法」規定需要一次性補足繳費的,計算已參保繳費年限以2010年7月31日作為截止時間。
4.征(占)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以個人身份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原征地人員辦法」的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
5.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征地「4050」人員和征地中青年人員,在2010年8月1日前從未參加工作或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時間確定為2010年8月1日。2010年8月1日前曾經參加工作或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認定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
6.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已征(占)用地未轉非人員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按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二、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范圍對象
2010年8月1日以後,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轉戶人員),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為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無用人單位的,可從轉戶之月起,在戶籍所在地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參保登記及繳費按我市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轉戶人員中退出宅基地的,可從領取補償費之月起,自願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對退出宅基地並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
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退地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三)待遇支付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待遇。
2.
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按以上標准完清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當時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原征地農轉非老齡人員最低待遇標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和之後的養老待遇調整政策。其養老待遇支付以當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批確定的支付時間為准。支付時間按以下辦法確定:
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正式受理其參保申報之月起,6個月之內完清繳費的,其養老待遇支付時間為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正式受理之月。
(四)辦理程序
1.選擇按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確認書》(附件5,下同)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填寫《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附件6,下同)和《重慶市轉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協議》(附件7,下同)。
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確認書》、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相關手續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填寫《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和《重慶市轉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協議》。
2.社會保障服務所對轉戶人員申報情況進行初審,對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為其出具參保受理的有關手續;對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告知其本人應補正的相關資料或不能參保的原因。
3.社會保障服務所每周將其受理申報資料和電子及紙質的《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花名冊》(附件8),分類報當地社會保險局審批和確定繳費標准後,及時通知轉戶人員本人。
4.社會保險局於每月1日前,按規定將徵收計劃和數據明細盤提交被委託銀行,同時抄送當地地稅部門。被委託銀行於每月3日前,到當地地稅部門開具《重慶市財政性資金通用繳款書》,並將轉戶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所在區縣(自治縣)的征繳分戶。
5.轉戶人員完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手續,並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同時將參保人員的有關資料通過社會保障服務所發放給轉戶人員本人。
(五)其他問題的處理
1.社會保障服務所應將《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告知書》(詳見附件9)存放在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由其辦理相關手續時一並交給退出宅基地人員。其中,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在其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後3個月內完成申報,申報後6個月內完成繳費,逾期不再辦理。
2.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中,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以首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的時間,確定為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其中,對原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規定需要一次性補足繳費的,計算已參保繳費年限以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之月作為截止時間。
三、其它
(一)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同年齡段人員的繳費標准,今後隨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繳費標准調整而調整。
(二)征(占)地人員和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個人一次性繳費的管理、養老待遇計發和社會化管理、基金管理等其他事宜均按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轉戶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暫時予以封存。待國家出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具體轉移銜接辦法後,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充實工作力量,明確工作職責
各區縣(自治縣)要高度重視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現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領導小組基礎上,增加分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農村土地整治流轉工作的區縣領導;審核小組增加水利部門、農村土地整治流轉工作機構,進一步充實工作人員和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積極穩妥的推動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社會保險局負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
各級水利部門按照《重慶市水利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水移〔2010〕12號)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已征(占)用地失地農民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及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負責對農戶退出的宅基地和農房進行補償和處置。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劃撥和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戶籍審核和轉戶時間確認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
(二)加強政策宣傳,強化組織領導
1.為確保征(占)地人員和轉戶人員等的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各區縣(自治縣)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社區的作用,高度重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制定宣傳方案,統一宣傳口徑,編印宣傳資料,通過新聞發布、廣播電視、會議等多種形式和渠道,深入細致地宣傳政策,確保政策執行不走樣。努力在宣傳工作中做到「三個百分之百」,即入戶宣傳達到100%,入戶發放政策宣傳資料達到100%,參保群體知曉率達到100%。
2.各區縣(自治縣)應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穩妥推進。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理,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把此項利民惠民的好政策落到實處,真正把好事辦好,把實事辦實,把實事辦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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