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既有個人繳費年限又有單位繳費年限的女性,以什麼年齡辦理退休呢
根據規定,針對以靈活用工的形式交納社保的,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性滿60歲,女生滿55歲,但對於在崗職工而言,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乃為男士滿60歲、女幹部滿55歲,女工滿50歲,因此,對於女性下崗工人而言,法定退休年齡是50歲或是55歲呢?
依照江蘇省的這個要求,女士自由職業者和女性失業人員,曾為原固定工的,或是原在國企工人崗位上工作中,且在本勞動保障部勞社部發(2001)20號文件下達以前依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或是50歲時其曾經在用人公司工人崗位上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總計滿15年,依照女工人退休年齡實行。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女失業人員,法定退休年齡按55歲實行。
一是居然是公司的固定工,或者國有企業的有關失業人員,之後依照自由職業者交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在勞社部發(2001)20號文件下達以前依規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一文件的執行時間2001年12月22日,也就是在2001年12月以前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按50歲辦理退休。
二是依照自由職業者交納養老保險,但在50歲時,其曾經在用人公司工人崗位上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總計滿15年,依照女工人退休年齡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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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1992年江蘇省養老保險具體文件。
法律分析: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均以參加我省養老保險的職工工資總額(其中,參加我省養老保險的企業為職工工資總額;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的企業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和城鎮臨時工工資總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總額。工資總額的構成,均以國家統計局統計口徑主准)為提取基數。在全省規定統一提取比例前,各市、縣原有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和城鎮臨時工的養老保險費不再按各自的比例提取,應重新測算,按統一比例提取,合並調劑使用。各市、縣具體提取比例,應按省政府蘇政發[1992]11號文規定的積累率和省統一規定的支付項目的實際需要,扣除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行測算。
法律依據:《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蘇政發[1992]11號),現就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范圍和對象
實行養老保險的范圍,原則上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含農民合同制職工)、縣以上勞動部門批准使用的城鎮臨時工(以下統稱「職工」)。 養老保險的對象:
1、我省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
2、駐江蘇的中央企業(含金融、保險企業,不包括國務院批准按系統統籌的企業)職工; 3、外省(市)駐江蘇的企業職工;
4、我省境內所有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
5、外商(含華僑和港澳台工商業者)與我省城鎮各類企業共同舉辦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中方職工;
6、國務院批准按系統統籌的部屬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和城鎮臨時工; 7、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勞動合同制職工; 8、安排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國家統配人員和城鎮待業人員。
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由各市、縣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實行養老社會保險
『叄』 江蘇省養老金調整
法律分析:調整如下:
1、定額調整為,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從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養老金。
2、掛鉤調整為,企業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1、3元。在上述基礎上,再按企業退休人員本人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1、6%增加。12月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算此項增加額。
3、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特殊人群適當傾斜。截止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2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2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3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35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法律依據:《2021年江蘇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全文
『肆』 江蘇省2021年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2021年江蘇養老金調整具體方案
(1)江蘇省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統一增加34元基礎養老金。
(2)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15元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基礎養老金增加2元。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2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養老金。繳費年限在25年以上,每滿一年增加4.8元。
註:按繳費年限增加的基礎養老金不足30元,將按照30元標准增加。
(3)在退休人員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標准上增加1.4%養老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伍』 江蘇省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1、普遍調整
(1)江蘇省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統一增加34元基礎養老金。
(2)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15元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基礎養老金增加2元。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2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養老金。繳費年限在25年以上,每滿一年增加4.8元。
註:按繳費年限增加的基礎養老金不足30元,將按照30元標准增加。
(3)在退休人員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標准上增加1.4%養老基金。
2、適當傾斜調整
(1)向高齡人員傾斜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5元、15元基礎養老金。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退休人員每月增加35元、25元基礎養老金。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分別增加45元、35元基礎養老金。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對於基礎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養老金低於平均水平將按平均水平發放。
法律依據:《江蘇2021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二、調整具體方案
1、普遍調整
(1)江蘇省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統一增加34元基礎養老金。
(2)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15元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基礎養老金增加2元。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2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養老金。繳費年限在25年以上,每滿一年增加4.8元。
註:按繳費年限增加的基礎養老金不足30元,將按照30元標准增加。
(3)在退休人員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標准上增加1.4%養老基金。
2、適當傾斜調整
(1)向高齡人員傾斜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5元、15元基礎養老金。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退休人員每月增加35元、25元基礎養老金。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分別增加45元、35元基礎養老金。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對於基礎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養老金低於平均水平將按平均水平發放。
『陸』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三)靈活就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參加本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按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三)行政管理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做實後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使用,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五)逐步實行「省級預算、分級負責,省級調劑、分級管理」的省級統籌,並在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統一制度、統一支付項目、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的基礎上,逐步統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繳費)上下限的基準和繳費比例。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都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准。
參保人員有權向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養老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等渠道解決。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別設立由政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和職工代表(包括離退休人員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實施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變更登記等手續,並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等證件、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
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的基本數據,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出具徵收憑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全額繳入國庫,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柒』 江蘇省2022年養老金方案公布,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江蘇省2022年的養老金方案已經公布,有以下幾項信息是值得關注的:
每個人的養老金有所增加。符合退休年齡,工作年限達到20年以上的員工在退休以後,每個月的養老金在原來的基礎之上增加了45元,一年大約增加500多元左右。其中退休人員在工作期間每年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滿10年以上,10年以上。每多交一年,在退休之後的養老金一個月就增加三元。按照此類方法計算,大約交20年左右可以退休,就意味著每個月可以多領180元。
江蘇省的養老保險實施的方案是在工作期間繳納的金額越多,退休之後的養老金金額也就越多,所以當地的有關部門提倡大家在自己經濟能力允許的前提下多繳納養老金。
『捌』 2021年江蘇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法律分析:2021年城鄉居民省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從每人每月160元提高至173元,各地應在今年3月31日前將調整後的養老金發放到位。調整後,江蘇城鄉居民養老金最低標准比國家規定的最低標准高出80元。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提出2021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